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金华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索 引 号: 11330700002592599F/2018-94430 发布机构: 市电子政务中心
文 号: 金政办发〔2018〕101号 公开日期: 2018-12-10 1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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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18-12-10 18:03 来源: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量: 字号:[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修订后的《金华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金华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预案体系

  1.5 工作原则

  2 生产安全事故分级(应急响应分级)

  2.1 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I级)

  2.2 重大生产安全事故(Ⅱ级)

  2.3 较大生产安全事故(Ⅲ级)

  2.4 一般生产安全事故(Ⅳ级)

  3 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3.1 应急指挥部及职责

  3.1.1 市应急指挥部组成

  3.1.2 市应急指挥部职责

  3.2 日常办事机构

  3.3 成员单位及职责

  3.4 专业协调指挥机构

  3.5 现场指挥部

  3.6 应急救援队伍

  3.7 应急救援专家组

  3.8 各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组织

  3.9 生产经营单位应急组织

  4 预防与预警

  4.1 风险评估

  4.2 预防机制

  4.3 预警监测

  4.3.1 确定预警级别

  4.3.2 信息监测

  4.4 预警行动

  5 应急处置

  5.1 信息报告和共享

  5.2 先期处置

  5.2.1 先期处置协调

  5.2.2 先期处置措施

  5.3 应急响应

  5.3.1 应急实施

  5.3.2 响应升级

  5.3.3 社会动员

  5.4 响应终止

  5.5 信息发布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6.2 社会救助

  6.3 保险补偿

  6.4 调查评估

  6.5 恢复与重建

  6.6 奖励与责任追究

  7 保障措施

  7.1 应急队伍保障

  7.2 物资保障

  7.3 经费保障

  7.4 医疗卫生保障

  7.5 交通运输保障

  7.6 通信与信息保障

  7.7 治安维护保障

  7.8 科技支撑保障

  7.9 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8 预案管理

  8.1 预案修订

  8.2 宣传和培训

  8.3 应急演练

  8.4 预案实施

金华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规范和强化安全生产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机制,规范全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和分级响应程序,科学、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提高应急救援的快速反应和协调水平,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浙江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浙江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金华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对工作。有行业生产安全事故专项应急预案的,启动专项应急预案处置事故。没有专项预案的,经请示市领导同意后,启动本预案。

  1.4 预案体系。

  本预案是《金华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专项预案,是应对全市生产安全事故的综合性预案。

  金华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体系由市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市级部门(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县(市、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乡镇(街道)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企事业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组成。

  (1)市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包括《金华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其他行业生产安全事故专项应急预案等。

  (2)市级部门(单位)、县(市、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完善市级部门(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县(市、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体系。

  (3)乡镇(街道)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乡镇(街道)结合自身实际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村(居)等基层组织积极协助乡镇(街道)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4)企事业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企事业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应急预案。

  1.5 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属地管理、部门协作,快速反应、科学处置,预防为主、平战结合”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要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最大限度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对环境的危害,防止次生、衍生事故的发生。

  (2)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在金华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安委会”)统一领导下,各县(市、区)、市级有关部门(单位)和生产经营单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协调联动,做好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工作。

  (3)属地管理、部门协作。实行按事故级别分级管理,属地为主的管理体制,厘清行业管理部门和属地政府应急救援职责,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完善应急联动机制,提高各部门(单位)、各级应急指挥机构应急协同处置能力。

  (4)快速反应、科学处置。各县(市、区)、市级有关部门(单位)和生产经营单位迅速到位,互相配合、互相支持、协同作战,科学处置。

  (5)预防为主、平战结合。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推进安全管理标准化,深化双重预防机制建设,预防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利用先进装备和器材等设备设施,提高应急救援人员素质和现场处置能力。

  2 生产安全事故分级(应急响应分级)

  按照事故危害程度、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和影响范围,生产安全事故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个级别。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的需要,出现相应级别情形时分别启动I级、Ⅱ级、Ⅲ级、Ⅳ级应急响应。

  2.1 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I级)。

  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出现以下情形之一: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下同),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疏散转移10万人以上的;

