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发布机构: |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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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 | 公开日期: | 2018-05-10 08:36 | |
登记号: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有 效 性: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
主题分类: |
省物价局近日出台政策规范瓶装燃气价格行为,要求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建立健全瓶装燃气价格监测体系。当本辖区内瓶装燃气供应站零售价格高于或低于省物价局公布的全省瓶装燃气供应站平均零售价格(以每瓶14.5kg规格为标准品)20元时,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可以开展燃气成本调查,必要时公布成本信息。
据了解,我省瓶装燃气价格目前由经营者自主定价。瓶装燃气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以经营成本为基础,结合市场供求状况,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自主制定瓶装燃气销售价格和服务费用。经营成本包含燃气采购成本、生产运行成本以及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及税金等。
但是,自主定价并不是可以由着性子乱定价。首先要明码标价,采用现场标价牌或价目表等,同时也可采用报刊、互联网查询、多媒体终端查询、电子信息公告等方式,自觉接受消费者的监督。明码标价内容包括瓶装燃气规格、装量、价格、计价单位、国家规定的允许误差范围、充装单位以及气瓶租赁、配送服务等价外另收的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同时,建立统一的气价监测和信息发布平台,及时向社会发布瓶装燃气价格监测信息,充分发挥价格监测数据对瓶装燃气市场价格的引导作用。省物价局负责定期公布省内主要气源生产企业的出厂价格,11个设区市和15个定点监测县的瓶装燃气供应站零售价格监测数据,全省瓶装燃气供应站平均零售价格;各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定期公布所辖县(市、区)瓶装燃气供应站零售价格监测数据。
意见明确规定,行业组织不得制定排除或者限制价格竞争的规则、决定、通知等,也不得组织经营者达成价格垄断协议。当瓶装燃气价格出现或可能出现异常波动(包括异常上涨或异常低价)时,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及时进行核查并实行动态预警报告,及时采取相应的价格应急监测预警措施,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价格主管部门作出警情报告。
据悉,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对存在价格失信行为的瓶装燃气经营者、相关行业组织,将及时纳入全省信用信息系统;对情节恶劣的,列入价格失信“黑名单”数据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