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发布机构: |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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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 | 公开日期: | 2018-06-19 09:12 | |
登记号: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有 效 性: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
主题分类: |
《条例》第十七条:垃圾收集、运输作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禁止将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禁止将已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混合运输;(二)使用密闭、具备分类收贮生活垃圾功能的作业车辆,或者按照分类后不同的生活垃圾类别分别配置相应的作业车辆;(三)在作业车辆上标示明显的分类标识,并保持作业车辆功能完好、外观整洁;(四)及时清扫作业场地,保持垃圾收集容器、集中存放点、转运站及周边环境干净整洁;(五)使用密闭的收集容器、运输工具收集、运输生活垃圾,运输过程中不得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以及滴漏污水;(六)将分类垃圾分别运送至垃圾集中存放点、转运站或者相应的回收网点、处置场所。
条文解读:
村保洁员(分拣员)和垃圾收集、运输经营者在垃圾收集、运输作业中要遵循基本的操作规定。主要包括:
(一)生活垃圾投放、收集、运输、处理的所有环节都应当贯彻分类的要求。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应当分类收集;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应当分类运输;分类运输的生活垃圾应当分类处理,这是正面的要求。本条从反面进一步作出强调,即禁止将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禁止将已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混合运输。
(二)此规定主要是为了实现分类收集、分类运输,防止收集、运输环节的滴漏、异味等造成新的环境污染。
(三)明显的分类标识是为了便于识别,防止造成误投、误倒,也便于监督。保洁员(分拣员)和垃圾收集、运输经营者要定期检查、清洗作业车辆,保持其功能完好和外观整洁。
(四)保洁员(分拣员)和垃圾收集、运输经营者在作业过程中,难免会造成生活垃圾的散落、污水滴漏,需要及时进行处理,清扫作业场地,保持垃圾收集容器、集中存放点、转运站及周边环境干净整洁,防止污染的扩大,造成二次污染。
(五)生活垃圾中难免会包含部分污水,易腐垃圾随气温的升高也可能腐败变质产生异味,所以本条规定要使用密闭的收集容器、运输工具收集、运输生活垃圾,在运输过程中也不得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以及滴漏污水,以免造成环境污染。
(六)关于处置场所,本条例第十九条有明确的规定,保洁员(分拣员)和垃圾收集、运输经营者应该依照该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分别将垃圾运送到规定或者约定的垃圾集中存放点、转运站或者相应的回收网点、处置场所。
保洁员(分拣员)和垃圾收集、运输经营者如果违反本条规定的作业规定,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