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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区高成长企业培育办法的通知》等四个行政规范性文件部分条款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6-12-09 11:51  发布机构:   文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区高成长企业培育办法的通知》(金政办发〔2014〕6号)等四个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同时对相关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请遵照执行。
  附件:四个行政规范性文件修改情况汇总表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1月10日

  附件

  四个行政规范性文件修改情况汇总表

序号

文件名称

修改前条款

修改后条款

1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区高成长企业培育办法的通知》(金政办发〔2014〕6号)

  第八条通过年度考核,销售收入在500-2000万元企业上年实际上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环比增长40%以上部分,销售收入在0.2-0.5亿元企业上年实际上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环比增长20%以上部分,销售收入在0.5-1亿元企业上年实际上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环比增长16%以上部分,销售收入在1-3亿元企业上年实际上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环比增长15%以上部分,经财政(地税)部门同意,由财政部门给予60%的奖励,其余40%在企业培育成功后兑现,用于支持企业转型升级。

删除第八条

2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培育发展市区工业大企业大集团的实施意见》(金政办发〔2014〕7号)

  第三点“政策措施”第(一)小点支持兼并重组。企业兼并重组进行的资产评估增值等产生的企业所得税、契税,其地方留成部分,经财政(地税)部门同意,以财政支出的形式全额奖励给企业。

删除第三点第(一)小点

  第三点“政策措施”第(三)小点支持自主创新。以确定工业大企业大集团培育企业的前两年实际上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平均额为基数,企业实际上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超上一年度地方财政收入增长部分,经财政(地税)部门同意,按60%给予奖励,用于企业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

删除第三点第(三)小点

3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三名”工程的实施意见》(金政发〔2014〕42号)

  第五点“加大政策扶持,强化保障力度”第2小点加大财政扶持。支持培育试点企业创建国家级和省级企业技术(研发)中心、设立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对列入省“三名”培育试点企业,按省奖励标准给予1:1的地方配套支持。对列入省、市“三名”培育试点企业,上年实现的增加值和利润形成的地方收入部分比前一年环比增长部分,由地方财政参照该额度按一定比例给予奖励,其中金华市区企业按60%奖励。

第五点“加大政策扶持,强化保障力度”第2小点加大财政扶持。支持培育试点企业创建国家级和省级企业技术(研发)中心、设立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对列入省“三名”培育试点企业,按省奖励标准给予1:1的地方配套支持。

4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小型汽车特殊号牌有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金政发〔2014〕54号)

  第十条第三款如该号牌未被重新上牌,依车主申请,经审查后允许原车主按现行基础定价回购。

  第十条第三款原车主超过六个月后提出申请,如该号牌未被重新上牌的,经审查通过后允许原车主按现行基础定价回购。

  第十二条特殊号牌标卖、拍卖、竞买所得收入,由市财政局按照“收支两条线”的原则实施管理。拍卖公司应在成交款到账的次日内将标卖、拍卖、竞买所得款项全额划入市财政专户。

  第十二条特殊号牌标卖、拍卖、竞买所得收入,由市财政局按照“收支两条线”的原则实施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