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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职业病防治规划(2017—2020年)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8-01-01 16:07  发布机构:   文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金华市职业病防治规划(2017—2020年)》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24日 

金华市职业病防治规划(2017—2020年)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职业病防治工作,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16—2020年)》《浙江省职业病防治规划(2017—2020年)》《浙江省职业病危害治理“十三五”专项规划》,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现状与形势

  “十二五”期间,我市高度重视职业病防治工作,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浙江省职业病防治规划(2010—2015年)》《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职业卫生监管工作的意见》等法律法规与文件精神,顺利完成职业卫生监管职能调整,不断加强职业卫生执法体系与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体系建设,深入开展重点行业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强化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管,规范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推动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落实,作业场所劳动条件得到进一步改善,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得到基本控制,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更加普及,全社会职业病防治意识逐步提高。

  当前,我市职业病危害形势仍然严峻,防治工作面临诸多问题和挑战。一是部分行业领域职业病危害依然严重。矿山、建材、冶金、化工、机械、交通、轻工等行业领域存在职业病危害作业用人单位数量大、规模小、部分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超标严重,尘肺病、职业性化学中毒、职业性噪声聋和职业性中暑等物理性职业病时有发生。二是用人单位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部分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法治意识不强,对职业病危害的认识不足,对职业病防治投入不够,职业病防治措施不落实,劳动者职业病防护得不到保障。三是职业卫生监管和职业病防治技术服务能力不足。部分县级职业卫生监管人员数量较少,执法力量不足,执法装备缺乏;职业健康检查、职业卫生检测与评价等技术服务能力不强,职业病防治工作基础较为薄弱,对职业病危害现状掌握不全。四是新的职业病危害问题不容忽视。随着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的广泛应用,新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不断出现,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按照“平安金华”“健康金华”建设要求,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政府依法监管,督促用人单位落实主体责任,鼓励全社会广泛参与,提升职业病防治工作水平,有效预防和控制职业病危害,切实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依法防治。坚持依法依规开展防治工作,严格落实防治法定职责,完善职业病防治管理责任制,建立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诚信体系。

  坚持源头治理。加强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管,严把准入关。强化重点行业、重点职业病危害治理,引导用人单位开展技术改造、转型升级,改善工作场所劳动条件,从源头上预防控制职业病危害。

  坚持综合施策。完善职业病防治部门协作机制,统筹协调职业病防治工作。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市场等手段,推动政府、用人单位、劳动者及社会服务中介机构各负其责、协调联动,形成职业病防治工作合力。

  (三)总体目标。

  到2020年,建立健全用人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参与和社会监督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机制;建立职业卫生与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一体化机制,监管水平明显提高,职业病防治服务能力明显增强;用人单位主体责任不断落实,职业病危害治理取得积极进展,工作场所作业环境得到有效改善。接尘工龄不足5年的劳动者新发尘肺病报告例数占年度报告总例数的比例降低,重大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慢性职业中毒得到有效控制。

  职业病防治体系基本健全。建立完善市县两级职业病防治工作协作机制。加强市县乡三级职业卫生监管网络建设,建立职业病防治目标和责任制考核体系,职业卫生监管人员培训率达100%。市本级至少设立3家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确定2家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工作,各县(市、区)至少确定1家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辖区职业健康检查工作。

  用人单位主体责任不断落实。职业病危害严重行业的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申报率达到85%以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率达到80%以上,接触职业病危害劳动者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率达到90%以上,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职业卫生培训率均达到95%以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告知率和警示标志设置率均达到95%以上,医疗卫生机构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率达到90%以上。

  职业病防治服务能力不断提高。健全重点职业病及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网络,90%以上县(市、区)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工作。提升职业病网络报告质量,职业病报告率达到95%以上。推进职业病监测信息化系统建设,实现部门间信息共享。

  劳动者健康权益得到保障。劳动者依法应参加工伤保险覆盖率达到80%以上,逐步实现工伤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社会慈善、商业保险等有效衔接,切实减轻职业病病人负担。

