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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化“先照后证”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 2016-09-30 17:35  发布机构:   文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先照后证”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6〕43号)文件精神,深化我市“先照后证”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按照“走在前列、共建金华”的目标定位,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简政放权、放管结合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深化我市商事制度改革,坚持“职责法定、信用约束、协同监管、社会共治”原则,在全省乃至全国率先健全“依法行政、科学高效、立足实际、与时俱进”的事中事后监管机制,构建“放管服”三位一体、有机统一的政府服务体系,努力营造宽进严管、公平竞争市场秩序,全面服务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促进我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监管原则
  1. 职责法定。坚持权责法定、依法行政,贯彻落实“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切实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及省人民政府确定的事中事后监管事项,厘清各部门监管职责,推进事中事后监管法治化、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2. 协同监管。构建部门联动监管机制,加强部门信息共建共享共用,强化日常监管和立案查处联动机制,健全监管风险部门会商机制,切实增强部门联动监管合力;金华市级有关部门、婺城区、金东区政府要和金华开发区、金义都市新区、金华山旅游经济区管委会做好委托监管事项的对接,做到责随权走、权责对等。
  3. 信用约束。加快推进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行业协会)、公用企业、金融机构等相关组织机构信用信息的归集应用,强化信用对市场主体的约束作用,构建以信息归集共享为基础,以信息公示为手段,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监管制度,建立健全信用联合惩戒机制,让失信主体“一处违法,处处受限”。
  4. 社会共治。引导市场主体自治,倡导依法诚信经营,强化其主体责任;发挥行业协会功能,加强行业自律;支持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公证机构、检验检测机构、信用评价机构、仲裁机构、调解组织等专业服务机构参与市场监督;畅通举报机制,鼓励社会监督,构建多元参与的共治格局。
  三、工作任务
  1. 严格执行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管理。登记注册部门、审批部门根据国务院公布的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和省政府公布的后置审批事项目录,做好工商登记、审批工作。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实行动态管理,由省政府定期向社会公布,方便企业、群众办事和监督。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外,一律不得设定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也不得通过备案等方式实施变相前置审批;除省政府公布的后置审批事项目录外,一律不得设定或变相设定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不得擅自改变工商登记、审批的条件或程序。行政审批中的具体条件、标准涉及环境保护、生产安全、消防安全、城市管理等相关规定的,审批部门要与有关主管部门做好沟通衔接,确保行政审批工作的顺利实施。不能协商一致的,各县(市、区)政府要及时协调解决。
  2. 贯彻落实“双告知”机制。申请人在登记注册部门办理设立企业登记或变更经营范围登记时,登记注册部门应当依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浙江省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2015年)的通知》(浙政办发〔2016〕8号,以下简称《目录》)告知申请人,同时,通过“金华市企业信用公共服务平台”自动将登记注册信息定向推送同级相关审批部门,相关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辅导市场主体办理许可证或审批文件,并在完成审批后及时将审批信息推送至市电子证照库,未完成与市电子证照库对接的,直接反馈至“双告知”信息管理平台;不符合办证条件的,由审批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将其纳入监管范围,实施后续跟踪监管,有效防范当事人有照无证经营。登记注册部门、行政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商事登记‘双告知’工作流程”(见附件)落实改革要求,落实情况纳入各地各部门年度“四单一网”及审批制度改革专项考核指标。
  3. 明确部门事中事后监管职责。法律法规明确监管部门和监管职责的,严格依法执行;法律法规没有明确监管部门和监管职责或规定不明确的,登记注册部门、审批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履行好监管职责,及时发现和查处问题。对涉及登记注册前置审批的事项,未取得审批文件、证件,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审批部门依法查处;对已取得审批文件、证件,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由登记注册部门依法查处。对涉及登记注册后置审批的事项,已取得营业执照,但未取得审批文件、证件,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审批部门依法查处;对未取得审批文件、证件,擅自从事经营活动,涉及2个以上审批部门的,审批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查处,并相互配合。
