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金华市矿山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金政办发〔2018〕102号
索 引 号: 11330700002592599F/2018-94431 发布机构: 市电子政务中心
文 号: 金政办发〔2018〕102号 公开日期: 2018-12-04 1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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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18-12-04 11:33 来源: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量: 字号:[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修订后的《金华市矿山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金华市矿山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风险分析

  2 矿山事故及应急响应分级

  2.1 特别重大矿山事故(Ⅰ级)

  2.2 重大矿山事故(Ⅱ级)

  2.3 较大矿山事故(Ⅲ级)

  2.4 一般矿山事故(Ⅳ级)

  3 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3.1 市应急指挥部

  3.1.1市应急指挥部组成

  3.2 市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

  3.3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3.3.1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成

  3.3.2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3.4 成员单位职责

  3.5 现场指挥部与应急工作组

  3.6 应急救援专家组

  3.7 县(市、区)政府应急组织机构

  4 监测与预警

  4.1 预防与监测

  4.2 预警行动

  5 应急处置

  5.1 信息报告

  5.2 先期处置

  5.3 应急响应

  5.3.1 Ⅳ级应急响应

  5.3.2 Ⅲ级应急响应

  5.3.3 Ⅱ级和Ⅰ级应急响应

  5.4 现场紧急处置

  5.5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5.6 信息发布

  5.7 响应终止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理

  6.2 调查评估

  6.3 奖励与责任追究

  7 保障措施

  7.1 物资保障

  7.2 技术保障

  7.3 专业救援队伍保障

  7.4 资金保障

  7.5 交通运输保障

  7.6 社会动员保障

  8 预案管理

  8.1 预案修订

  8.2 宣传培训

  8.3 应急演练

  8.4 预案实施

金华市矿山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规范全市矿山事故应急处置和分级响应,科学、及时有效实施应急救援,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社会稳定及经济社会安全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矿山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浙江省矿山事故应急预案》《金华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金华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指导预防和处置发生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开采活动中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

  1.4 工作原则。

  (1)生命至上,安全第一。始终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建立健全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最大限度地减少矿山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2)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有关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协同做好矿山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3)属地为主,协同作战。实行按矿山事故级别分级管理、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管理体制,强化各级政府对矿山事故应急工作的职责。

  (4)科学决策,专业救援。充分发挥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支撑保障作用,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实现科学施救。严格按照法律、法规、预案等要求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不断提高应急救援专业能力。

  1.5 风险分析。

  金华市矿山主要为露天矿山、地下矿山及少量的尾矿库,在矿产资源开采活动中主要存在坍塌、高处坠落、物体打击、车辆伤害、触电、火灾、爆破、机械伤害、水灾、提升运输伤害、中毒窒息以及尾矿库溃坝等风险。

  2 矿山事故及应急响应分级

  按照矿山事故危害程度、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和影响力大小,将矿山事故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个级别。根据事故应急管理需要,出现相应级别情形时,分别启动I级、Ⅱ级、Ⅲ级、Ⅳ级应急响应。

  2.1 特别重大矿山事故(I级)。

  特别重大矿山事故,是指出现以下情形之一: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下同),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事故事态发展严重,产生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3)国务院认定为特别重大矿山事故的。

  2.2 重大矿山事故(Ⅱ级)。

  重大矿山事故,是指出现以下情形之一: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超出设区市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

  (3)省政府认定为重大矿山事故的。

  2.3 较大矿山事故(Ⅲ级)。

  较大矿山事故,是指出现以下情形之一: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事故造成较大社会影响,超出县级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

  (3)设区市政府认定为较大矿山事故的。

  2.4 一般矿山事故(Ⅳ级)。

  一般矿山事故,是指出现以下情形之一:

  (1)造成3人以下死亡的,或者导致10人以下重伤的,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事故产生一定社会影响的。

  “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3 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金华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安委会”)是全市矿山事故应急领导机构,承担全市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负责全市矿山事故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根据事故级别和救援情况,适时启动和终止应急响应;协调金华军分区、武警金华支队参与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应急组织由应急指挥部、日常办事机构、现场处置机构组成。

  3.1 市应急指挥部。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矿山事故,涉及跨县(市、区)或超出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处置能力的矿山事故,市安委会转为市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开展矿山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3.1.1 市应急指挥部组成。

  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必要时由市政府主要领导担任);

  副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秘书长、市安全监管局局长、市公安局副局长担任。

  3.2 市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指示精神,组织领导、指挥协调全市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紧急调度应急储备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指挥、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参与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3)负责发布矿山事故新闻信息。