  (3)事故事态发展严重,产生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4)国务院认定为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2.2 重大生产安全事故(Ⅱ级)。

  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出现以下情形之一: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超出设区市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

  (3)省政府认定为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2.3 较大生产安全事故(Ⅲ级)。

  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出现以下情形之一: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事故造成较大社会影响,超出县级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

  (3)设区市政府认定为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2.4 一般生产安全事故(Ⅳ级)。

  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出现以下情形之一:

  (1)造成3人以下死亡的,或者导致10人以下重伤的,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事故产生一定社会影响的。

  “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3 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市安委会是全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领导机构。主要职责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负责领导、组织、协调全市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根据事故级别和救援情况,适时启动和终止应急响应;协调金华军分区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向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报告事故和救援情况。

  3.1 应急指挥部及职责。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涉及跨县(市、区)或超出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处置能力的生产安全事故,市安委会转为市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事故的应急救援行动。

  3.1.1 市应急指挥部组成。

  市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相关行业和领域分管副市长担任,指挥部成员由市政府秘书长、分管副秘书长、市委宣传部、市应急办、市农办、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民宗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局、市体育局、市卫计委、市市场监管局、市质监局、市安全监管局、市旅游局、市人防办、市国资委、市供销社、国网金华供电公司、市气象局、市消防支队、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移动金华分公司、联通金华分公司、电信金华分公司等部门(单位)负责人以及事故发生地县(市、区)政府负责人组成。必要时请驻金部队领导参加。

  3.1.2 市应急指挥部职责。

  (1)统一指挥各类较大以上事故应急救援行动;

  (2)决定本预案的启动和终止;

  (3)对应急救援行动做出决策;

  (4)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单位)、当地驻军和民兵应急分队以及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参加救援工作,紧急指挥调度应急储备物资、交通工具及相关设施设备;

  (5)负责发布事故信息;

  (6)向省政府报告事故救援进展情况,及请求有关支援事项;

  (7)检查督促有关单位做好信息上报、善后处理以及恢复生活、生产秩序的工作。

  3.2 日常办事机构。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安委办,由市安委办主任担任办公室主任,负责综合协调和日常工作。主要职责为:

  (1)受理事故报告并立即上报市应急指挥部;

  (2)向市应急指挥部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并做好预案启动前的相关准备工作;

  (3)组织修订和完善应急预案,指导、协调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单位)制定并完善相关应急预案,并督促、指导开展应急预案的演练;

  (4)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单位)和各县(市、区)建立做好应急物资储备、经费保障等;

  (5)完成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3.3 成员单位及职责。

  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市应急办:协助市领导做好生产安全事故有关应急处置工作;检查、指导应急预案工作落实;指导相关应急指挥平台建设。

  市委宣传部:负责指导、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宣传报道、新闻发布和舆论引导等工作。

  市农办:负责指导农家乐休闲旅游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市发改委:负责组织、协调石油、天然气管道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市经信委:负责组织、协调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等职责范围内相关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的能源应急保障工作。

  市教育局:负责指导、协调全市教育系统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市科技局:负责指导、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技术研发与推广应用。

  市公安局:负责组织、指导生产安全事故现场警戒、道路交通管制等工作;组织、协调道路交通事故、火灾、烟花爆竹燃放等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市民宗局:负责指导、协调各类宗教活动场所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市民政局:负责指导、协调社会福利机构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引导、协调社会力量参与救灾救援;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

  市司法局:负责组织、协调戒毒单位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保障应由市财政承担的应急工作所需资金,并对应急资金的安排、使用、管理进行监督。

  市人力社保局:负责协调与生产安全事故有关的工伤保险工作;指导、协调技校、职业培训机构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协调地质勘查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协调因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导致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市建设局:负责指导、协调房屋建筑,城市供水、燃气、热力、环卫、园林绿化等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及城市地铁(含轻轨)建设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指导、协调应急处置所需的交通运输保障工作;组织、协调公路、水路建设工程施工事故,港口事故、内河通航水域事故和运输场站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参与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事故、道路交通事故及城市地铁(含轻轨)运行过程中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市水利局:负责组织、协调水利工程施工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市农业局:负责组织、协调道路外农业机械作业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市林业局:负责组织、协调林区、林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及休闲观光林业等领域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市商务局:负责指导、协调商贸服务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应急救援所需物资保障。

