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发布机构: |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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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 | 公开日期: | 2018-06-28 09:37 | |
登记号: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有 效 性: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
主题分类: |
《条例》第20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统筹规划并组织建设农村生活垃圾集中存放点、转运站等收集设施和农村生活垃圾资源化处理设施,按需配备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分类运输车辆,合理布局生活垃圾分类可利用物回收网点,促进农村生活垃圾减量、资源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最大化。
农村生活垃圾集中存放点、转运站等收集设施和农村生活垃圾资源化处理设施,由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主管部门会同环境卫生等部门进行运营监管。
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农村生活垃圾集中存放点、转运站等收集设施和农村生活垃圾资源化处理设施;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县(市、区)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主管部门商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核准,并采取先行重建或者提供替代设施等措施,防止农村生活垃圾污染环境。
条文解读:
考虑到生活垃圾收集、存放、运输和处置等的社会公益性,属于社会公共事务的范畴,本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职责,市、县(市、区)政府需加大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相应的财政投入。
调研中,有意见提出收集处理设施存在“重建设轻管理”的问题。所以本条第二款将农村生活垃圾集中存放点、转运站等收集设施和农村生活垃圾资源化处理设施运营监管的职责赋予了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主管部门及环境卫生等部门。
考虑到实践中确实可能存在需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部分设施的可能性,本条例规定了核准制度。适用本条规定的核准制度的,必须满足以下要件:(1)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拆除。原则上,生活垃圾收集、处理设施都是禁止关闭、闲置或拆除的,若存在特殊情况应当履行本条第三款规定的核准程序。对于哪些情况属于“确有必要”的情形,要根据具体情况和有关法规的规定来判断。一个根本的原则是,即使关闭闲置或拆除了该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也不会造成生活垃圾污染环境。(2)经所在地县(市、区)农村生活垃圾分类主管部门商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核准。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拆除生活垃圾处置设施或场所的,必须经所在地县(市、区)农村生活垃圾分类主管部门商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核准。有关单位拟关闭、闲置或拆除生活垃圾收集、处理设施的,应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两家共同审核批准后,方可关闭、闲置或拆除。(3)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经过有关部门共同核准后关闭、闲置或拆除生活垃圾收集、处理设施的, 还应当采取先行重建或者提供替代设施等措施,防止农村生活垃圾污染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