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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8-09-17 16:34  发布机构:   文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金华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9月14日

金华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市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

  2.2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及职责

  2.3 技术支撑机构

  2.4 工作组设置及职责

  2.4.1 事故调查组

  2.4.2 危害控制组

  2.4.3 医疗救治组

  2.4.4 检测评估组

  2.4.5 维护稳定组

  2.4.6 新闻宣传组

  2.4.7 专家咨询组

  2.5 县(市、区)应急指挥机构

  3 监测预警

  3.1 信息监测

  3.2 信息预警

  3.2.1 预警信息发布

  3.2.2 预警信息解除

  4 信息报告与通报

  4.1 报告主体和时限

  4.2 报告内容

  4.2.1 初次报告

  4.2.2 阶段报告

  4.2.3 总结报告

  5 应急响应

  5.1 事故评估

  5.1.1 评估信息的主要来源

  5.1.2 食品安全事件的评估与性质认定

  5.1.3 评估结论

  5.1.4 先期处置

  5.2 响应级别

  5.2.1 I级应急响应

  5.2.2 II级应急响应

  5.2.3 III级应急响应

  5.3 响应措施

  5.3.1 组织实施

  5.3.2 医学救援

  5.3.3 现场处置

  5.3.4 流行病学调查

  5.3.5 检测分析评估

  5.3.6 信息发布和舆情引导

  5.3.7 维护社会稳定

  5.4 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

  5.4.1 响应级别调整

  5.4.2 响应终止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6.2 总结评估

  6.3 责任追究

  7 应急保障

  7.1 队伍保障

  7.2 信息保障

  7.3 医疗保障

  7.4 技术保障

  7.5 物资与经费保障

  7.6 社会动员保障

  7.7 宣传培训

  7.8 应急演练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

  8.2 预案实施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食品安全事故运行机制,有效预防、积极应对和及时控制食品安全事故,高效组织应急处置和舆论引导,最大限度减少食品安全事故危害,保障公众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浙江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浙江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金华市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总体预案》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食物(食品)链各环节发生的食物污染事故、食物中毒以及其他食源性疾病,造成社会公众伤亡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构成潜在危害,并造成社会影响的食品安全事故。

  1.4 工作原则。

  按照以人为本、减少危害,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科学评估、依法处置,居安思危、预防为主的基本原则,及时、有效地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市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市食安委)是全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领导机构,当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时,市食安委转为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我市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其主要职责是组织、协调、指导全市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事故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审核重大信息的发布;审议批准市应急指挥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理工作报告、应急响应调整和终止等重要事项;向市委、市政府及省食安委报告应急救援情况。

  市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市食安委主任或市政府指定的其他领导担任,成员单位为市食安委各成员单位。

  2.2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及职责。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食安办)负责食品安全应急管理日常工作。当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时,市食安办转为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分别由市食安办主任、副主任担任。其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市应急指挥部的各项工作部署,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工作;提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启动、响应级别调整、应急响应终止等申请;指导、检查、督促事故发生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相关部门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控制事故,防止事态蔓延扩大;研究、协调、解决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向市委、市政府和市应急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报告、通报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并传达贯彻市委、市政府和市应急指挥部下达的应急处置指令;组织信息发布,必要时配合市委宣传部(市新闻办)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或通气会,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组织、协调各工作组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做好公文处理和会议组织协调等工作。必要时,市食安办与市应急办共同承担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能。

  2.3 技术支撑机构。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技术支撑机构由医疗、疾病预防控制以及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检验检测机构及各有关食品安全技术机构组成,在市、县(市、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组织领导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出具相关技术报告。

  2.4 工作组设置及职责。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处置需要,市应急指挥部可下设事故调查组、危害控制组、医疗救治组、维护稳定组、新闻宣传组、专家咨询组等若干工作组。各工作组在市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分别开展相关工作,按要求向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工作开展情况。

  2.4.1 事故调查组。

  按照职责分工,由市市场监管局牵头,技术支撑单位配合,会同市公安局、市卫计委等相关单位及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原因,评估事故影响,研判发展趋势,组织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原因分析,对问题产品进行检验检测,作出事故调查结论,提出相关防范意见和建议。涉嫌犯罪的,由公安部门立案侦办,查清事实,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监管部门及其他机关工作人员的失职、渎职等行为由监察机关进行调查。