  市文化局:负责组织、协调全市重大文化活动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文化经营活动场所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指导、监督本系统重要场所安全管理工作。

  市体育局:负责公共体育设施运行、经营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本系统所属单位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

  市卫计委:负责组织、协调应急医疗卫生救援、卫生防疫和职业卫生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危险化学品中毒事故中有害物质的鉴别。

  市环保局:负责组织、协调生产安全事故次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监测和处置工作;指导、协调各县(市、区)政府开展生产安全事故次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市市场监管局:配合有关单位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配合依法查处取缔未取得安全生产(经营)许可的企业。

  市质监局:负责组织、协调特种设备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市安监局:负责组织、协调工矿商贸领域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市旅游局:负责组织、协调涉及旅行社、旅游景点、星级饭店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市人防办:负责组织、协调公用人防工程使用和维护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市国资委:指导、检查、督促所监管企业的应急管理工作,按相关规定和要求参与所监管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市供销社:负责指导、协调供销系统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

  市气象局:负责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气象服务保障。

  市邮政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邮政行业(含快递)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国网金华供电公司:负责组织、协调应急救援所需的电力保障;组织、协调电网大面积停电事故电网设施设备的应急处置工作。

  铁路金华车务段:负责组织、协调铁路运输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应急救援所需的铁路运输保障。

  金华军分区:根据市安委会的申请,组织所属部队和民兵预备役参与应急救援,必要时协调驻地解放军参与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行动。

  市消防支队:负责组织、指挥火灾扑救工作和应急救援工作;参加事故抢险和人员搜救等工作;参与火灾事故调查处理。

  市总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参与职工较大伤亡事故和严重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工作。

  团市委:协助各级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引导团员青年职工增强安全意识,提高防范事故的能力。

  市妇联:协同有关部门维护女职工在安全生产、职业健康和劳动保护等方面的合法权益。

  移动金华分公司、联通金华分公司、电信金华分公司:负责组织通信设施建设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本预案中未规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职责的其他相关单位,在应急状态下根据市应急指挥部的协调指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相关职能。

  3.4 专业协调指挥机构。

  专业协调指挥机构为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根据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专项应急预案规定,成立相应的专业协调指挥机构。

  3.5 现场指挥部。

  本市发生较大以上事故后,市应急指挥部根据事故严重程度、涉及范围和应急救援行动需要,设立现场指挥部,人员由市应急指挥部领导、事发地政府负责人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等组成,指挥长由市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指派。下设综合协调组、事故救援组、安全保卫组、医疗救护组、后勤保障组、新闻报道组、事故调查组、善后处理组、专家技术组,具体承担事故救援和处置各项工作。

  (1)综合协调组。由市应急办、市安全监管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建设局、事发地政府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其职责:承担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通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负责人赶赴事故现场,指挥、协调事故现场抢险救援工作;提出抢险救援方案及应急处理对策;向市政府和省政府报告事故抢险救援工作进展情况,落实上级党委、政府领导同志关于事故抢险救援工作的指示和批示;组织召开事故应急救援现场会议。

  (2)事故救援组。由市应急办、市安全监管局、市公安局、市环保局、市卫计委、市消防支队和事发地县(市、区)政府等单位负责人、有关专家、专业抢险救援队伍组成。其职责:制定现场救援方案;负责组织实施救援和抢险,控制和稳定事故现场;及时向指挥部报告救援抢险进展情况。

  (3)安全保卫组。由市公安局和发生事故单位保卫部门有关人员组成。其职责:负责事故现场警戒;维护事故现场及周围地区治安秩序;疏散围观群众,确定应急状态下群众疏散、转移的方式、范围、路线、程序,保障救援道路畅通和处理应急突发事件。

