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发布机构: |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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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 | 公开日期: | 2018-06-13 10:39 | |
登记号: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有 效 性: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
主题分类: |
《条例》第16条: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经营者,应当执行环卫作业标准,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和双方约定履行工作职责。
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经营者,乡镇(街道)垃圾转运站和村(社区)生活垃圾资源化处理设施运营管理者,应当建立农村生活垃圾管理台账,真实、完整记录生活垃圾来源、种类、数量、去向等情况,并定期向当地县(市、区)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相关数据和信息。
条文解读:
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经营者从事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活动,都应当遵守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和双方约定的有关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管理的工作职责,执行有关环境卫生标准,防止造成环境二次污染。这里的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主要体现在第十七条收集、运输作业的规定和第十九条生活垃圾处理的规定。
市政府提交的条例草案中,未规定建立农村生活垃圾管理台账的内容。在调研中,有意见指出:为提升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工作的规范化、法治化水平,便于对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经营者,乡镇(街道)垃圾转运站和村(社区)生活垃圾资源化处理设施运营管理者收集、运输、处理活动的监督,防止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条例中应增加建立生活垃圾管理台账制度的规定。所以,市人大法制委在条例草案修改中,增加一款规定:垃圾收集、运输、处理服务经营者,乡镇(街道)垃圾转运站和村(社区)生活垃圾资源化处理设施运营管理者,应当建立农村生活垃圾管理台账,真实、完整记录生活垃圾的来源、种类、数量、去向等情况,并定期向当地县(市、区)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工作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相关数据和信息。如果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经营者未能建立相应的台账,并真实完整记录相关情况的,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