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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11330700002592599F/2018-95051 | 主题分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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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18-01-30 |
一、制定背景(或制定文件的必要性或制定依据)
为提高应对突发事件、保障公共安全与社会秩序的能力,进一步完善市政公用等领域应急机制,规范市区应急工程管理,较快较好地完成市委、市政府的应急工程和其他民生实事工程建设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10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精神,结合金华市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主要举措(或主要内容、政策内容)
1.应急工程实施前:市区市政公用等设施应急工程发生后,由市建设局系统实施,工程建设基本程序按照简易程序办理(可先实施后补办),应急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由市建设局系统从年度入库单位中择优选取,应急工程资金原则上在每年财政预算安排的应急专项资金中列支(年度应急专项资金无法保障的,应按规定程序申请追加经费)。
2.应急工程实施中: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依据自身职责,按相关行业标准,从质量、安全、进度等方面开展工作。
3.应急工程实施后:应急工程实施单位做好有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等工作,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
三、适用范围
由市建设局系统实施的市区市政公用等应急工程的决策、建设、审批、管理、监督,适用本规定。
四、术语解释(如有需要解释的名词即可写上)
1.应急工程:指因任务需要必须迅速采取工程措施,且按正常建设程序无法按时完成的工程,包括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过后需要在短期内完成修复的工程;因重大政治活动需要,工期较紧的工程;市委、市政府临时交办任务及其他必须在短期内完成的民生实事工程。
2.市政公用等设施应急工程:指(1)因自然灾害、火灾和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引起的市政、园林、供水、环卫等公共设施损坏而必须立即进行修复的工程;(2)因自然灾害、火灾和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引起的道路、桥梁等市政设施受损受阻而必须立即采取清障、修复、临时处置及技术评估等保畅措施的工程;(3)防洪、排涝等城市排水设施在灾害发生后需实施的应急加固工程及其他抢险工程;(4)城市既有桥梁应急抢险工程;(5)因保障重大政治、经济、社会活动需要,市委、市政府要求立即实施的市政公用等领域应急工程;(6)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应急任务。
五、实施日期(没有实施日期的可以不写)
自2017年3月20日起施行。
六、解读责任(由某某单位负责解读)
由金华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金华市交通运输局,金华市水利渔业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