  (4)医疗救护组。由市、事发地县(市、区)卫计部门及有关医疗单位人员和专家组成。其职责:负责对伤员的现场抢救;护送医院治疗及医疗器械、血源和药品的保障;必要时紧急求助省医疗单位及专家参与抢救。

  (5)后勤保障组。由市经信委、市商务局、市供销社、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林业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国网金华供电公司、电信金华分公司、移动金华分公司、联通金华分公司等有关单位负责人及事故发生地政府负责人和事故单位负责人组成。其职责:负责筹措抢险救援急需的资金;负责调集抢险器材、设备、交通工具等;负责保障施救现场的供电、供水和通讯畅通;负责协调解决全体参加抢险救援工作人员的食宿,保障现场指挥通讯联络及现场指挥部与外界的联系等。

  (6)新闻宣传组。由市委宣传部、市安全监管局、有关新闻单位和事发地党委宣传部、涉事单位负责人组成。其职责:协助涉事单位拟定新闻通稿,第一时间发布信息,加强对新闻记者采访的服务、协调及有效管理,研判网上舆情,主动引导舆论。

  (7)事故调查组。根据事故类型,由市政府或市政府指派单位牵头,市监委、市公安局、市检察院、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总工会及相关部门人员、有关专家组成。其职责:负责事故现场的保护、图纸的测绘,拍照、摄像、取证工作;查明事故原因,提出防范措施;划分事故责任,依法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8)专家技术组。根据事故性质,由指挥部指定有关部门牵头负责,在先期建立的专家资料库中选择并组织有关专家为抢险救援等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决策建议。

  (9)善后处理组。由市民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市总工会、事故发生地县(市、区)有关部门以及参与事故调查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其职责:协调解决遇难者家属抚恤金和受伤人员住院医疗费用等问题;做好群众的思想稳定工作,消除各种不安定因素以及其他善后工作。

  应急指挥部可根据应急救援需要增减相关专业应急工作组。应急工作组负责人可根据实际处置工作需要,增减相关应急工作组的参与单位。各应急工作组牵头单位要结合应急处置特点和应急资源情况,预先制定工作方案,加强日常演练,提高应急组织协调能力和反应时效。

  3.6 应急救援队伍。

  应急救援队伍主要包括市消防支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救援队伍、社会力量、志愿者队伍等,在市应急指挥部的统一组织领导下参与现场抢险救援工作。

  3.7 应急救援专家组。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专家组主要负责分析事故原因、研判事故发展趋势,为事故救援提供方案和决策咨询等。

  3.8 各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组织。

  各县(市、区)政府是本行政区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可参照本预案应急组织体系,结合本地实际建立相应的应急组织体系,领导、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和现场救援工作。

  3.9 生产经营单位应急组织。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的责任主体,应落实预防预警措施,健全应急机制,编制应急预案,与所在地政府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配备应急物资,做好事故应对工作。

  4 预防与预警

  4.1 风险评估。

  我市区域块状经济发展特色明显,义乌的小商品、永康的小五金、东阳的红木家具、浦江的水晶产业、市本级的医药化工等。各县(市、区)相关行业中小微企业数量多分布广,劳动密集型企业多;企业安全生产基础薄弱,问题比较突出,监管难度大,生产安全事故防控压力仍然较大。我市中小企业量广面大,市场主体总数达78万多家,部分企业主安全意识比较淡薄,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隐患量大面广的局面一时难以根本转变。重点行业领域特别是道路交通、建筑施工、消防火灾、机械伤害、触电事故多发,事故防控压力仍然很大。特别是新兴企业的出现(如大量网商集聚地成为新的“三合一”场所)、新能源燃料(如醇基燃料)的推广、节能减排政策的执行(如“煤改气”)等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涌现,属地和行业主管部门安全监管面临全新考验,如何有效应对,避免新的安全隐患产生,成为安全生产工作新的待解课题。

  我市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风险主要集中在化工、矿山、交通运输、建筑等行业企业。截至目前,金华市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1000多家,其中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单位30多家,需重点防范其泄漏造成的急性中毒、火灾、爆炸等事故。随着道路交通、城市建设、工矿商贸的发展,我市城市安全发展面临的风险不可忽视。

