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发布机构: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 号: 公开日期: 2017-09-08 1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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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行为违反《档案法》

发布日期:2017-09-08 14:41 来源:金华日报 作者: 许健楠 浏览量: 字号:[ ]

  档案陪伴一个人的一生,与你息息相关。然而,对于至关重要的社会、个人档案,你不能随意处理。9月5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颁布30周年的日子。纪念日前后,金华市档案局开展了一系列普法宣讲活动。

  多年来,该局一直在推进依法治档方面积极作为,金华作为全省依法治档示范区建设试点也取得了诸多成效。2012年至今,金华处理了六起违法典型案件,其中一些已被当做范例广为宣传。在这一方面,金华走在了全省前列。

  究竟哪些行为会违反《档案法》?日前,市档案局进行了权威解读。

  改了两个字罚了500元

  “位于江滨小区某幢某单元某单元203室房产,面积121㎡,归儿子所有,儿子18岁以前不得转让。”

  “位于江滨小区某幢某单元203室房产,面积121㎡,归女方所有。”

  这是两个完全不同的版本。第一个版本是存在市档案馆里的原件内容,第二个版本是当事人吴女士提供给公证处的一份离婚协议书里附带的档案复制件内容。两字之差,关系到这套房产产权归属问题。

  市档案馆工作人员发现,复制件上所盖的“金华市档案馆档案资料查阅利用证明章”与馆内公章不一致。经调查,吴女士向公证处提供的档案复制件是伪造的。

  吴女士违反的是《档案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涂改、伪造档案的……构成伪造档案的违法行为。”根据《档案法》相关规定,吴女士最终被罚款500元。

  案件解读:通过涂改档案内容、私刻市档案馆公章,伪造档案,企图以改变房产权属谋取不正当经济利益。对这类为谋取个人利益而伪造档案的行为,市档案局已查处数起。为防止和杜绝此类违法行为的发生,市档案馆已与公证处建立了档案原件核对的快速通道,对公证处申请的档案复制件进行实时核对,这将大大降低依靠伪造档案达到不法目的的可能性,堵住利用档案不诚信行为的漏洞。

  故意泼墨损毁档案,犯法!

  2015年12月,当事人朱某在市档案馆找到一份他曾供职单位的文件,内容是单位对于朱某相关问题的处理意见。他在摘录过程中,故意将自带墨水倒向档案原件,致使第二页文件约一半面积被墨水污损,原件中,当事人签署的“同意以上处理意见”的字样以及签名都被墨水覆盖,无法分辨,这一页还被朱某撕下来。

  调查人员在出示监控视频录像后,朱某承认了损毁档案出于主观故意。

  案件解读:《档案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构成损毁档案的违法行为。朱某被依法处罚,罚款800元。好在,当时市档案馆已有数字档案,重新制作了原件复制件存档。也就是说,毁档灭迹、掩人耳目这条路根本行不通。

  发现档案违法违纪行为可举报

  市档案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档案法》实施30年来,档案部门一直都在提高市民档案意识、打击档案违法违纪行动上积极作为。如果市民发现相关行为,可以向市档案局举报。举报电话:0579-82192259,举报邮箱:jhdajbgs@126.com。

  举报内容有以下10项:出卖或违反国家规定转让、交换以及赠送档案;利用职务之便,将所保管的档案据为己有;拒不按照国家规定向指定的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因工作不负责任或不遵守工作制度导致档案损坏、丢失;擅自销毁档案;涂改、伪造档案;擅自从档案中抽取、撤换、添加档案材料;未配备安全保管档案的实施装备;明知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的;档案安全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虚假报告或不及时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