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发布机构: |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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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 | 公开日期: | 2018-06-21 09:48 | |
登记号: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有 效 性: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
主题分类: |
《条例》第十八条:垃圾分拣员或者收集、运输经营者发现生活垃圾投放不符合初步分类要求的,可劝导投放人进行分拣;投放人拒绝分拣的,垃圾分拣员或者收集、运输经营者可拒绝收集、运输,并向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报告。
垃圾转运站运营管理者、垃圾处置经营者发现垃圾分拣员或者垃圾收集、运输经营者收集、运输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要求的,可要求其进行分拣;垃圾分拣员或者垃圾收集、运输经营者拒绝分拣的,垃圾转运站运营管理者、垃圾处置经营者可拒绝接收,并向所在地县(市、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报告。
条文解读:
在“二次四分法”分类模式下,为保障初步分类和二次分类正确率,本条分两款规定垃圾分拣员或者收集运输经营者等主体有权拒绝收集、运输、接收生活垃圾,并规定了他们的劝导和报告义务。
第一款针对生活垃圾投放人投放生活垃圾不符合初步分类要求的行为。村(居)民委员会有义务根据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对不符合投放要求的行为进行指导、劝告。如果投放人仍拒绝的,那么村(居)民委委员会可以向执法部门进行举报,并可以根据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的规定对该投放人进行相应的处理。
第二款针对垃圾分拣员或者垃圾收集、运输经营者收集、运输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要求的行为。执法部门经调查取证后,要根据垃圾分拣员或者垃圾收集、运输经营者违法行为的具体情节,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