  我市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强化安全风险辨识评估,落实安全风险防控措施,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标准,结合本单位组织管理体系、生产规模和事故风险特点,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体系,对生产经营场所及周边环境开展隐患排查,及时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防止事故发生。

  4.2 预防机制。

  各级政府要构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与风险管控双重预防机制,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隐患排查治理情况,以及应急预案编制、演练和应急物资配备情况,推进各行业(领域)安全生产风险评估工作,抓住安全生产重点隐患、风险管控重点领域,有针对性制定事故防范对策,提升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控制能力。

  4.3 预警监测。

  4.3.1 确定预警级别。

  可以预警的生产安全事故,按照事故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I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和Ⅳ级(一般),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

  I级预警(红色预警):情况危急,可能发生或引发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或事故已经发生,事态正在迅速扩大。

  Ⅱ级预警(橙色预警):情况紧急,可能发生或引发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或事故已经发生,事态正在逐步扩大。

  Ⅲ级预警(黄色预警):情况比较紧急,可能发生或引发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或事故已经发生,事态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

  Ⅳ级预警(蓝色预警):可能发生或引发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或事故已经发生,事故隐患仍然存在。

  4.3.2 信息监测。

  市有关部门(单位)和县(市、区)政府应当加强对重大危险源、重大隐患的监控,并建立普查、登记、评估和管理等制度。

  对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等方面的突发事件可能引发重大事故的险情,或者其他灾害、灾难可能引发事故的重要信息应及时上报。

  4.4 预警行动。

  市有关部门(单位)和各县(市、区)政府应建立事故预警制度,当可以预警的事故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及时发布相应级别的警报,决定并宣布有关地区进入预警区,同时向上一级政府报告;责令有关部门(单位)、专业机构采取相应行动,及时研究应对方案和对策,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预防事故发生。

  在可以预警的生产安全事故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市政府或县(市、区)政府,以及有关专项应急指挥部及其职能部门根据有关授权和程序发布相应的预警信息。预警信息内容包括:事故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措施、发布机关和咨询电话等。

  预警信息主要通过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设在市气象局)发布。各县(市、区)政府、市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手机短信、微博、微信、电子显示屏、有线广播、警报器、宣传车等通信手段和传播媒介,采用公开播送、派发传单、逐户通知等方式,及时、准确地将预警信息传播给社会各界和公众。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医院、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市政府或县(市、区)政府,以及有关专项应急指挥部及其职能部门应按照职责,建立健全监测网络,做好生产安全事故监测预警、信息审核、评估检查等工作。

  预警信息的调整和解除,预警信息实行动态管理,预警信息发布单位应当根据事态发展,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和宣布解除警报,并重新发布、报告或通报有关情况。

  5 应急处置

  5.1 信息报告和共享。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应立即组织先期处置,并立即报告110应急联动指挥中心、事发地县级安全监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中央和省属在金企业、市属企业在上报事发地安全监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同时,应向其控股(集团)公司(总公司)报告。

  安全监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逐级上报事故情况并报告本级政府:

  (1)特别重大、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逐级上报至应急管理部和国家其他有关部门;

  (2)较大生产安全事故逐级上报至省应急管理厅和省级其他有关部门;

  (3)一般生产安全事故上报至设区市安全监管局和市级其他有关部门。

  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和紧急敏感情况一旦发生,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及市级有关单位必须尽快掌握情况,在事发1小时内、力争30分钟内,向市委、市政府值班室电话报告或通过紧急信息渠道报送初步情况,在事发2小时内、力争1小时内书面报送相关情况;因特殊情况难以在2小时内书面报送情况的,须提前口头报告并简要说明原因。

  信息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采取措施等,根据事态发展,及时续报事故处置情况。事故发生单位应及时主动向事发地安委办和有关部门提供与事故应急救援有关的资料,为研究制定救援方案提供参考。

  5.2 先期处置。

  (1)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时,应当第一时间启动应急响应,组织有关力量进行救援,按规定将事故情况报告事发地安全监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事故影响可能超出本单位范围的,及时将险情通报给周边单位和人员。