  2.4.2 危害控制组。

  由事故发生环节的市级监管部门牵头,组织开展事故现场卫生处理,监督、指导事故发生地相关监管部门对问题产品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害蔓延扩大。

  2.4.3 医疗救治组。

  由市卫计委牵头,负责制订救治方案,迅速组织开展应急医疗救治工作,组织、指导事故发生地卫计部门救治因食品安全事故导致健康受到危害的人员。

  2.4.4 检测评估组。

  由事故发生环节的监管部门牵头,提出检测方案和要求,组织实施相关检测,综合分析各方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和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现场抢救方案和采取控制措施提供参考。

  2.4.5 维护稳定组。

  由市公安局牵头,负责加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编造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趁机作乱等违法犯罪行为,做好因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的矛盾化解和社会稳定工作。

  2.4.6 新闻宣传组。

  由市委宣传部(市新闻办)牵头,会同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网信办等单位,负责事故发生地现场报道和媒体采访管理工作,做好食品安全事故舆情引导和处置工作,并配合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2.4.7 专家咨询组。

  由有关方面专家组成专家咨询组,负责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为应急响应的调整和解除以及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参与指导应急处置和舆情引导工作。

  2.5 县(市、区)应急指挥机构。

  事故发生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参照市级应急指挥机构运作模式,成立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事故应对处置工作。跨县(市、区)的食品安全事故应对处置工作,由各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共同负责,或由金华市人民政府指定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牵头负责。对需要市级层面协调处置的食品安全事故,由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向金华市人民政府提出请求,或由县(市、区)应急指挥机构向市应急指挥机构提出请求。

  各县(市、区)有关部门及技术支撑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对工作。

  3 监测预警

  3.1 监测。

  加强对高风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贮藏、经营、进口、消费等环节的日常监管,建立健全全市统一的食品安全监测和通报体系;做好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构建各部门间信息沟通平台,实现信息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监测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和食品中有害因素,综合分析食品安全状况。对具有较高程度安全风险的食品,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发布或联合发布相关信息,切实做到食品安全问题早发现、早预防、早整治、早解决。

  有关监管部门发现食品安全隐患或问题,应及时通报卫计和市场监管(食安办)部门,依法及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

  3.2 预警。

  3.2.1 预警信息发布。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根据食品安全事件发生的规律、特点和检验、监测情况,分析对社会公众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发展的趋势,及时向卫计、市场监管(食安办)部门和社会公众发布预警信息。

  在接到食品安全隐患或问题预警信息后,卫计和市场监管(食安办)部门要依法及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

  3.2.2 预警信息解除。

  发布预警信息的部门应当根据事态发展和采取措施的效果等情况,适时发布相关信息。当研判可能引发食品安全事件的因素已经消除或者得到有效控制,应适时发布解除预警的信息。

  4 信息报告与通报

  4.1 报告主体和时限。

  市食安办在110指挥中心基础上,探索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报告系统,完善事故信息报告相关制度,明确报告的主体、程序及内容,强化首报责任意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瞒报、谎报、缓报,不得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

  (1)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流通、进口等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公众健康损害的情况和信息,应当在1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报告。

  (2)发生可能与食品有关的急性群体性健康损害的单位,应当在1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报告。

  (3)医疗卫生机构发现接收治疗的病人属于食源性疾病病人或疑似病人,应立即向所在地卫计、市场监管(食安办)部门报告。

  (4)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有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发现食品安全事故相关情况,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管(食安办)部门报告或举报。

  (5)卫计部门在调查处理传染病或其他突发卫生事件中发现与食品安全相关的信息,应当及时通报同级市场监管(食安办)部门。

  (6)食品检验机构、科研院所以及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其他单位发现食品安全相关的信息,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县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报告或举报。

  (7)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监测机构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获知食品安全事故或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或举报,应当立即通报同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及食安办,经初步核实后要继续收集相关信息,并及时通报进一步情况。

  (8)当发生较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或在全国性或区域性重要活动期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事故发生地县级政府(管委会)及市级有关单位必须尽快掌握情况,在事发1小时内、力争30分钟内,向市委市政府及省委省政府电话报告或通过紧急信息渠道报送初步情况,在事发2小时内、力争1小时内书面报送相关情况;因特殊情况难以在2小时内书面报送情况的,须提前口头报告并简要说明原因。

