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发布机构: |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
---|---|---|---|
文 号: | 公开日期: | 2018-02-05 10:07 | |
登记号: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有 效 性: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
主题分类: |
2月4日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金华市港澳台同胞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实施办法》近日印发实施。这一新政策的出台,意味着在我市就业的港澳台同胞也将享有住房公积金待遇,从而为他们在我市就业、生活等提供便利。
根据办法,凡我市城镇用人单位与港澳台同胞建立劳动(聘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的,必须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规定,为港澳台同胞缴存住房公积金,并办理缴存登记和个人账户设立手续。港澳台同胞在内地(大陆)跨城市就业的,可以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
港澳台同胞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方式,与所在单位其他职工相同。最高缴存比例为单位和个人各12%,月缴存额按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和缴存比例计算;新就业的港澳台同胞从就业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按本人当月工资和缴存比例计算。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可以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最低缴存比例为各5%。
据了解,港澳台同胞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储存余额,需符合四种情形:一是购买、建造自住住房或者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二是偿还购房贷款本息;三是缴存人家庭在公积金缴存地城区无私有房产且租赁住房;四是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聘用)关系并返回港澳台。
港澳台同胞在我市购买(建造)自住住房,可在购(建)房地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贷款时,必须按月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申请人及配偶无住房公积金贷款。所购建住房应为家庭现有首套住房或第二套住房。申请贷款时,已购住房的,必须在领取所购住房的不动产权证三个月以内办理;购买住房的,所购房屋已结顶,已支付规定比例的首付款;建造、翻建住房的,应在领取规划部门建房批文一年内办理。
据悉,港澳台同胞在我市申请公积金贷款,贷款额度、期限、利率、贷款材料等,与本地居民享受同一政策、同等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