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30700002592599F/2018-94428 | 发布机构: | 市电子政务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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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 | 公开日期: | 2018-12-18 15:21 | |
登记号: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主题分类: | 有效性: |
12月17日从有关部门获悉,市政府同意印发《金华市矿山事故应急预案》,该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金华市矿山事故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据介绍,该预案适用于指导预防和处置发生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开采活动中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我市矿山主要为露天矿山、地下矿山及少量的尾矿库,在矿产资源开采活动中主要存在坍塌、高处坠落、物体打击、车辆伤害、触电、火灾、爆破、机械伤害、水灾、提升运输伤害、中毒窒息以及尾矿库溃坝等风险。其中,按照矿山事故危害程度、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和影响力大小,将矿山事故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根据事故应急管理需要,出现相应级别情形时,分别启动I级、Ⅱ级、Ⅲ级、Ⅳ级应急响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