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发布机构: |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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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 | 公开日期: | 2018-06-04 10:30 | |
登记号: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有 效 性: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
主题分类: |
《条例》第9条:农村生活垃圾分为易腐垃圾(俗称会烂垃圾)、可回收物(俗称好卖垃圾)、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四类。
市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分类投放的要求,以便于识别的方式,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指南。
农村生活垃圾应当分类投放到指定的收集点或者收集容器内,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
条文解读:
垃圾分类是指按照生活垃圾的不同成分、属性、利用价值以及对环境的影响,并根据不同处置方式的要求,分成属性不同的若干种类,进一步将其转变成公共资源,从而提高垃圾的资源价值和经济效益,达到物尽其用的目的。本条第一款根据我市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践,规定本市的农村生活垃圾分为易腐垃圾、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四类。为便于村(居)民理解,更好掌握生活垃圾分类知识,《条例》特别注明易腐垃圾俗称会烂垃圾,可回收物俗称好卖垃圾。
关于易腐垃圾(俗称会烂垃圾)、可回收物(俗称好卖垃圾)、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四大类生活垃圾,每一类垃圾包含哪些方面的具体内容,在这部《条例》制定过程中曾设想采用定义加列举的方法加以规定,但考虑到可能存在列举不全、定义不科学的问题,所以本条第二款授权市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主管部门,要按照分类投放的要求,以便于识别的方式,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指南。
本条第三款规定,单位和个人应当将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到村(居)民委员会指定的收集点或者收集容器内,并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本条规定的倾倒,是指倒转或倾斜容器使里面的生活垃圾出来;抛撒,是指将生活垃圾扔出去,使之散落;堆放,是指未经处置、成堆地将生活垃圾放置在一起。这几种行为都是本《条例》不允许的,在《条例》的第二十五条设置了相应的处罚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