  (2)事发地的村(居)委会和其他企事业单位等组织应当按照当地政府的决定、命令,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3)事发单位、事发地的乡镇(街道)应当立即组织应急救援力量和工作人员营救受伤害人员,搜寻、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向事发地的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报告信息。

  (4)事发地的县(市、区)政府应组织相关部门(单位)立即开展先期处置,以营救遇险人员为重点,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故,避免造成更大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

  5.2.1 先期处置协调。

  现场指挥部成立前,事发单位和先期到达的应急救援队伍应当迅速、有效地实施先期处置,事故发生地的县(市、区)政府或事故主管单位负责协调,全力控制事故发展,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发生,果断控制或切断事故灾害链。

  启动Ⅲ级以上应急响应时,现场指挥部根据市应急指挥部的指示具体指挥协调以下内容:

  (1)根据现场救援工作需要,成立应急工作组,指挥各部门参与事故救援;

  (2)组织制定应急救援和防止事故引发次生灾害的方案,向各应急工作组下达工作任务;

  (3)各应急工作组按照工作任务制定工作方案,各部门(单位)应服从工作组牵头单位指挥,工作组及时向现场指挥部汇报救援工作情况;

  (4)针对事故引发或可能引发的次生灾害(如环境污染),适时通知相邻地区人民政府;

  (5)根据处置需要,决定依法征用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

  (6)及时向总指挥报告救援处置、事态评估情况和工作建议,落实市政府有关决定事项和市领导批示和指示;

  (7)必要时,提请市应急指挥部商请驻金部队和武警部队参加应急救援。

  5.2 .2 先期处置措施。

  按照生产安全事故类别和处置工作需要,现场指挥部应采取一项或多项处置措施。现场处置主要依靠市有关单位专业应急力量和当地县(市、区)政府应急力量。

  (1)现场保护。

  事故发生单位、当地政府在迅速组织抢险救护的同时,要立即组织力量对事故现场实行严格保护,防止随意挪动或丢失与事故有关的残骸、物品、文件资料等,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导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的,应作出标志,采取拍照、摄像、绘图等方法详细记录事故现场原貌,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2)人员疏散。

  现场指挥部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特点,明确疏散撤离的范围和方式,事故所在县(市、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市公安局、卫计委、民政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县(市、区)政府做好人员疏散以及疏散集合点治安管理、医疗卫生、物资保障等工作。

  (3)现场管制。

  市、县(市、区)公安机关按照职责做好事故现场周边交通管制、封锁有关现场、道路,查验现场人员的身份证件等,相关部门做好配合工作。

  (4)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现场处置人员应根据不同类型的生产安全事故配戴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相关规定。

  (5)医疗卫生救援。

  市、县(市、区)政府卫生部门负责组织紧急医疗救护和现场卫生处置工作,根据需要向上级卫生部门请求派出有关专家和专业治疗队伍进行指导和支援。

  5.3 应急响应。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达到或可能达到的危害程度,应急响应分为Ⅳ级、Ⅲ级、II级、I级4个级别。

  (1)Ⅳ级应急响应。

  当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时,由事发地县(市、区)政府牵头负责应急处置工作。市安委会密切关注事态发展,加强与事发地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单位)沟通协调,必要时给予指导支持。

  (2)Ⅲ级应急响应。

  当发生或可能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时,由市应急指挥部启动Ⅲ级应急响应,领导、组织、协调应急处置工作。根据事故应急救援的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开展现场抢险救援工作;视情协调驻金部队实施增援;向省政府、省应急管理厅报告事故相关情况,根据事态发展提请启动更高级别应急响应。

  事发地县(市、区)政府按照市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组织、协调本级应急组织及其有关成员单位全力开展应急处置。

  (3)Ⅱ级应急响应、Ⅰ级应急响应。

  当发生或可能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在国务院、省政府领导、组织、协调、指导下,组织事故应急处置,全力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市政府主要领导带领相关部门负责人赶赴现场指导救援。立即开通市政府应急指挥平台与事故现场指挥部视频连接;组织专家研究应急救援方案及措施,组织专业力量实施应急排险,防止事故升级和次生灾害事故发生;协调国家级、省级应急救援力量参与救援;在事故处置过程中,及时向上级报告有关情况。

