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发布机构: |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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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 | 公开日期: | 2018-05-23 09:14 | |
登记号: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有 效 性: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
主题分类: |
《条例》第三条: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遵循政府主导、属地管理、公众参与、市场运作、社会监督的原则,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
条文解读
一、政府主导、属地管理
环境保护法第六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
农村垃圾分类是一项地方事务,属地管理原则是指农村垃圾分类工作由生活垃圾所在地县、乡两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村(居)委员会负主要责任,是农村垃圾分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当按照《条例》规定的责任和权限,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二、公众参与、市场运作
公众参与原则是明确广大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管理的权利并保障公众行使这种权利的基本原则,这是当今世界各国较为普遍遵循的环境保护类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村(居)民享有在良好的环境中生活的权利,依法参与农村环境管理的权利,对污染和破坏农村环境的行为进行监督的权利,同时也有保护和改善农村环境的义务。此外,各级政府要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农村生活垃圾回收利用、收集、运输、处置领域。
三、社会监督
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规范和提升需要各级政府加大宣传普及力度,也需要广大村(居)民自觉养成正确分类的习惯。在分类习惯的养成过程中,需要持续的外部社会监督。
四、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
这是国内外经验的总结,是本《条例》的核心内容,贯穿本《条例》的全部内容,既是防止生活垃圾污染环境的基本原则,也是本《条例》的综合管理措施和要求实现的目标。
减量化,是指减少农村生活垃圾的产生;资源化,是指通过回收、加工、循环利用、交换等方式,对生活垃圾进行综合利用,使之转化为可利用的二次原料或再生资源;无害化,是指对农村生活垃圾进行无害化处置,将生活垃圾焚烧和用其他改变垃圾的物理、化学、生物特性的方法达到减少已产生的生活垃圾数量、缩小体积、减少或者消除其危险成分的目的,或将生活垃圾最终置于符合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填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