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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11330700002592652B/2017-14551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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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 金华市人力社保局 | 成文日期: | 2017-12-21 |
文 号: | 金人社发〔2017〕114号 | 统一编号: | ZJGC13-2017-0008 |
有 效 性: | 有效 | 主题分类: | 医保-/医保类- |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计生局,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15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将36种药品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乙类范围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54号)要求,根据省人力社保厅《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浙人社发〔2017〕100号)文件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确定药品目录范围
1.市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统一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以下简称2017年版《国家药品目录》),按规定纳入支付范围。
2.国家通过谈判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36种药品(以下简称谈判药品),统一纳入市区医保乙类药品管理,自理比例10%。
3.继续使用未纳入2017年版《国家药品目录》的现行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已纳入2017年版《国家药品目录》的现行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按浙江省现行规定执行。停止使用2017年版《国家药品目录》调整时删除的药品。
二、增补特殊门诊用药
4.结合市区实际,经专家评审,将限制范围为限恶性肿瘤、尿毒症等疾病用药的硼替佐米注射液等22个药品列入特殊门诊用药范围(具体见附表)。
三、用药管理要求
5.国家36个谈判用药及原浙江省大病用药作为基本医疗保险特殊药品进行管理,各具备治疗使用上述药品的定点医疗机构根据临床治疗需要配备,不得要求参保人员处方外配,不得推诿病人,满足患者合理用药需求。
6.基本医疗保险特殊药品不纳入医疗机构药品相关考核范围,同时,加大对医疗机构监督管理,规范医生医疗行为。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各县市可参照执行。
金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金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7年12月21日
特殊病种门诊用药增补药品名单
疾病名称 | 序号 | 药物名称 | 限制使用范围 |
恶性肿瘤 | 1 | 硼替佐米注射液 | 限多发性骨髓瘤、复发或难治性套细胞淋巴瘤患者,并满足以下条件:1、每2个疗程需提供治疗有效的证据后方可继续支付;2、由三级医院血液专科或血液专科医院医师处方;3、与来那度胺联合使用不予支付。 |
2 | 西达本胺口服常释剂型 | 限既往至少接受过一次全身化疗的复发或难治的外周T细胞淋巴瘤(PTCL)患者。 | |
3 | 来那度胺口服常释剂型 | 限曾接受过至少一种疗法的多发性骨髓瘤的成年患者,并满足以下条件:1、每2个疗程需提供治疗有效的证据后方可继续支付;2、由三级医院血液专科或血液专科医院医师处方;3、与硼替佐米联合使用 | |
4 | 地西他滨注射液 | 限高危的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患者 | |
5 | 甲磺酸伊马替尼口服常释剂型 | 限有慢性髓性白血病诊断并有费城染色体阳性的检验证据;胃肠间质瘤 | |
6 | 利妥昔单抗注射剂 | 限复发或耐药的滤泡性中央型淋巴瘤(国际工作分类B、C和D亚型的B细胞非霍奇金淋巴瘤),CD20阳性Ⅲ-Ⅳ期滤泡性非霍奇金淋巴瘤,CD20阳性弥漫大B细胞性非霍奇金淋巴瘤;最多支付8个疗程。 | |
7 | 泊沙康唑口服液体剂 | 限以下情况方可支付:1.预防移植后(干细胞及实体器官移植)及恶性肿瘤患者有重度粒细胞缺乏的侵袭性曲霉菌和念球菌感染;2.伊曲康唑或氟康唑难治性口咽念珠菌病;3.接合菌纲类感染。 | |
8 | 贝伐珠单抗注射剂 | 限晚期转移性结直肠癌或晚期非鳞非小细胞肺癌。 | |
9 | 厄洛替尼口服常释剂型 | 限EGFR基因敏感突变的晚期非小细胞肺癌 | |
10 | 吉非替尼口服常释剂型 | 限EGFR基因敏感突变的晚期非小细胞肺癌 | |
11 | 索拉非尼口服常释剂型 | 限以下情况方可支付:1.不能手术的肾细胞癌;2.不能手术或远处转移的肝细胞癌;3.放射性碘治疗无效的局部复发或转移性、分化型甲状腺癌。 | |
12 | 拉帕替尼口服常释剂型 | 限HER2过表达且既往接受过包括蒽环类、紫杉醇、曲妥珠单抗治疗的晚期或转移性乳腺癌。 | |
13 | 阿帕替尼口服常释剂型 | 限既往至少接受过2种系统化疗后进展或复发的晚期胃腺癌或胃-食管结合部腺癌患者。 | |
14 | 曲妥珠单抗注射剂 | 限以下情况方可支付:1.HER2阳性的乳腺癌手术后患者,支付不超过12个月。2.HER2阳性的转移性乳腺癌。3.HER2阳性的晚期转移性胃癌。 | |
15 | 尼妥珠单抗注射剂 | 限与放疗联合治疗表皮生长因子受体(EGFR)表达阳性的Ⅲ/Ⅳ期鼻咽癌。 | |
16 | 阿比特龙口服常释剂型 | 限转移性去势抵抗性前列腺癌。 | |
17 | 氟维司群注射剂 | 限芳香化酶抑制剂治疗失败后的晚期、激素受体(ER/PR)阳性乳腺癌治疗。 | |
18 | 依维莫司口服常释剂型 | 限以下情况方可支付:1.接受舒尼替尼或索拉非尼治疗失败的晚期肾细胞癌成人患者;2.不可切除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的、分化良好的(中度分化或高度分化)进展期胰腺神经内分泌瘤成人患者;3.不需立即手术治疗的结节性硬化症相关的肾血管平滑肌脂肪瘤(TSC-AML)成人患者。 | |
白血病 | 19 | 复方黄黛片 | 限初治的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 |
血友病 | 20 | 重组人凝血因子VIIa | 限以下情况方可支付:1、凝血因子Ⅷ或Ⅸ的抑制物>5BU的先天性血友病患者。2、获得性血友病患者。3、先天性FVII缺乏症患者。4、具有GPIIb-IIIa和/或HLA抗体和既往或现在对血小板输注无效或不佳的血小板无力症患者。 |
尿毒症患者透析治疗 | 21 | 碳酸镧咀嚼片 | 限透析患者高磷血症。 |
22 | 司维拉姆口服常释剂型 | 限透析患者高磷血症。 |
根据《金华市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金医保发〔2019〕7号),部分修订内容如下:
原条款内容 | 修改后条款内容 |
第一条第二款“国家通过谈判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36种药品(以下简称谈判药品),统一纳入市区医保乙类药品管理,自理比例10%。” | 此条款失效,被《金华市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第五款“参保人使用乙类药品个人自理比例5%”替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