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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 11330700002592599F/2018-95081 | 主题分类: | |
|---|---|---|---|
| 发文机关: |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18-02-06 | 
一、制定背景
目前,全市共有登记在册流动人口335万人,已连续多年排名全省第4位,其中市本级登记在册流动人口59万人,占全市总数的17.6%。为进一步规范流动人口管理和服务,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新型居住证制度的通知》(浙政办发〔2016〕10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关于在金华市区推行新型居住证制度的通知》,以居住证为载体,通过积分量化管理,使持证人公平、有序地享有基本公共服务。
二、主要内容
(一)明确申报居住登记要求。明确了流动人口应在到达金华市区3日内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服务管理机构申报居住登记。未成年人由其监护人申报居住登记。用人单位、房屋出租人、物业服务单位和从事房屋租赁、职业介绍的中介机构按照规定履行流动人口登记和信息报送职责。
(二)明确《浙江省居住证》申领条件。明确流动人口在市区办理申报居住登记并在居住地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法申领《浙江省居住证》。
(三)明确《浙江省居住证》持有人可享受的政策待遇。明确《浙江省居住证》是流动人口依法享有《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规定的各项公共服务和便利,以及持有人在居住地居住、作为常住人口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的证明。按照“权利义务对等,梯度服务”的原则,将《浙江省居住证》持有人的个人情况进行积分量化,并按照量化情况确定流动人口可以相应享受的公共服务和便利内容。
三、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市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