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发布机构: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 号: 公开日期: 2017-12-05 1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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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如何安全管理?

发布日期:2017-12-05 10:33 来源:金华晚报 作者: 潘逸 浏览量: 字号:[ ]

  电梯安全监管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多个部门多个环节,实践中存在着各方主体安全责任不明确、监管体制不完善、事故责任难划分、法律责任难落实等突出问题。12月4日,经获悉,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对《金华市电梯安全条例》进行了审议,并全票表决通过批准了这个条例,《条例》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据悉,该《条例》是我省首部电梯安全领域的地方性法规,也是我市第二部地方性实体法。

  我市电梯达5万余台

  今年已排查出隐患电梯654台

  据统计,我市登记的各类在用电梯已达5万余台,数量稳居省内第四位,并以每年近20%的速度增长。随着电梯总量快速增长,电梯使用单位呈多元化、复杂化,电梯设备的老旧化日益加快,全市电梯安全事故呈多发趋势,安全状况不容乐观。据统计,今年1-10月,全市质监部门共排查出隐患电梯654台,通过110联动举报的电梯安全事故606起。

  按照地方立法有特色、好操作的原则,《条例》结合本地实际,坚持问题导向,着力解决金华市电梯安全管理中的突出问题,彰显金华特色。《条例》的颁布实施,将推动各相关主体落实电梯安全责任,共同保障人民群众人身与财产安全。

  《条例》共设六章三十条,分总则、制造和安装、使用管理和维护保养、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六部分,对电梯安全事项进行较全面的规范。

  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是重大民生事项。《条例》明确,应强化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的监管责任。比如,《条例》第三条明确了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园区)管理机构在电梯安全管理中的职责。第四条明确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其他相关部门的电梯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条例》明确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电梯安全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电梯事故及重大隐患应急处置协调机制和应急处置体系,保障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必需的经费;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电梯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针对实践中存在的井道、底坑等土建质量不过关、选型和配置有缺陷等电梯“先天”不足问题,《条例》明确要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建筑物中电梯机房、井道、底坑等土建工程的质量监督,配合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消防等有关部门做好建筑物中电梯的选型和配置的监督管理。

  明确主体安全义务

  不依法履行义务违法

  《条例》明确相关主体的安全义务,明确和细化了以建设单位、制造单位、电梯管理责任人、维护保养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等为主体、各负其责的安全责任体系,细化和补充了电梯管理责任人的确定规则和安全评估等相关义务。

  《条例》第八条至第十一条,对电梯安装、改造、修理和配置安装智能装置作了细化和补充规定,明确电梯制造单位对电梯安全性能负责,电梯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对施工质量负责,并对这些单位相关的义务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条例》第十二条至第十八条,对电梯管理责任人的确定、管理责任人义务、电梯安全评估、小区电梯管理、电梯乘用规范以及维保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义务等方面作了细化和补充规定。

  《条例》明确规定,电梯管理责任人是电梯安全使用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对电梯日常使用安全负责;电梯乘用人应当按照电梯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识正确、文明使用电梯,并对影响电梯安全运行的禁止性行为作了明确规定。

  《条例》健全完善了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制度。《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有关监督管理制度,联合公安、卫生、住房和城乡建设、安全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组织制定电梯事故应急预案,并纳入本行政区域的应急处置和救援体系。第二十三条对信息公开制度等作了细化和补充,明确规定每半年向社会公布电梯安全相关信息。《条例》规定:对公众聚集场所的电梯、近两年发生过电梯安全事故或者投诉较多的电梯、超高层建筑的电梯、使用年限超过十年的乘客电梯,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要重点实施安全监督检查。

  为实现电梯“故障快速消除”“事故快速救援”,倒逼电梯维保部门、应急处置单位提高电梯事故应急反应和处置能力,《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电梯应急处置平台,统一报警电话,统一设置电梯识别编码,实现电梯故障快速救援。”

  对管理责任人、制造单位、维保单位不依法履行本条例设定义务的违法行为,《条例》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条例》还细化了上位法关于政府及其部门不依法履职或违法履职的法律责任的规定。如《条例》规定:电梯管理责任人未履行相关义务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未履行相关义务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