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发布机构: |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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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 | 公开日期: | 2018-06-11 09:24 | |
登记号: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有 效 性: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
主题分类: |
《条例》第14条:村(居)民委员会是农村生活垃圾从垃圾收集容器至本村(社区)生活垃圾集中存放点或者资源化处理设施的分类收集、运输责任人,负责本村(社区)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农村生活垃圾从垃圾集中存放点至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分类收集、运输责任人,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垃圾收集、运输经营者具体实施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工作。
条文解读: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后的环节是分类收集、分类运输生活垃圾。市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条例草案,未对分类收集、运输的责任主体及其责任衔接进行规定。在调研中,有意见反映:如果不对分类收集、运输的责任主体及其责任衔接点进行明确规定,易造成责任主体不明、主体间责任不明,最终导致分类收集、运输责任难以落实,反过来影响村(居)民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积极性、主动性。为此市人大法制委在条例草案修改中增加了分类收集、运输责任人及其职责的规定,明确村(居)民委员会是农村生活垃圾从垃圾收集容器至本村(社区)生活垃圾集中存放点或者资源化处理设施的分类收集、运输责任人,负责本村(社区)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工作,应当聘用垃圾分拣员或者委托垃圾收集、运输经营者具体实施本村(社区)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农村生活垃圾从垃圾集中存放点至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分类收集、运输责任人,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生活垃圾收集、运输经营者具体实施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