  (4)向省政府报告事故救援进展情况,及请求有关支援事项。

  (5)决定其他有关重大事项。

  3.3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3.3.1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成。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安全监管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安全监管局分管副局长担任。

  3.3.2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为日常办事机构,主要职责为:

  (1)承担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受理事故报告并立即上报市应急指挥部;

  (2)向市应急指挥部提出启动预案的建议,并做好预案启动前的相关准备工作;

  (3)组织收集、分析有关工作信息,及时上报矿山事故重要信息,组织发布矿山事故预警信息;

  (4)配合有关部门承担矿山事故新闻发布工作;

  (5)完成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3.4 成员单位职责。

  各成员单位根据应急响应级别,按照市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各自职责,做好矿山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市应急办:协助市领导做好矿山事故有关应急处置工作;检查、指导应急预案工作落实;指导相关应急指挥平台建设。

  市安全监管局:指导、协调各县(市、区)矿山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指导各县(市、区)政府建立矿山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协调、组织、调动矿山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参与事故应急救援处置;组建矿山事故应急专家组,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撑;组织开展矿山事故应急演练、救援评估和事故调查处置等工作。

  市委宣传部:负责指导、协调矿山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宣传报道、新闻发布和舆论引导等工作。

  市经信委:负责协调有关重点抢险物资的调剂和支援。

  市公安局:负责组织、指导制定人员疏散和事故现场警戒方案,组织事故影响区域内人员疏散撤离和撤离区域的治安管理;负责组织、指导制定事故交通处置方案,加强事故现场区域周边道路交通管制的治安管理工作,禁止无关车辆和人员进入危险区域,保障救援通道的畅通;按照有关规定参与事故调查。

  市民政局:负责指导事发地民政部门对遭受矿山事故灾害的群众进行转移安置,开展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

  市财政局:负责将市矿山事故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所需资金列入市级财政预算。

  市国土资源局:提供矿山事故区域相关地质资料,协助指导矿山事故应急处置。

  市环保局:负责对矿山、尾矿库事故所造成的环境污染开展环境应急监测、分析并提出污染处置建议。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协调抢险运输单位,组织事故现场抢险物资、抢险人员和疏散人员的运送。

  市卫计委:负责组织对矿山事故伤员的医疗救护,根据就近原则和医疗能力确定救治医院,指导救治医院储备相应的医疗器械和急救药品;组织开展现场救护及伤员转运,做好伤员分检、救治的统计工作。

  市质监局:负责矿山事故中相关特种设备应急处置的协调和技术支持。

  金华军分区:根据市安委会的申请,协调部队和组织民兵参与应急救援。

  市消防支队:参与现场被困人员的搜救,按照有关规定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

  市气象局:负责提供应急气象服务,为事故现场提供风向、风速、温度、气压、湿度、雨量等气象资料。

  国网金华供电公司:负责组织、协调制定应急救援所需电力供应保障方案。

  移动金华分公司、联通金华分公司、电信金华分公司:组织、协调矿山事故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本预案未规定职责的其他有关部门在应急状态下,根据市应急指挥部的协调指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相关职能。

  3.5 现场指挥部与应急工作组。

  发生或可能发生较大以上矿山事故时,市应急指挥部可根据应急救援需要,在事故发生地设立现场指挥部,设立相关应急工作组,组织做好抢险救援、医疗救助、人员疏散、现场警戒、交通管制、善后安抚、新闻发布等工作。

  现场指挥部总指挥、副总指挥由市应急指挥部任命,各应急工作组组长由现场指挥部总指挥任命。

  现场指挥部根据事故现场实际情况,成立下列应急救援专业组:

  (1)抢险救援组:由市安全监管局担任组长单位,市公安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消防支队和事故发生地县(市、区)政府等为成员单位,负责抢险救援和应急排险工作。必要时由市安委会协调驻金部队参与救援。

  (2)医疗救护组:由市卫计委担任组长单位,救援力量由市急救中心或指定具有相应能力的医院组成。负责在现场附近的安全区域设立临时医疗救护点,对受伤人员进行紧急救治并护送重伤人员至医院作进一步治疗。必要时抽调相关医疗专家指导医疗救护工作。

  (3)警戒疏散组:由市公安局担任组长单位,救援力量由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和事故发生地政府部门有关人员、事故发生单位安全保卫人员组成。负责布置安全警戒,禁止无关车辆和人员进入危险区域,在人员疏散区域进行治安巡逻。负责对现场及周边人员进行防护指导、疏散等工作。

