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发布机构: |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
---|---|---|---|
文 号: | 公开日期: | 2018-07-06 10:03 | |
登记号: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有 效 性: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
主题分类: |
《条例》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三款、第十条规定,随意倾倒、抛撒、堆放生活垃圾或者未依法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单位处500~3000元罚款,对个人处20~50元罚款。
条文解读:
本条结合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对随意倾倒、抛撒、堆放生活垃圾或者未依法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两种行为,设置了相应的法律后果。所谓倾倒,是指倒转或倾斜容器使里面的生活垃圾出来;抛撒,是指将生活垃圾扔出去,使之散落;堆放,是指未经处置、成堆地将生活垃圾放置在一起;所谓未依法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是指农村(社区)生活垃圾产生者和垃圾分拣员或者收集、运输经营者未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的“二次四分法”的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比如未以是否易腐烂为标准,将生活垃圾初步分为会烂和不会烂两类,分别投放至相应的垃圾收集容器内或者未对不会烂垃圾以能否回收和是否有害为标准进行二次分类,细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分别投放至规定的收集容器内或者集中存放点。
本条的处罚对象既包括农村(社区)生活垃圾产生者,也包括垃圾分拣员或者收集、运输经营者。执法主体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法律后果为先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如果在规定的期限内,违法行为人能够停止相关违法行为,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依法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则不需要对其给予行政罚款的处罚,如果逾期仍未改正违法行为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要对单位处500~3000元罚款,对个人处20~50元罚款。具体的罚款金额,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结合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态度等情节,在本条例规定的幅度范围内自由裁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