  在开展现场应急救援工作的同时,指导事故发生地县(市、区)政府做好社会安全稳定工作,有序开展新闻发布工作,及时向社会公布事故有关信息。

  5.3.1 应急实施。

  事故发生后,发生地县(市、区)政府,在向市政府报告的同时,应立即启动实施本辖区应急预案,组织指挥相关部门和应急救援队伍实施救援,全力开展事故处置工作,控制事故发展态势。

  接到报告后,市应急指挥部立即启动本预案,迅速下达应急处置命令,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单位)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赶赴现场,实施现场应急处置和救援行动。

  (1)由市应急指挥部根据部门职责及灾情,迅速调集力量,建立现场抢险救援工作组。

  (2)市应急指挥部迅速通知各相关部门(单位)及有关专业队伍调集抢险救援装备、器材、物资赶赴现场。

  (3)到达现场后,立即成立现场指挥部,及时了解现场情况及事故的性质,召开事故现场会议,研究确定事故控制和救援的具体实施方案,各专业组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在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下,采取相应措施,迅速展开事故救援工作。

  (4)根据需要,现场指挥部应成立事故现场检测、鉴定与评估小组,综合分析和评价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现场抢救方案和事故调查提供参考。及时上报检测与评估报告。

  (5)根据需要现场指挥部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向社会征用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的设施、设备。

  (6)应急救援过程中,现场指挥部要及时做好上情下达、下情上报工作,迅速将事故灾情及抢险救治、事故控制等情况按分类管理程序向市政府报告,并将上级领导的指示逐级传达到基层干部和参与处置的人员。

  5.3.2 响应升级。

  当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危害程度超出本市自身控制能力,需要省或者国家有关部门(单位)提供援助和支持的,由市政府报请省政府协调相关资源和力量参与事故处置,根据事态发展提请启动更高级别应急响应。

  5.3.3 社会动员。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的危险程度、波及范围、人员伤亡等情况和应对工作需要,市县两级政府可发布社会动员令,动员公民、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其他力量,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做好事故防御、自救互救、紧急救援、秩序维护、后勤保障、医疗救助、卫生防疫、恢复重建、心理疏导等工作。

  5.4 响应终止。

  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按照响应启动级别,由市应急指挥部(市安委会)负责终止Ⅲ级应急响应。

  5.5 信息发布。

  县级以上政府或其设立的应急指挥机构应当按照权限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发布生产安全事故信息。信息发布内容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事故类型、人员伤亡(包括失踪人数)和财产损失情况、救援进展情况、事故区域交通管制情况、事故影响范围及次生、衍生灾害的监测和预警情况,以及事故责任单位基本情况等。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政府权威发布、提供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由事故发生地的县(市、区)政府负责组织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及受影响人员,恢复正常秩序,保证社会稳定。

  6.2 社会救助。

  事发地政府明确相关部门负责统筹生产安全事故社会救助工作,按照政府救济和社会救助相结合的原则,做好受灾群众的安置工作,组织救灾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的调拨和发放,保障群众基本生活。

  红十字会等人民团体、社会公益型团体和组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开展互助互济和救灾捐赠活动。

  6.3 保险补偿。

  市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各有关部门(单位)和各县(市、区)政府应当为专业应急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生产经营单位按照省、市有关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鼓励保险公司开展产品和服务创新,针对不同群体和人员的需求,开发保额适度、保障层次多样、服务便捷的险种,扩大灾害保险的覆盖面和服务范围,增强企事业单位和公民抵御事故的能力,形成全社会共担风险机制。

  鼓励从事高风险活动的企业购买财产保险,并为其员工购买人身意外保险;鼓励保险行业开展事故风险管理研究,建立事故信息数据库,形成有效的信息共享机制。

  6.4 调查评估。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结束后,应开展事故调查和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评估总结。

  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由市政府授权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评估。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由县(市、区)政府授权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评估。

  生产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地政府要组织专家开展应急救援分析研究,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建议,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报送市安委办。

