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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禁限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发布日期: 2017-01-03 16:18  发布机构:   文号:  


  为有效减少大气污染,改善生态环境,防止因燃放烟花爆竹引发火灾、爆炸等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引导广大市民文明过节,根据《金华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办法》(金华市人民政府令第55号)有关规定,现就市区禁限燃放烟花爆竹通告如下:
  一、市区二环路以内(东至二环东路、西至二环西路、南至二环南路、北至二环北路)、市区饮用水源涵养生态功能区、金华山旅游经济区,2017年起全年不得燃放任何种类的烟花爆竹,不设烟花爆竹销售点。
  二、除上述地点以外,下列区域或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市区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办公场所;
  (二)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点、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设保护范围;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四)军事设施所在地;
  (五)山林等重点防火区;
  (六)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敬老院;
  (七)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八)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九)商品交易市场、堆放有易燃易爆物品的建筑工地。
  除前款规定外,婺城区、金东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增设其他禁止或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或场所。
  三、自2018年1月1日起,市区(包括婺城区、金东区、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金义都市新区、金华山旅游经济区)禁止销售、燃放任何种类的烟花爆竹。
  四、对违反本通告规定者,由各职能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劝阻或向公安机关举报违反本通告的行为,举报电话:110。
  六、本通告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通告。

  金华市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