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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社会保障•市民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6-12-09 10:41  发布机构:   文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金华市社会保障•市民卡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第14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金华市人民政府
  2016年11月15日

  金华市社会保障•市民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服务公众,方便市民办理个人相关社会事务,提高政府管理效能,规范金华市社会保障•市民卡(以下简称“市民卡”)的建设、应用和管理,保护持卡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市民卡的有序发行和有效使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市民卡,是指由金华市人民政府组织发行的用于市民办理相关个人社会事务和享受公共服务的多用途智能卡。市民卡的类型包括具有社会保障功能的主卡和不含社会保障功能的副卡,副卡分为记名卡和不记名卡。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市民卡基础信息系统的建设、登记及市民卡的申领、制作、发放、使用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本地户籍人口及在本地参加社会保险的常住人口应申领主卡。非本市户籍且未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可参照本办法申领副卡。
  第五条  市民卡的发放范围、基本功能及其应用领域的扩展,按照市民卡项目建设方案和应用进程分期实施、逐步实现。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金华市市民卡工程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决策市民卡项目建设的重大事项,协调、解决项目建设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金华市市民卡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市民卡系统建设与应用的规划、协调和相关政策制定,以及对市民卡运营机构的监督管理。
  金华市社会保障市民卡管理中心负责协调市民卡相关基础信息的采集、存储、交换和共享,负责制定市民卡有关管理规定、技术标准规范,组织和指导市民卡的发行管理、工程招投标和工程监管等工作。
  金华市市民卡服务有限公司在金华市社会保障市民卡管理中心的指导、监管下,承担市民卡的申领、发放、管理、维护、宣传以及日常具体业务工作,负责市民卡相关工程信息系统的建设、运营和维护。着力拓展市民卡应用的开发、推广,建立和保障市民卡服务体系,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开发增值服务。
  市民卡呼叫中心承担市民卡呼叫咨询业务,由8890便民服务中心全面负责。
  市民卡项目合作银行按照金华市社会保障市民卡管理中心的要求,承担相应职责。
  第七条  各部门及有关公共服务单位应根据《金华市社会保障•市民卡工程建设实施意见》、《金华市社会保障•市民卡项目建设方案》及发展需要,及时、准确、完整、无偿地按规定向金华市社会保障市民卡管理中心提供有关业务信息,积极推动市民卡在本部门单位管理和服务中的应用,配合落实市民卡体验中心、自助服务终端等自助服务设备的布放。各乡镇(街道)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市民卡的信息采集、宣传、发放、推广应用等工作。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市民卡应用单位不得拒绝市民卡在本单位的应用。

  第三章 市民卡功能

  第八条  市民卡主卡具有以下功能:
  (一)记录功能:记录持卡人的基础信息和相关业务信息。
  (二)凭证功能:持卡人可通过联机或脱机办理个人相关事务。
  (三)查询功能:持卡人可通过市民卡服务网络的读卡设备,查询持卡人本人的个人身份、社会保障、公用事业消费等方面信息。
  (四)应用功能:持卡人在政府公共管理、城市公用事业服务、商业服务等领域实现一卡通用。
  (五)消费支付:市民卡可在社保、医保、公积金、交通、教育5个公共服务行业应用。金华市市民卡服务有限公司获得《支付业务许可证》后,市民卡可在其应用网点用于消费支付。
  市民卡记名副卡具备上述除社会保障功能外的所有功能。不记名副卡仅作为社保、医保、公积金、交通、教育5个公共服务行业应用小额消费支付使用,金华市市民卡服务有限公司获得《支付业务许可证》后,市民卡可在其应用网点用于小额消费支付。

  第四章 市民卡管理

  第九条  金华市社会保障市民卡管理中心、金华市市民卡服务有限公司和市民卡相关应用服务机构必须采取必要的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保障市民卡的安全应用,在市民卡信息采集、存储、交换和应用等各环节保护持卡人的个人隐私。市民卡按照统一标准制作,市民卡主卡持有人员的基础信息以公安机关登记信息为校对核查基准。
  第十条  市民卡有效期为十年,自发放之日起计算;有效使用期届满前3个月内,持卡人应及时办理换领手续。
  第十一条  市民卡主卡和记名副卡实行实名制,只限本人使用。持卡人应保持市民卡的整洁、完好,妥善保管相关使用密码。
  第十二条  市民卡主卡和记名副卡申领、发放、换领、挂失、充值等的具体使用管理规定由金华市社会保障市民卡管理中心另行制定。市民卡不记名副卡的相关使用管理规定由金华市市民卡服务有限公司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市民卡主卡首次申领免费;市民首次申领、到期换领副卡及补领市民卡主、副卡的,由金华市市民卡服务有限公司或市民卡合作银行收取工本费,收费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持卡人因死亡、户籍变动、工作调动、社保关系迁移等原因,不再继续享受本市社会保障及其他社会公共服务的,持卡人或其委托人(继承人)在办结市民卡相关社会事务后,应当及时到金华市市民卡服务有限公司或其指定的代理服务网点申请注销市民卡。
  第十五条  持卡人换领或补领市民卡期间,根据各业务部门有关规定办理相关业务,具体办法由相关业务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  市民卡采用国家级密钥安全技术,建立全市统一的密钥管理体系,由金华市社会保障市民卡管理中心统一维护、统一管理。
  第十七条  市民卡的建设、应用和管理应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制定的有关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第十八条  全市各部门、各单位在各自业务系统应用市民卡时应遵循市民卡相关技术规范。
  第十九条  本办法施行后,各县(市、区)、各部门单位不再发行与市民卡功能类似的其他卡。已发行的,应逐步纳入市民卡体系,并相应调整原有的管理办法。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市民卡管理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市民卡制作、发放、应用和管理过程中,有泄露隐私、挪用资金、玩忽职守等违法行为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持卡人应妥善保管和正确使用密码,因持卡人出借、转让、遗失市民卡或泄漏卡信息等行为而造成损失的,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第二十二条  出借、转让市民卡或冒领、冒用、盗用他人市民卡牟取非法利益,以及恶意破坏市民卡应用系统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6年11月1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