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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外国专家“婺州友谊奖”评选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8-02-02 09:40  发布机构:   文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金华市外国专家“婺州友谊奖”评选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 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月17日  

金华市外国专家“婺州友谊奖”评选管理办法

  为表彰在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外国专家和国际友好人士,提升经济、教育、科技、文化等领域对外开放和交流合作水平,进一步推进我市深度参与“一带一路”建设,根据《中共金华市委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人才创业创新服务浙中崛起的若干意见》(金委发〔2016〕38号)精神,参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婺州友谊奖”是金华市人民政府授予外国专家和国际友好人士的最高荣誉奖项,评选对象为应聘(邀)在我市政府机关、科研院所、工商企业等单位,在我市“一带一路”“三条廊道”建设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外国专家和国际友好人士。港、澳、台地区以及侨居国外的中国籍专家不列入评选范围。

  第二条 “婺州友谊奖”的评选以专家业绩、社会贡献和对华友好态度为依据,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 “婺州友谊奖”每两年评选一次。对特殊时期作出特殊贡献的外国专家和国际友好人士,经市政府同意,可及时组织评选。

  第四条 成立“婺州友谊奖”评审委员会,由市人力社保局牵头,召集市相关部门单位组成。

  第五条 评选条件

  参评“婺州友谊奖”的外国专家和国际友好人士应对我友好,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积极向我市传授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为我市解决技术、管理等方面的关键问题,或填补了某项技术空白,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二)为我市工程建设项目的建成、投产、运行管理等作出突出贡献的;

  (三)对我市科技进步和科技攻关等方面提出重要建议并被采纳,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

  (四)在经济、教育、科研、文化、卫生、出版、体育、对外宣传工作等领域,为我市开展对外经济合作、招商引资、招才引智、友好交流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以及向我市捐赠有重要价值的仪器设备、文献资料的;

  (五)在帮助我市人才培养、国际人才交流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

  (六)在我市深度参与“一带一路”建设、加快推进“三条廊道”建设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七)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其他突出贡献的。

  第六条 评选程序

  “婺州友谊奖”的评选工作由市人力社保局组织实施,评选程序如下:

  (一)参评“婺州友谊奖”的外国专家和国际友好人士推荐工作由各县(市、区)人力社保部门和市有关单位负责。

  (二)各县(市、区)推荐的参评人选,经当地政府同意后,报市人力社保局;市有关单位推荐的,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市人力社保局。

  (三)市人力社保局对推荐名单审核汇总后,提交“婺州友谊奖”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四)“婺州友谊奖”评审委员会经评审并确定拟授奖人员名单后,报市政府审批。

  (五)经市政府审查批准后授予“婺州友谊奖”,并给予相应奖励资助。

  第七条 奖励措施

  (一)获奖外国专家和国际友好人士可优先授予“金华市荣誉市民”称号,业绩特别突出的,可优先聘为市政府顾问,并推荐参评省“西湖友谊奖”和国家“友谊奖”。

  (二)获奖外国专家参照市321人才工程管理,给予3万元奖励,在工作居留期内享受每年人才学术疗休养政策,并给予每年2000元以内的健康体检。

  (三)获奖外国专家列入市高层次人才服务保障范围,授予“人才金卡”,享受人才住房等相关政策待遇,并可按其与企业合同年限发放最长期限达5年的《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及确定相应的居留年限。

  (四)获奖外国专家所在单位优先设立“外国专家工作站”,给予10万元建站资助,引进各类外国专家可优先列入市“海外工程师”政策支持,按支付年薪总额的50%给予补助(最高30万元)。

  第八条 符合“婺州友谊奖”申报条件的外国专家和国际友好人士,已获国家“友谊奖”和省“西湖友谊奖”的直接授予“婺州友谊奖”。

  第九条 对获奖外国专家和国际友好人士的宣传报道,应实事求是。凡可公开宣传和报道的,在宣传报道前,应先征得本人、聘请单位和市人力社保局的同意。

  第十条 市人力社保局负责获奖外国专家和国际友好人士的日常管理服务工作。本意见涉及的奖励经费,按现行财政体制承担。

  第十一条 获“婺州友谊奖”的外国专家和国际友好人士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取消其荣誉称号和相应待遇:

  (一)主要贡献事迹严重失实的;

  (二)违反我国法律法规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有其他损害我国国家利益和名誉行为的。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