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发布机构: |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
---|---|---|---|
文 号: | 公开日期: | 2017-08-24 15:01 | |
登记号: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有 效 性: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
主题分类: |
8月23日从有关部门了解到,为进一步加强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管理,防范群死群伤事故发生,我市制订了《金华市建筑施工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专项方案编制包括“八项”内容
据介绍,该细则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指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可能导致作业人员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
其中,专项方案编制应当包括: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概况、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编制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技术规范、标准及图纸(国标图集)、施工组织设计等;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检查验收等;计算书、相关施工图及节点详图;项目安全管理组织架构(包括相关人员姓名、职务、工作职责及联系电话)、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应急救援预案、监测监控措施等;方案编制、审核人员名单及学历、专业、职称、职务等情况;工程项目部相关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及其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特种作业资格证书。
据了解,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企业技术部门组织本单位施工技术、安全、质量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核,经审核通过的,由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签字,加盖单位法人公章后报监理企业,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并加盖执业资格注册章。
超一定规模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
据了解,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企业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
其中,超一定规模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应提前5个工作日,书面告知工程安全监督机构专家论证会内容、时间、地点,并在工程安全监督机构的监督下抽取论证专家。专家组应当由5名及以上的专家组成,专家应从市建设局组建的相应专业的专家库中抽取。本地区专家人员无法满足专家论证需要时,可从本省其他地区专家库中抽取。
特别提醒:专家组组长应具备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同时具备与本论证方案一致的专业特长。本项目参建各方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论证。组织专家论证的施工企业应当于论证会召开前4个工作日,将需要论证的专项方案送达论证专家。专家应在论证会前到施工现场进行实地考察,了解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并进行方案预审。
施工企业应当严格按照专项方案组织施工
据了解,如因设计、结构、外部环境等因素发生变化确需修改的,修改后的专项方案应当重新审核。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方案,施工企业应当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其中,专项方案实施前,编制人员或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向项目部的相关负责人、专职安全员等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监理企业应当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列入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针对工程特点、周边环境和施工工艺等,制定安全监理工作流程、方法和措施。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或其分支机构技术负责人应将专项方案实施情况列入定期巡查内容,做好巡查记录,对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建立巡查档案。
同时,对按规定需要验收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应当组织项目负责人、专项方案编制人、项目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等有关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经项目技术负责人及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其中超一定规模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施工企业、监理企业技术负责人应当参与验收。
据介绍,监理企业应当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理。对不按专项方案实施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施工企业拒不整改的,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建设单位接到监理企业报告后,应当立即责令施工企业停工整改。施工企业仍不停工整改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工程所在地安全监督机构报告。其中超一定规模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监理企业在向建设单位报告同时,应向工程所在地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报告。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编制、审批、专家论证、实施、验收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