  4.2 报告内容。

  食品生产经营者、医疗机构、技术机构、社会团体和个人报告疑似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时,应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和人数等基本情况。

  4.2.1 初次报告。

  应尽可能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危害程度、死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及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等,如有可能还应当报告事故的简要经过。

  4.2.2 阶段报告。

  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包括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预测等。阶段报告应当根据事故处理的进程或者上级的要求随时作出。

  4.2.3 总结报告。

  包括食品安全事故鉴定结论,对事故的处理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今后对各类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等。总结报告原则上应当在事故处理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作出。

  5 应急响应

  5.1 事故评估。

  食品安全事故评估用于核定食品安全事故级别和确定应采取的措施。评估内容包括所涉及食品可能导致的健康损害及所涉及的范围,是否已造成健康损害后果及严重程度;事故的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事故发展蔓延趋势等。

  5.1.1 评估信息的主要来源。

  (1)食品安全事件发生单位与食品安全事件相关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报告的信息;

  (2)医疗机构救治情况信息;

  (3)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监测和分析结果;

  (4)经核实的公众举报信息;

  (5)经核实的媒体披露报道信息;

  (6)经核实的其他通报信息。

  5.1.2 食品安全事件的评估与性质认定。

  食品安全事件评估是为确定食品安全事件的性质而采取的措施和相对应的确认活动。评估食品安全事件,应当综合考察可能导致的健康损害及所涉及的范围、事故的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事故发展蔓延趋势等多个方面的因素,以专业技术机构出具的报告为主要依据的,行政报告应当收录专业技术机构专业报告作为附件。

  有关部门应当按规定及时向市食安办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由市食安办统一组织、协调开展食品安全事故评估。

  5.1.3 评估结论。

  评估结论分为三种,分别是食品安全事故、疑似食品安全事故和一般食品安全事件,确认是食品安全事故的,启动与事故级别相适应的响应级别;对疑似食品安全事故和一般食品安全事件的,由市市场监管局(市食安办)通知事件发生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按照一般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规程进行处置,并持续跟踪事件的最新进展情况。

  5.1.4 先期处置。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事发单位应当及时、主动、有效进行处置,控制事态发展,并将事故进展和有关先期处置情况,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市应急处置指挥部办公室。市应急处置指挥部视情决定是否组织现场救援队伍并赶赴现场进行指挥。

  5.2 响应级别。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的严重程度和发展趋势,市级应急响应分为I级、II级、III级3个等级。食源性疾病中涉及传染病疫情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相关规定开展疫情防控和应急处置。

  5.2.1 I级应急响应。

  经市食安办初步评估为特别重大或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市食安委应立即对事故影响及其趋势进行综合评估,经市政府同意,启动I级应急响应。市食安委转为市应急指挥部,在省级及以上党委政府统一部署下,立即成立对应工作组,参与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事故发生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也必须启动I级应急响应;事故发生单位按照相应的处置方案开展先期处置,并配合有关监管部门做好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5.2.2 II级应急响应。

  经市食安办评估为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市食安委立即对事故影响及其趋势进行综合评估,经市政府同意,启动II级应急响应。市食安委转为市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组织、协调事故发生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有关单位开展应急处置救援工作;市食安委要派出工作组赶赴事故现场,参与救援工作,将应急处置情况及时报告省委省政府。事故发生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也必须启动II级应急响应;事故发生单位按照相应的处置方案开展先期处置,并配合有关监管部门做好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5.2.3 III级应急响应。

  经市食安办评估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市食安委视情启动III级应急响应,事故发生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或按照市应急处置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全力开展应急处置。事故发生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及时将事故处置情况报市食安办,并报市政府备案。

  1起食物中毒人数在30人以下,且未出现死亡病例的,由事故发生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根据有关规定酌情进行处置。

  5.3 响应措施。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根据事故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在市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各级政府和有关单位应当根据工作职责和需要,成立相应工作组,组织采取以下措施,按相应职责做好事故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5.3.1 组织实施。

  市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响应措施,按照事故级别启动应急响应,成立工作组,开展指挥调度。