  (4)物资供应组:由市经信委担任组长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国网金华供电公司等为成员单位。负责组织抢险物资的运送、供应及电力保障等。

  (5)环境监测组:由市环保局担任组长单位,监测力量由市环保局和相关环境监测机构、环境科研机构人员及有关专家组成。负责对事故发生地及周边地区进行环境应急监测,向事故现场指挥部报告环境污染的监测情况,组织对事故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提出环境污染治理和生态修复方案。

  (6)新闻舆论组:由市委宣传部担任组长单位,市公安局、市安全监管局和事故发生地县(市、区)政府为成员单位。负责媒体接待、对外发布事故和救援等信息。

  3.6 应急救援专家组。

  市安全监管局牵头组建矿山事故应急救援专家组,为矿山事故预防、抢险救援工作提供意见和建议。必要时,专家组参与应急救援工作,协助事故现场指挥部研判事故危害发展的趋势、程度,提供应急处置技术方案,并参与事故调查分析。

  3.7 县(市、区)政府应急组织机构。

  县(市、区)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矿山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可参照本预案应急组织体系的组成和职责,建立相应的应急组织体系,领导、指挥和协调本地矿山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4 监测与预警

  4.1 预防与监测。

  矿山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满足安全管理工作需要的工作人员;完善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障安全生产投入,强化日常安全生产检查。

  矿山企业应制定完善矿山事故应急预案,定期进行演练;建立完善矿山安全生产风险动态监控、定期检测、评估、预警等管理制度,加强对本企业安全生产相关信息的监控、报警及处理工作,定期分析安全生产风险;严格落实企业的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排除事故隐患。矿山安全生产的监测、监控情况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要按照规定报本地安监部门。

  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单位)应建立健全矿山重大危险源监控数据库,切实加强对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和监督;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和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加强对地下矿、尾矿库、采空区等重点事故风险区域和关键矿山生产设施的安全监督检查,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制定风险管控方案。建立矿山事故风险管理制度,健全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工作机制,实行分类分级管理。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编制、演练和应急物资配备情况。

  4.2 预警行动。

  全市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能的部门,要加强矿山重大风险点的监测及信息汇总,健全监测预警和信息共享机制。各级国土资源、水利、气象等部门(单位)要按照职能职责依法开展监测工作,及时将监测到的、可能引发矿山事故的信息通报同级安监部门。安全监管部门根据分析研判监测结果,预估事故发生可能及造成的损失和影响,提请发布矿山事故预警。

  5 应急处置

  5.1 信息报告。

  矿山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应立即报告矿山企业(单位)负责人,矿山企业(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立即按照本单位应急预案开展现场处置,并在1小时内报告事故发生地县(市、区)安全监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中央、省属在金企业和市属企业在向事故发生地安监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的同时,应同时报告其上级控股(集团)公司(总公司)或其安全监督主管部门。

  安全监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规定逐级上报事故情况并同时报告本级政府:

  (1)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应急管理部和国家其他有关部委;

  (2)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应急管理厅和省其他有关部门;

  (3)一般事故上报至市安全监管局和其他有关部门。

  每级上报的时间均不得超过2小时,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一旦发生较大以上矿山事故和紧急敏感情况,事故发生地县(市、区)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必须尽快掌握情况,在事发1小时内、力争30分钟内,向市委、市政府值班室电话报告或通过紧急信息渠道报送初步情况;在事发2小时内、力争1小时内书面报送相关情况,因特殊情况难以在2小时内书面报送情况的,须提前口头报告并简要说明原因。

  信息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采取的措施等,并根据事态进展,及时续报事故处置情况。

  5.2 先期处置。

  矿山事故发生后,事发企业(单位)应立即组织做好先期处置工作:

  (1)立即根据相关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响应,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组织抢救遇险人员,控制危险源,封锁危险场所。杜绝盲目施救,防止事态扩大。

  (2)依法依规及时、如实向事故发生地安全监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不得瞒报、谎报、迟报、漏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证据。

  (3)事故发生地县(市、区)政府在接到矿山事故报告后,应迅速组织有关乡镇(街道)和安监、公安、国土、环保、卫计、消防等部门(单位)立即开展先期处置,第一时间抢救受伤受困人员,及时管制疏导现场交通,维护现场秩序,加强现场监测和应急防护,防止发生次生、衍生灾害,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事态发展达到本级政府矿山事故应急响应启动条件的,立即启动应急响应。

