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发布机构: |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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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 | 公开日期: | 2018-05-18 10:02 | |
登记号: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有 效 性: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
主题分类: |
《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村生活垃圾,是指本市实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区域外的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或者在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条文解读
一、本条例的空间适用范围
所谓空间适用范围,即指法规适用的区域范围。本条例系我市制定的地方性法规,适用的地域范围是本市行政区域内,即金华市行政区域内农村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为了更准确表述条例的空间适用范围,本条第二款特别指出,所谓农村生活垃圾是指本市实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区域外的单位和个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根据《浙江省城市市容与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 “本市实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区域外”即指的是“城市建成区、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在地镇、中心镇建成区和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其他区域外的区域”,为本条例具体的空间适用范围。
二、本条例的行为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及其监督管理活动,是本条例的行为适用范围。在调研中,有意见提出要将垃圾的清扫纳入条例的适用范围。市人大法制委经研究,认为条例是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类法规,应限定在农村生活垃圾产生后的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三、关于生活垃圾
生活垃圾, 是相对于工业垃圾而言的,是从产生来源进行分类的固体废物类别。根据本条规定,生活垃圾是指人们在日常生活、工作中产生的废物,如餐厨垃圾、废家具、废纸、瓶瓶罐罐等,以及为人们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餐饮业、宾馆、商店等在提供社会服务中产生的各类固体废物。本条还规定,如果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也属于生活垃圾的范畴。不属于生活垃圾的工业垃圾、医疗垃圾、建筑垃圾等固体废物,不适用本条例,该类固体废物禁止混入生活垃圾进行投放、收集和运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