  审批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在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后,有专门执法力量的,由其牵头负责查处;没有专门执法力量或执法力量不足的,依据浙江省市场监管工作联席会议确认决定,可依法提请市场监管(工商)部门牵头共同予以查处。市、县(市、区)政府根据当地执法机构设置和执法力量配备的情况,可以确定其他执法部门牵头共同予以查处。涉及突发性、应急性事中事后监管处置事项时,该监管事项存在定性不明、监管职责不清或监管盲区等情形的,市政府或“事中事后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可临时指定应急处置部门组织开展应急处置。
  登记注册部门要重点围绕市场主体的法人资格监管、一般经营资格监管制定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方案,健全随机抽查、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日常监管制度,完善年报公示、信用监管、信用约束等市场监管长效措施;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要结合审批事项特点、行业管理风险制定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方案,加强对重点行业、重点领域、重点环节和重点商品的监管,提升发现问题能力,及时查处未按规定报经审批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防范区域性、行业性和系统性风险;同一经营事项涉及2个以上审批部门的,由其中的行业主管部门牵头制定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方案,其他审批部门在职责范围内予以配合。
  4. 推进证照信息化联动监管。各职能部门要正确把握无证经营和无照经营的法律内涵,理解超范围经营的实质涵义,依据自身职责加强日常监管。对监管中发现的各类无证经营、无照经营个案信息要及时录入“金华市企业信用公共服务平台”,并根据证照监管职责分工,通过平台推送至法定查处部门或相关部门的联络员。各职能部门要切实履行无照经营、无证经营的查处和规范职责,形成日常监管和立案查处的快速联动机制,同时将监管结果及时进行反馈,强化痕迹化管理。
  5. 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各职能部门要结合自身实际,建立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制定随机抽查细则,各县(市、区)政府要统筹建立当地的“一单、两库、一细则”,对双随机抽查做到全面公开、全程留痕,实现责任可追溯。各职能部门要根据工作需要,合理确定随机抽查的比例、频率和方式,保证必要的覆盖面和监管力度,防止检查权滥用和过度检查,对投诉举报多、列入异常名录或有严重违法失信记录等情况的市场主体,要加大随机抽查力度。各地要探索开展部门联合检查,防止重复检查,提高执法效能。
  6. 发挥信用监管作用。各地各职能部门要切实通过“金华市企业信用公共服务平台”依法依规、全面及时地归集经营者的主体信息、许可信息、处罚信息、荣誉信息和其他应当公示的信息;各职能部门要依据监管实际,依法开展主管行业或审批事项的信用评价,将经营者信用等级和部门监管频率及力度有机关联,逐步实现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健全完善部门信用联合惩戒机制,对失信市场主体在招投标、政府采购、土地供应、进出口、出入境、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经营许可、资质审核等工作中予以限制或禁止,切实发挥信用监管在事中事后监管中的重要作用。各职能部门要加强研究数据交换策略,加快完成政府部门企业信用信息归集工作,并实现上与省级部门、下与县级部门、横向与市政府各部门之间的信用信息共享应用。
  7. 提升智慧监管水平。各职能部门要积极探索、建立健全监管行业领域的信息情报系统,有效整合日常监管、抽查抽检、网络定向监测、违法失信、投诉举报、电子监控等相关信息,加强监测数据的归集、开发与应用,开展大数据智能关联分析,建立市场运行态势分析机制、监管风险动态评估机制、风险部门会商机制和预警防范机制,强化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有效化解监管履责风险。各职能部门要与时俱进革新监管理念、创新监管方式,推进部门纵向横向之间的监测信息互联互通、开放共享,深化信息监管质量,提升智慧监管水平。
  8. 完善社会共治格局。各职能部门要加强对各类市场主体的教育培训、示范培育和帮扶提升,引导诚信合法经营,强化其主体责任意识;鼓励行业协会、商会、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积极发挥在权益保护、资质认定、纠纷处理、失信惩戒等方面的规范引导作用;支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引入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参与事中事后监管;主动提供监管案例、题材和动态资讯,通过媒体曝光发挥舆论监督作用。有关职能部门在部门年度预算中要做好专项经费列项保障;各级政府和基层组织要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属地管理责任,切实按照“政府领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综合治理”格局整体推进社会共治。
  四、工作要求
  1. 提高思想认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是深入推进商事制度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的必然要求,是推动双创生动实践、促进经济健康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各地各职能部门要统一思想、形成共识,深刻领会“先照后证”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意义,正确区分主体资格、一般经营资格、许可经营资格的不同功能和法律作用,准确把握登记注册、行政审批和行业主管的关系,正确处理行政监管与企业自律、社会共治的关系,从“重审批轻监管”、“只审批不监管”、“不审批不监管”向审批和监管并重转变,从重资质监管向资质和行为监管并重转变,切实按照职责法定和“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落实监管责任,完善事中事后监管举措,维护良好市场秩序,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助推我市经济健康可持续发展。
