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发布机构: |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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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 | 公开日期: | 2018-05-30 10:25 | |
登记号: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有 效 性: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
主题分类: |
《条例》第7条:单位和个人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减少生活垃圾产生,依法履行生活垃圾产生者的义务,自觉遵守农村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共同保护和改善农村环境。
条文解读
本条是环境保护法中污染者依法负责原则的具体化。所谓污染者依法负责,也就是通常所说的“谁污染谁治理”,是指污染环境造成的损失及治理污染的费用或者责任应当由污染者承担,而不转嫁给国家和社会。这里所讲的“污染者”既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个人;“依法”是指依照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这一原则明确了只要造成污染,污染者就应当承担责任,如何承担责任要依照法律法规来确定。贯彻这一原则有利于提高污染者防止、治理环境污染的责任感,促进资源节约、合理利用和环境保护。
依据本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在日常生活中改变不合理的消费方式,尽量减少使用一次性用品,尽量使用有利于环境保护的产品和再生产品,延长消费品的使用寿命,企业逐步消除过度包装等,从源头上减少生活垃圾量。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生活垃圾产生者的义务,如自觉遵守农村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正确进行生活垃圾的初步分类,不随意倾倒、抛洒、堆放生活垃圾,按照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的规定自觉缴纳垃圾处理费用等等,共同保护和改善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