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发布机构: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 号: 公开日期: 2018-05-25 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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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农村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条文解读(第4期)

发布日期:2018-05-25 09:12 来源:金华日报 作者: 盛游 浏览量: 字号:[ ]

  《条例》:第4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派出的开发区(园区)管理机构,应当将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规划和建设,保障农村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资金投入。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农村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具体工作,应当明确管理机构或者人员,加强对辖区内村(居)民委员会组织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等工作的指导。

  条文解读

  一、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同水污染、大气污染的治理,同农村生态环境的建设和保护,同国民经济各部门、社会生活各方面都密切相关,需要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二、加强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规划和建设

  考虑到生活垃圾收集、存放、运输和处置的社会公益性,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派出的开发区(园区)管理机构负有法定的职责,应在城乡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指导下,制订与生活垃圾收集、存放、运输、处置相关的专业规划,并组织建设。

  三、保障农村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资金投入

  农村垃圾分类管理工作是一项社会公益性事业,涉及农村生活垃圾设施建设,收集容器、运输车辆配备与更新等诸多内容,需要有稳定的资金投入。加上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理工作是一项需要长期坚持的工作,为进一步提升法治化、规范化水平,各级政府需要在阳光堆肥房改造提升、分类运输车辆更新、收集容器更新等方面投入大量的资金,所以要把建立稳定的农村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资金投入和保障机制,并纳入各级政府的财政预算。

  四、乡镇负责本辖区内农村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具体工作

  本条第二款是对我市农村垃圾分类试点的总结,赋予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具体管理职权。为实现具体工作有人抓、有人管,本条进一步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管理机构和人员,加强对辖区内村(居)民委员会组织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等工作的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