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30700002592599F/2017-110935 | 发布机构: | 市电子政务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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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 | 公开日期: | 2017-12-08 14:40 | |
登记号: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主题分类: | 有效性: |
12月7日从有关部门获悉,《金华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已经印发。
据了解,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的市级应急救助工作。当毗邻市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并对我市行政区域内造成重大影响时,按照本预案开展市内应急救助工作。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突发性自然灾害明确报告时间
对于突发性自然灾害,乡镇(街道)应在灾害发生后1.5小时内将本行政区域灾情向县(市、区)民政部门报告;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将本行政区域的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本级政府和市民政部门报告;市民政部门在接报灾情信息2小时内审核、汇总,并向本级政府和省民政厅报告。对造成县级行政区域内1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突发性自然灾害,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在灾害发生后立即上报本级政府、市级民政部门、省民政厅和民政部。市民政局接报后立即报告市政府。市委、市政府对信息报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特别重大、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市县两级民政部门和乡镇(街道)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县(市、区)民政部门每天9时之前将截止到前一天24时的灾情向市民政部门上报,市民政部门每天10时之前向省民政厅上报。特别重大、重大灾情应随时报告。灾情稳定后,乡镇(街道)应在2个工作日内核定灾情,向县(市、区)民政部门报告。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核定灾情,向市民政部门报告。市民政部门在接到县(市、区)民政部门报告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将全市汇总数据(含县级灾情数据)向市政府、省民政厅报告。对于干旱灾害,市、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在旱情初露、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初报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至少每10日续报一次灾情,直至灾情解除;灾情解除后及时核报。
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
分四级
据介绍,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I、II、III、IV四级。
I级响应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一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I级响应:
(1)死亡50人以上;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0万人以上;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万间或3万户以上;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200万人以上。
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委办公室经过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市减灾委提出启动I级响应的建议;市减灾委决定进入I级响应状态。
II级响应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一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II级响应:
(1)死亡20人以上,5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0万人以上,50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万间或3万户以上、10万间或3万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100万人以上,200万人以下。
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委办公室经过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市减灾委提出启动II级响应的建议;市减灾委副主任决定启动II级响应,并向市减灾委主任报告。
III级响应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一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III级响应:
(1)死亡10人以上,2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00间或1000户以上、1万间或30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50万人以上,100万人以下。
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市减灾委提出进入III级响应的建议;市减灾委副主任决定启动III级响应状态。
IV级响应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一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IV级响应:
(1)死亡5人以上,1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0间或500户以上、3000间或10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10万人以上,50万人以下。
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由市减灾委办公室主任决定启动IV级响应。
据介绍,本预案由市民政局会同市级有关部门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各县(市、区)减灾委根据本预案,结合本地区实际,修订本地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并在发布之日20个工作日内向省民政厅、市民政局报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