  5.3 应急响应。

  根据矿山事故产生或可能产生的危害程度,应急响应分为Ⅳ级、Ⅲ级、Ⅱ级、I级四个级别。

  5.3.1 Ⅳ级应急响应。

  发生一般矿山事故,由事故发生地县(市、区)政府牵头负责应急处置工作,市安委会视情采取下列响应措施:

  (1)密切关注矿山事故救援进展,督促事故发生地政府加强事故发展趋势研判并及时向市安委会报告应急处置情况。

  (2)加强与事故发生地县(市、区)政府沟通,及时掌握事故次生灾害发生情况,必要时给予应急救援指导。

  (3)根据需要,调派周边市级矿山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支援事故抢险救援。

  5.3.2 Ⅲ级应急响应。

  当发生或可能发生较大矿山事故时,由市应急指挥部启动Ⅲ级应急响应,领导、组织、协调应急处置工作。事故发生地县(市、区)政府按照市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组织、协调本级应急指挥机构及其成员单位全力开展应急处置。市应急指挥部采取下列响应措施:

  (1)市应急指挥部根据事故应急救援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2)各应急工作组根据应急救援需要赶赴现场,支援事故发生地政府开展现场抢险救援、危险源控制、现场监测评估、医疗救护、人员疏散转移等工作;

  (3)根据应急救援需求,指派相邻县(市、区)政府调拨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协调驻金部队、武警部队以及指派市消防支队、市级矿山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安全生产综合救援队伍增援;

  (4)及时向省安委会报告有关情况,根据事态发展提请启动更高级别应急响应,视情开通市政府应急指挥中心与事故现场指挥系统连接;

  (5)指导、协调新闻发布工作。

  5.3.3 Ⅱ级和Ⅰ级应急响应。

  当发生或可能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矿山事故时,在国务院、省政府领导、组织、协调、指导下,组织事故应急处置,全力开展应急救援工作,采取下列响应措施:

  (1)市政府主要领导带领相关部门负责人赶赴现场指导救援,听取事故发生地政府、现场指挥部相关救援情况汇报,并向国务院、省政府报告;

  (2)立即开通市政府应急指挥中心与事故现场指挥系统的连接;

  (3)进一步组织研究应急救援方案及措施,把控事态,防止事故升级、失控和导致次生灾害事故发生;

  (4)组织专业技术和施工队伍实施应急排险工程,减缓和排除险情灾情,严控事故次生、衍生灾害,并根据事故现场救援需要,协调国家级、省级应急救援力量参与救援;

  (5)组织协调市级相关单位派出专业技术人员,抢修和维护道路、通信、供电、供水、供气等公共设施,保障抢救工作开展;

  (6)慰问伤员和受害者家属等,指导做好受事故影响或波及的周边群众安全稳定工作;

  (7)有序组织开展新闻发布工作,及时向社会公布事故进展及救援信息。

  5.4 现场紧急处置。

  (1)现场紧急处置主要依靠当地政府及企业应急处置力量。事故单位负责人要充分利用本单位和就近的社会救援力量,立即组织实施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抢救现场受伤人员。根据矿山事故的危害程度,及时报告当地政府,疏散、撤离可能受到事故波及的人员。

  (2)迅速成立现场指挥部。参加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在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下,进行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当地救援力量不足时,现场指挥部应向上级矿山事故应急救援组织提出增援请求。

  (3)建立工作区域。根据矿山事故的危害、天气条件等因素,设立现场抢险救援的安全工作区域。

  (4)危害情况初始评估。对事故的基本情况进行初始评估,包括事故范围、事故危害扩展的趋势,以及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等。

  (5)判定控制危险源。根据矿山事故的类型,迅速开展必要的技术检验、检测工作,确认危险源的类型和特性,制定抢险救援技术方案,并采取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及时控制事故扩大可能,消除事故危害和影响,防止可能发生的次生、衍生事故。

  (6)特殊险情的处置。出现急剧恶化的特殊险情时,在充分考虑相关专家意见的基础上,应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7)清理事故现场。针对矿山事故对人体、动植物、土壤、水源已经造成和可能造成的危害,迅速采取封闭、隔离、引导岩土崩落等技术措施进行处置,防止次生、衍生事故的发生。

