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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制度建设的意见

发布日期: 2016-09-30 17:37  发布机构:   文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儿童福利事业发展,推进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制度建设,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孤儿和困境儿童福利事业的意见》(浙政办发〔2011〕60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 工作目标
  立足我市经济发展的现实状况,结合儿童生存、发展的迫切需求,积极整合资源,加大投入力度,完善保障体系,逐步建立起以家庭养育为基础、机构服务为骨干、社区照料为依托,城乡一体化、组织网络化、服务专业化、保障制度化的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制度。
  二、保障对象
  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保障制度所包含的对象主要有:
  (一)孤儿。
  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共分两类:第一类为福利机构养育的孤儿;第二类为社会散居的孤儿。
  (二)困境儿童。
  1.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指父母双方不能完全履行抚养和监护责任的儿童,具体包括:
  (1)父母双方均失踪(失踪2年以上,下同)、服刑(服刑1年以上,包括强制戒毒等,下同)、重残(一、二级残疾,下同)或长期患重病(患重病1年以上无抚养能力,下同)。
  (2)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失踪、服刑、重残或长期患重病,以及再婚等情形无法履行抚养义务和监护职责。
  (3)父母一方失踪,另一方服刑、重残或长期患重病。
  (4)父母一方服刑,另一方重残或长期患重病。
  2. 低保、低保边缘重病、罕见病、重残儿童。重病和罕见病包括艾滋病、白血病、自闭症、脑瘫、先天性心脏病、恶性肿瘤、尿毒症、重度精神病等各种重大疾病。
  3. 低保家庭其他儿童。指持有效期内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家庭中的未成年人(重残、患重病和罕见病儿童除外)。
  (三)流浪未成年人。
  指暂时查找不到家庭的流浪未成年人。
  三、保障举措
  (一)有效拓展安置渠道。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利于儿童身心健康成长的原则,采取多种途径、多种形式帮助孤儿和困境儿童更好融入社会。
  1. 亲属抚养。孤儿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兄姐要依法承担抚养义务,履行监护职责;鼓励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担任孤儿监护人;没有前述监护人的,由其父母所在单位或其住所地的村(社区)或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县(市、区)政府做好妥善安置工作。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机构养育。由民政部门监护的孤儿,可以在儿童福利机构集中安置,也可以实施家庭寄养,其中重度残疾孤儿原则上实行机构集中养育。
  3. 家庭寄养。由孤儿父母生前所在单位或者孤儿住所地的村(社区)担任监护人的,可由监护人对有抚养意愿和抚养能力的家庭进行评估,选择抚育条件较好的家庭开展委托监护或者家庭寄养。
  4. 依法收养。积极开展孤儿国内收养工作,依法办理登记及相关手续。对寄养的孤儿,寄养家庭有收养意愿的,应优先为其办理收养手续。继续积极稳妥开展涉外送养,进一步规范涉外收养登记工作,维护孤儿合法权益。
  5.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安置。对父母服刑、强制戒毒等事实无人抚养的未成年子女,应将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委托给他人,并签订书面委托协议。对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委托给他人,致使未成年人处于困境或危险状态的,民政部门以及其他有监护资格的自然人或者单位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各级司法、公安、乡镇(街道)和村(社区)以及父母所在单位,应积极协助签署监护权转移协议,并落实有关援助政策。
  6. 加强流浪未成年人保护。对于暂时查找不到家庭的流浪未成年人,可延长其在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的救助和教育时间。确实无法查明身份的,可由儿童福利机构安置。
  7. 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广泛开展社会结对助养,积极倡议和组织社会各界人士开展定期走访、捐款捐物、结对帮扶、周日家庭寄托等形式多样的志愿活动。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开展儿童生存、发展和保护的相关服务,帮助提高儿童福利制度资源配置效率。广泛开展针对儿童的慈善救助和帮扶项目。
  (二)完善基本生活保障制度。
  按“分类施保,适度普惠”的原则,建立完善孤儿和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
  1. 建立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福利机构养育孤儿的年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按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的70%确定;社会散居孤儿的年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按不低于当地福利机构孤儿养育标准的60%确定,并建立自然增长机制。
  2. 建立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补贴制度
  (1)事实无人抚养困境儿童按照当地社会散居孤儿的养育标准发放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补贴。
  (2)低保、低保边缘重病、罕见病、重残儿童,按照当地社会散居孤儿的养育标准发放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补贴。
  (3)低保家庭中的其他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由各地按照实际情况确定,可以参照社会散居孤儿一定比例发放,原则上不低于各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其中市区按照全额低保标准发放。
  上述各类补贴不得重复享受,同一对象具有不同身份的,原则上就高享受,并建立动态管理机制。对孤儿、困境儿童,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价格补贴机制的通知》(浙政发〔2011〕58号)规定给予动态价格补贴。对依法被收养的孤儿、查找到生父母或父母重新履行抚养义务的儿童,自被收养、查找到生父母或父母重新履行抚养义务的次月起停止发放相关基本生活补贴,不再纳入政府供养福利保障范围。持有效期内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的家庭中的儿童,自其家庭被取消相应救助资格的次月起停止发放基本生活补贴,不再纳入儿童基本生活补贴保障范围,其中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年满18周岁后,仍就读全日制院校的,继续为其提供福利保障;如为非在校生,一次性发放12个月基本生活补贴后,不再纳入政府供养福利保障范围,从次月起停止发放相关基本生活补贴。
  (三)孤儿、困境儿童医疗康复保障、住房保障、就业保障。参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孤儿和困境儿童福利事业的意见》(浙政办发〔2011〕60号)执行。
  (四)密切协作,强化保障。
  各地要高度重视儿童福利保障工作,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建立领导小组和联络员会议机制、儿童福利工作报告制度,确保儿童福利工作稳步有序推进。
  各地财政要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将儿童福利指导中心工作经费、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制度所需的资金及保障孤儿、困境儿童及儿童福利工作人员所需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确保人员队伍稳定和各项儿童福利保障政策落实到位。
  各级相关部门要积极协作,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广泛宣传“儿童优先、儿童利益最大化”理念,普及儿童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本意见自2016年9月20日起实施。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