  三、主要任务

  (一)创新监管体制机制。厘清职业卫生综合监管和行业监管的关系,推动各有关部门落实职业卫生监管工作职责,建立职业病防治目标和责任考核体系。完善市县两级职业病防治综合协调工作机制,形成职业卫生监管合力。建立安全生产与职业卫生一体化监管执法机制,逐步推行执法检查、“三同时”监管、标准化建设、宣传教育培训、中介服务、目标责任考核等一体化监管执法,提高监管效率。根据职业病危害风险程度,推进职业卫生分级分类属地监管工作,引导用人单位实施职业卫生和安全生产一体化融合管理,提升管理效能。进一步推进职业病防治社会化服务,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用人单位自主选择服务等方式,充分发挥社会组织、行业协会、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技术支撑作用。探索综合运用财政政策、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等手段强化职业卫生监管。

  (二)落实用人单位主体责任。督促、指导用人单位落实职业病防治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确保责任到位、投入到位、管理到位、防护到位和应急到位。督促用人单位依法设置职业卫生管理机构、配备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建立完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职业卫生档案;督促落实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制度,推进职业病危害严重用人单位现状评价;依法开展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职业病危害告知,在工作场所醒目位置设置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和中文说明,定期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推进职业病危害严重项目治理,使工作场所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要求;依法开展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护制度,规范职业健康检查档案,按规定为劳动者配备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加强劳动者职业病防护知识培训,不断提高防护能力。

  (三)加强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治理。组织开展全市职业病危害现状调查,掌握职业病危害基本情况。在矿山、建材、冶金、机械制造、电镀、家具制造、纺织等职业病危害重点行业,开展以职业性尘肺病、职业性中毒、职业性噪声聋、职业性中暑为重点的专项治理。引导职业病危害较重以上的企业主动进行工艺改造和转型升级,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材料。探索建立重点行业领域中小微企业职业病危害治理帮扶机制,运用社会化服务、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推动帮助中小微企业加强职业病危害治理,不断改善工作场所作业环境条件。深入推进示范企业创建工作,各县(市、区)创建不少于2家尘毒危害治理示范企业,用示范企业引领,提升各地职业病危害治理和职业卫生监管水平。

  (四)加大监管执法力度。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管安全生产必须管职业健康的原则,落实职业病防治职责。加大对重点行业领域、重点企业、重点项目、重点工艺环节的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尘毒接触人员多、易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企业加大检查频率、检查覆盖率;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强度严重超标和不具备职业病防治条件的用人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依法从严从重处罚。加强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职业病诊断机构和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监督检查,规范机构依法履职能力,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监督检查覆盖率达到100%。

  (五)提升职业病防治服务能力。完善职业病防治服务网络,充分发挥市县两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职业健康检查与职业病诊断的质量控制、监测、评价、风险评估等方面的作用,依法依规完善职业病诊断程序,优化服务流程,提升服务质量。加大经费投入,建立完善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处置预案,提升应急救治和处置能力。鼓励技术服务机构采用“小微企业托管”“体检站”等模式提供第三方服务,为中小微型用人单位提供职业卫生咨询、危害治理、检测、体检、培训等多层次、多样化的职业病防治服务,推动职业卫生社会化服务。加强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质量控制,不断提高职业病防治技术服务水平。开展职业健康风险评估,掌握重点行业、重点工种、重点人群的职业病危害程度、发病特点和发病规律,为科学防治提供依据。

  (六)推进信息化建设。建立完善安全监管、卫生计生、人力社保等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业病防治信息互通和共享机制,逐步实现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职业病病人工伤保险等信息的互联互通,充分发挥信息在职业病危害风险评估、监控和预测预警中的作用。完善重点职业病监测、报告和管理网络,提高职业病报告质量。到2020年,结合我市安全生产监管综合平台,基本建成包含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职业健康监护等内容的职业卫生监管综合信息系统。