  2. 加强组织领导。为加强我市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事中事后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全市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决策部署和统筹协调。领导小组组长由常务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市编办、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行政服务中心、市法制办、8890便民中心及各有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办公室设在市市场监管局,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建立健全相应的统筹协调领导机制,研究制定具体的贯彻落实工作方案,落实必要的工作经费和人员保障,确保各项举措有序推进。各职能部门要结合部门实际,改进监管方式,完善监管标准,落实监管责任,细化本部门的监管职责、监管对象、监管措施、监管要求等内容,建立符合事中事后监管要求的行政审批、行业管理、行政执法工作机制。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要统筹协调推进此项工作,适时通报各地各职能部门工作进展情况。
  3. 完善监督考核。各地各职能部门要建立“先照后证”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绩效评估制度,上级人民政府要将此项工作纳入对下级人民政府和本级政府职能部门的绩效考核;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政策落实情况的跟踪审计,加大对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管理、履行法定监管职责以及变相设定许可事项或改变审批条件程序等方面的审计力度;各地要将审计监督情况作为成员部门年度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进行表彰奖励。
  4. 营造监管氛围。各地各职能部门要通过官网、短信、微信、电子面板等自媒体平台,及时发布监管动态,主动和各类媒体开展宣传合作,积极提供各类宣传题材;各级报刊、电台、电视台、网站等新闻媒体要采取新闻发布会、专题报道、新闻资讯等形式,加大对“先照后证”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宣传力度;各职能部门要及时总结宣传“先照后证”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高效模式和典型案例,合力营造浓厚监管氛围,切实推动事中事后监管扎实深入的推进,保障我市经济健康持续发展。
  附件:商事登记“双告知”工作流程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8月9日

  附件

  商事登记“双告知”工作流程

  商事登记“双告知”工作包含告知申请人和告知审批部门两大环节。其中告知审批部门环节依托浙江政务网建设信息化工作平台,以“一库一平台”为基础架构(金华市企业信用公共服务平台为告知端、金华市电子证照库为反馈端),构建贯通市、县两级,覆盖部门的市场主体数据传输、数据分流、数据集中统一工作平台。
  一、告知申请人流程
  1. 申请人在登记注册部门办理设立登记或变更经营范围登记时,登记注册部门应当依据《目录》告知申请人,其拟从事的经营项目中如有须经审批方可经营的目录内事项的,应当到目录内规定的相应审批部门办理审批,未经审批不得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2. 申请人在申请登记注册时,应当提交由法定代表人(拟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签署的承诺书,书面承诺已知悉登记机关告知的相关审批事项和审批部门,在取得行政审批前不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3. 各级登记注册部门要在办事大厅服务场所陈列、外网平台公开《目录》,供办事人员自行取阅查询;在咨询服务、登记发照环节提示办事人员领取《目录》。
  二、告知审批部门工作流程
  1. 告知信息生成。在设立登记或变更经营范围登记时,由登记注册部门依据申请人申报信息和《目录》在内部业务系统做好后置审批项目的勾选或自动勾选。
  2. 告知信息推送。在登记注册后,由内部业务系统自动生成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信息(包含后置审批事项信息),定时推送至“双告知”平台。
  3. 告知信息通知。“双告知”平台自动对归集的登记注册信息,按照审批部门、后置审批项目进行分类,并由平台按部门类别向管理员发送短信通知;对是否涉及后置审批不明确或不涉及审批的其他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信息,也统一归集于市企业信用公共服务平台,供相关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查询认领。
  4. 告知信息认领。平台预置的审批部门、行业管理部门管理员接收短信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在“双告知”平台完成信息认领。市级部门管理员负责设置和调整对应上下级部门用户。对审批部门为省级以上并尚未接入浙江政务服务网的,按照属地管辖原则由对应职能部门认领并分流转报。
  5. 相关信息反馈。相关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认领数据后,应及时将审批信息、监管信息推送至市电子证照库,完成信息归集,为市企业信用公共服务平台提供审批监管数据。暂未接入市电子证照库的,应在市企业信用公共服务平台上传反馈上述信息。
  三、“双告知”平台部门管理员登记
  市、县两级相关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统一规定和标准,指定专人作为管理员,定期登录平台认领查询告知信息,及时反馈本部门在审批监管过程中形成的审批、执法、奖惩和服务等信息数据,为信用监管提供信息服务。市级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强上下级协调力度,牵头负责完成省、县(市、区)部门的管理员设置和培训工作,并于8月15日前将部门管理员信息(姓名、部门、职务、手机号码)上报金华市信用信息中心进行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