  (8)在矿山事故救援过程中,出现继续进行抢险救灾将对救援人员的生命有直接威胁,或造成事故扩大化,或没有办法实施救援,或没有继续实施救援的价值等情况时,经过矿山应急救援专家组充分论证,提出中止救援的意见,报现场指挥部决定。

  5.5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在抢险救灾过程中,专业或辅助救援人员根据矿山事故的类别、性质,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所有应急救援工作人员必须佩戴安全防护装备,才能进入事故救援区域实施应急救援工作。地下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地点要安排专人检测气体成分,保证工作地点的安全。

  5.6 信息发布。

  发生较大以上矿山事故,在市安委会的指导下,由市委宣传部(市新闻办)负责组织协调信息发布工作。

  1.信息发布时限:对涉及较大以上矿山事故的信息发布,要快速反应,力争在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在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并根据工作进展情况,持续发布权威信息。

  2.信息发布内容:主要包括矿山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人员伤亡(包括下落不明人员)和财产损失情况、救援进展情况、事故区域交通管制情况以及临时交通措施;事故的危害程度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监测和预警情况;事故责任单位基本情况;事故初步原因等。

  3.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权威发布、提供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一般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情况的宣传报道和信息发布工作,由事发地县(市、区)政府组织开展。

  5.7 响应终止。

  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按照响应启动级别,由市应急指挥部(市安委会)负责终止Ⅲ级应急响应。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理。

  善后处理工作由事故发生地县(市、区)政府负责。因救援工作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等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出其他处理。事故发生地县(市、区)政府应协调事故发生单位妥善处理事故伤亡人员及其家属的救济、补助和赔偿。依据事故调查报告提出整改意见,指导事故发生单位认真做好整改落实和恢复生产等相关工作。

  6.2 调查评估。

  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特别重大、重大矿山事故分别由国务院、省政府或政府授权的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

  较大矿山事故,由市政府或市政府授权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

  一般矿山事故,由事发地的县(市、区)政府或政府授权有关部门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

  较大矿山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事故调查组要分析总结评估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救援评估报告报送市政府。市政府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意见,并下发有关单位。一般矿山事故应急救援的总结评估工作由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6.3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参加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并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矿山事故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迟报、瞒报、漏报重要情况的有关责任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7 保障措施

  7.1 物资保障。

  市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所需要的物资和装备,由市经信委会同市有关部门征集调用。市有关部门和矿山企业要加强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所需物资、技术设备的储备,一旦发生事故,确保物资和设备按时到位。

  各级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和矿山单位加强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所需救援物资、器材、设备等的储备,一旦发生事故,确保物资、器材、设备及时调拨到位。各级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应急避险场所建设,确保受灾群众安全转移。

  7.2 技术保障。

  市安全监管局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加强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方法、技术和设备的研究,健全市级矿山事故应急救援专家数据库,为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7.3 专业救援队伍保障。

  各级政府要支持和督促有关部门和矿山单位加强矿山专业救援队伍建设,定期训练,并开展实战演练,确保事故发生后专业救援力量及时有效发挥作用,各级政府在救援队伍训练和演练经费上给予一定补助。

  7.4 资金保障。

  市矿山事故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所需资金列入市级财政预算。处置矿山事故所需财政负担经费,按照支出责任与财政事权相适应的原则,由市、县两级分级负担。

  7.5 交通运输保障。

  发生矿山事故后,事故发生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应根据需要对事故现场进行道路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确保救援物资、器材和人员运送及时到位,保障人员疏散所需车辆。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市级有关部门要明确本部门应急救援专用车辆,以便及时赶赴事故现场。

  7.6 社会动员保障。

  各级政府应根据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参与事故应急救援,需协调调用事故发生地以外的社会应急力量参与增援时,有关地方政府应提供帮助。

  8 预案管理

  8.1 预案修订。

  市安全监管局负责本预案修订工作,根据应急演练等情况,原则上每3—5年修订1次。市级有关部门(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应当及时修订有关预案,做好与本预案的衔接工作。

  8.2 宣传培训。

  各县(市、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大对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力度,督促落实矿山企业法人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断提高矿山从业人员素质。

  矿山企业应加强应急救援教育培训,定期组织开展救援队伍演练,提高从业人员的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8.3 应急演练。

  市安全监管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定期组织本预案应急演练,做好跨部门的协调配合。市安委办要督促指导各县(市、区)开展应急演练,加强与周边市矿山事故应急处置相关机构的交流与合作。

  各县(市、区)政府负责组织本区域单位和公众开展应对矿山事故应急演练。

  8.4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金华市矿山事故应急预案》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