  (七)深化标准化和诚信机制建设。推进职业卫生管理体系与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相互融合,实行职业卫生标准与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双达标”,严格实施不达标单位退出机制,倒逼用人单位持续改进标准化工作。建立用人单位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黑名单”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并向有关部门通报,进一步推进职业病防治工作诚信机制建设,强化失信惩戒、守信激励。

  (八)落实救助保障措施。规范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管理,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劳动条件和职业病防治内容。督促用人单位依法参加工伤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推行工伤保险费率与职业病危害程度挂钩制度。加大职业病病人生活救助力度,将符合条件的职业病病人家庭及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遭遇突发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的,按规定给予临时救助。

  (九)开展宣传教育培训。推进网络培训和远程教育系统建设,加强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劳动者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人员的教育培训。积极利用“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和“安全生产宣传月”等活动载体,充分发挥各类媒体作用,动员全社会参与,广泛开展各种形式的宣传,普及职业病防治法规及知识。积极推进“健康企业”建设,推动职业病防治知识进学校、进社区、进农村、进家庭,在全社会形成关心劳动者职业健康、关注职业病防治的良好氛围。

  (十)加强研究和技术推广。鼓励和支持职业病防治技术研究,在重点行业和重点人群中开展尘肺病、有机溶剂和重金属中毒、职业性噪声聋等重点职业病的流行病学调查,为制定职业病防治政策提供依据。加快适宜科技成果转化应用,结合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引导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主动进行工艺改造和转型升级,推广以无毒代替有毒、低毒代替高毒等有利于职业病防治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的应用。加强国内外合作,吸收、借鉴和推广国内外先进技术和成功经验。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要认真贯彻实施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将职业病防治工作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职业病防治工作纳入“平安金华”“健康金华”建设考核内容,严格责任追究,建立“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责追责”的责任体系。要健全职业病防治联席会议制度,定期会商职业病防治工作,形成工作合力。

  (二)落实部门责任。各有关部门要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加强协同配合,切实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和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制度落实情况实施监督管理,调查处理职业病危害事故,组织指导并监督检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培训工作。卫生计生部门负责职业病报告、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医疗卫生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等工作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职业健康风险评估。宣传部门负责组织新闻媒体做好职业病防治宣传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会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积极调整产业政策,限制和减少职业病危害严重的落后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的使用,支持职业病防治机构的基础设施建设。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在行业规划、技术改造、推动过剩产能退出、产业转型升级等方面统筹考虑职业病防治工作,促进企业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人力社保部门负责用人单位劳动者劳动合同和工伤保险的监督管理,落实职业病病人的工伤保险待遇。民政部门负责符合条件的职业病病人医疗救助和最低生活保障。财政部门负责落实职业病防治的财政补助政策,保障职业病防治工作所需经费。总工会依法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参与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反映劳动者职业健康方面的诉求,提出意见和建议,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三)加强队伍建设。各县(市、区)要加强职业卫生监管、职业病防治和技术服务专业队伍建设。按照职责与编制相匹配、任务与人员相适应的原则,重点加强县乡两级职业卫生监管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执法装备建设,加强监管人员业务培训,大力提升基层职业卫生监管能力,不断提高职业卫生执法和职业病防治技术服务工作水平。

  (四)加大经费投入。各县(市、区)要根据职业病防治工作要求,合理安排职业卫生执法、重点职业病监测和风险评估、信息化建设等职业病防治工作所需经费,落实职业病危害治理、职业病人医疗救助和职业病防治科研工作的财政补助政策,加强资金使用的监管,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用人单位要依法保障职业病危害治理、工作场所检测评价、职业健康监护、职业病防护设施维修、职业卫生培训和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处置等费用。积极探索工伤保险基金在职业病预防、诊疗和康复中的作用,建立多元化的职业病防治资金筹措机制,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投入职业病防治领域。

  五、督导评估

  市安全监管局、市卫计委、市人力社保局要适时开展规划实施的督查和评估工作,2020年底组织规划实施的终期评估。各县(市、区)要结合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职业病防治规划,明确阶段性目标和工作分工,建立相应的责任考核制度,加大督导检查力度,确保各项目标任务全面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