  属于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市安委办结合实际救援情况对事发地政府上报的应急救援总结报告组织再分析研究,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意见,并抄送有关单位。

  6.5 恢复与重建。

  生产安全事故处置工作结束后,受到事故影响的县(市、区)政府应结合调查评估情况,立即组织制定恢复与重建计划,及时恢复社会秩序,修复被破坏的城市基础设施。事故发生地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尽快组织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消除事故后果和影响,安抚受灾和受伤人员,确保社会稳定。

  6.6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贡献突出的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给予记功和表彰。

  对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或者迟报、瞒报、漏报重要情况的有关责任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7 保障措施

  7.1 应急队伍保障。

  各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单位要加强本行业(领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督促、指导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指导高风险企业建立专职或者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指导各地依托消防队伍及其他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立市、县生产安全事故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培育、发展和引导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其积极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对应急救援队伍进行定期、不定期培训与考核,动态管理人员和设施、设备;适时调整人员数量及专业结构,及时更新相关设施、设备,确保随时处于良好的应急备战状态。

  7.2 物资保障。

  各地应根据本辖区事故特点,建立由有关专家组成的专门应急救援力量,明确分工、联络方式以及应急设备类型、数量、性能和储存位置,定期组织演练,确保应急状态下能迅速调用。

  (1)根据不同区域生产安全事故的种类、频率和特点,按照实物储备与商业储备相结合、生产能力与技术储备相结合、政府采购与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方式,由市、县(市、区)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分区域、分部门合理储备应急物资。

  (2)应急物资的使用按照“各级储备、应急共享、自救互救、政府补助”的原则,完善安全生产应急响应平台。事故状态下有关各方有义务为事故应急救援提供自身储备的应急物资。

  7.3 经费保障。

  市县两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生产安全事故预防和应对工作所需经费。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与应急处置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参加应急处置的专业技术人员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合理的补助。市县两级政府对应急处置期间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企业、个人的物资和劳务,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偿或做出其他处理。事故发生地政府及相关部门和事故发生单位要妥善处理事故伤亡人员及其家属的安置、救济、补偿和保险理赔。

  市政府处置事故所需工作经费,由市财政部门按照规定落实。

  7.4 医疗卫生保障。

  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有关应急预案要求,做好医疗卫生应急的各项保障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针对本企业可能发生事故的类别,加强员工自救、互救技能培训,最大限度降低突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7.5 交通运输保障。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发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现场进行道路交通管制,根据需要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确保救援物资、器材和人员运送及时到位,满足应急处置工作需要。

  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要明确本部门应急救援专用车辆,以便及时赶赴事故现场。

  7.6 通信与信息保障。

  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信息平台和数据库,完善应急救援信息资源共享机制。各级通信管理部门要及时组织有关电信运营企业,保障生产安全事故处置过程中的通信畅通,必要时,在现场开通应急通信设施。

  7.7 治安维护保障。

  公安部门要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中的重要目标和危险区域实施治安警戒和道路交通管制。

  7.8 科技支撑保障。

  各级政府要充分利用安全生产技术支撑体系的专家和机构,研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重大问题,开发应急救援技术和装备,提高技术保障水平。

  7.9 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应急避难场所的归属单位应按照要求配置各种设施设备,划定各类功能区,设置规范的标志牌,储备必要的物资,建立健全应急避难场所维护、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

  8 预案管理

  8.1 预案修订。

  市安全监管局负责本预案修订工作,原则上每3—5年修订1次。市级有关部门(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应当及时修订有关预案,做好与本预案的衔接工作。

  8.2宣传和培训。

  各县(市、区)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单位)要积极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事故的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的常识,提高公众守法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各县(市、区)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单位)要组织、指导事故应急救援队伍的技能培训,切实提高救援队伍素质能力。

  8.3 应急演练。

  市安全监管局会同市级有关部门(单位)每2年至少组织1次应急演练。生产经营单位应根据本单位事故预防重点,每年至少组织1次综合应急演练或专项应急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1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演练结束后应及时进行评估,分析问题,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

  8.4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金华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