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发布机构: |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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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 | 公开日期: | 2018-05-31 10:22 | |
登记号: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有 效 性: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
主题分类: |
《条例》第8条: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农村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和分类常识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增强村(居)民生活垃圾分类意识,引导村(居)民正确开展生活垃圾分类。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知识纳入学校(幼儿园)教育内容,组织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实践活动。
工会、共青团、妇女联合会等人民团体应当结合各自工作特点,组织开展农村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宣传教育,推动全社会参与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普及农村生活垃圾分类知识的公益宣传。
条文解读
农村垃圾分类工作涉及千家万户,需要广泛的、持之以恒的抓好宣传教育、培训引导等工作。
本条规定正是基于环境保护的一般规律和我市的生活垃圾分类实践,对主管部门、乡镇、学校、人民团体、新闻媒体在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教育方面的义务作了总结归纳、提炼,要求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加强农村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和分类常识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增强村(居)民生活垃圾分类意识,引导村(居)民正确开展生活垃圾分类。要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知识纳入学校(幼儿园)教育内容,通过各种形式组织学校(幼儿园)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实践活动,从而使在校学生从小就掌握垃圾分类知识、引导其养成垃圾分类习惯。工会、共青团、妇女联合会等人民团体要结合各自工作特点,组织驻村企业、青年志愿者等开展农村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宣传教育,推动全社会参与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要开展普及农村生活垃圾分类知识的公益宣传,通过漫画、新闻专题报道、访谈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普及分类知识、宣传农村人居环境的改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