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发布机构: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 号: 公开日期: 2018-06-07 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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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农村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条文解读(第10期)

发布日期:2018-06-07 09:06 来源:金华日报 浏览量: 字号:[ ]

  《条例》第十二条:农村生活垃圾初步分类投放责任人应当按照要求摆放、清洁、维护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并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到相应的垃圾收集容器内,保持责任区内环境卫生整洁、有序。

  条文解读:

  本条接上一条的内容,对投放责任人的义务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按照要求摆放、清洁、维护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收集容器一般由乡镇统一购买,由村(居)民委员会发放给分类投放责任人。投放责任人要按照乡镇、村(居)民委员会的统一要求摆放到指定位置,定期清洁、维护收集容器;二是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到相应的垃圾收集容器内。即初步分类投放责任人要按照本条例的第十条第一项的规定以是否易腐烂为标准,将生活垃圾初步分为会烂和不会烂两类,分类投放到相应的垃圾收集容器内;三是对责任区内环境卫生定期进行清扫、保洁,保持责任区环境卫生的整洁、有序。

  《条例》第十三条:村(居)民委员会负责本村(社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要求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

  (二)明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的时间和地点;

  (三)督促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对不符合分类投放要求的行为进行指导、劝告;

  (四)督促垃圾分拣员或者垃圾收集、运输经营者,对本村(社区)不会烂垃圾进行二次分类投放。

  条文解读:

  为督促、指导生活垃圾产生者和垃圾分拣员或者收集、运输经营者能够切实按照“二次四分法”的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本条规定村(居)民委员会为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具体负责本村(社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工作。本条规定的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履行的具体职责为:

  (一)按照要求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如将乡镇政府购买的收集容器按照要求分发到户,在村(居)范围内的道路、公园、公共绿地等公共区域、公共场所配置相应的收集容器;

  (二)明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的时间和地点。为便于垃圾分拣员(保洁员)或者收集、运输经营者收集垃圾和初步分类投放责任人集中分类投放生活垃圾,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对分类收集的时间(如每天上午八点至九点)和地点(上门收集或者固定某地)予以明确,并通过适当方式让投放责任人知晓。

  (三)督促单位和个人按照“二次四分法”的要求分类投放生活垃圾,对不符合分类投放要求的行为及时进行指导、劝告,使其正确进行初步分类投放;

  (四)督促垃圾分拣员或者垃圾收集、运输经营者,对本村(社区)不会烂垃圾进行二次分类投放。垃圾分拣员或者垃圾收集、运输经营者正确进行分类是二次分类投放的关键,所以村(居)民委员会要通过定期、不定期的抽查等方式,督促其对生活垃圾进行正确的二次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