  5.3.2 医学救援。

  医疗救治组或卫计部门要有效利用医疗资源,组织指导医疗机构开展食品安全事故患者的医疗救治工作,根据需要安全的将重症患者转运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加强救治。视情增派医疗卫生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调配急需医药物资,支持事故发生地医学救援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做好食品安全事故患者的心理援助。

  5.3.3 现场处置。

  事故调查组要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对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危害控制组要依法强制性就地或异地封存事故相关食品及原料和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对确认已受到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相关食品及原料,有关监管部门应当依法责令生产经营者召回、停止经营及进出口并销毁;对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责令生产经营者清洗消毒,必要时标明危害范围,防止危害扩大或证据灭失等。

  5.3.4 流行病学调查。

  事故调查组要对事故有关的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及时向市食安办提交流行病学调查报告。流行病学调查期间,相关监管部门要协助做好调查工作。

  5.3.5 检测分析评估。

  检测评估组要及时组织检验机构开展抽样检验,事故调查组要尽快查找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性质和原因,组织、协调专业技术机构对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相关危险因素和检品及时进行检验检测;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应当对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相关危险因素及时进行检测;专家咨询组对检测数据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分析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事故调查和现场处置方案提供参考;有关监管部门对食品安全事故相关危险因素消除或控制,事故中伤病人员救治,现场、受污染食品控制,食品与环境,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等情况进行分析评估。

  5.3.6 信息发布和舆情引导。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配合市委宣传部(市新闻办)进行事故信息发布,信息发布由市应急指挥部或其办公室统一组织。采取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新闻通稿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发布,做好宣传报道和舆情引导。

  5.3.7 维护社会稳定。

  维护稳定组或公安部门要加强事故发生地社会治安管理,维护事故现场秩序,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救助患者的医疗机构、涉事生产经营单位、应急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对发布不实食品安全信息的人员予以处置;查处妨碍监管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违法犯罪行为;做好各类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必要时,协调相关媒体和网络媒体删除不实消息,并在显著位置发布澄清或辟谣信息。

  5.4 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

  在食品安全事故处置中,遵循事故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防控需要,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应急响应级别,直至响应终止。

  5.4.1 响应级别调整。

  市食安办组织进行分析、评估和论证后,认为符合应急响应级别调整条件的,提出调整级别建议,报市食安委批准后实施。

  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可提高应急响应级别:

  (1)当事故进一步加重,影响和危害扩大并有蔓延趋势,情况难以控制时;

  (2)当在学校或托幼机构、全国性或区域性重要活动期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

  当事故危害或不良影响得到有效控制,评估标准已降低到原级别以下,无进一步扩散趋势时,可降低应急响应级别。

  5.4.2 响应终止。

  当食品安全事故得到控制,并符合以下要求,评估认为符合响应终止条件时,由省级及以上党委政府终止I级应急响应,由市食安委终止Ⅱ级应急响应,由市食安委或事故发生地食安委终止III应急响应。

  (1)食品安全事故患者全部得到救治后,原患者病情稳定24小时以上,且无新的急性病症患者出现,食源性疾病在末例患者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病例出现;

  (2)现场、受污染食品得到有效控制,食品与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清理并符合相关标准,次生、衍生事件隐患消除;

  (3)事故危害或不良影响已消除或得到有效控制,不再需要应急处理;

  (4)经综合评估后认定不属于食品安全事故的。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善后处置工作由事故发生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市政府和市级有关监管部门提供必要的支持。事故发生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及其监管部门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的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尽快妥善安置、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消除事故影响,恢复正常秩序,完善相关政策,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及运输工作补偿,应急及医疗机构垫付费用、事故受害者后续治疗费用、产品抽样及检验费用等及时拨付,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

  事故发生后,各级监管部门根据食品安全事故损失的实际情况,及时制定事故应急款项分配方案,报同级财政部门拨付救援资金,各监管部门应做好救援资金的使用、发放和管理工作。

  民政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发放救助资金和物资,并做好监管工作。保险监管部门应当在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组织、协调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害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承担受害人后续治疗及保障等相关费用。

  6.2 总结评估。

  食品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及时组织有关单位对食品安全事故和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评估应急处置工作开展情况和效果,提出对类似事故的防范措施和意见建议。

  特别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由市食安委及有关单位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评估;较大、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由市、县(市、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及有关单位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评估。较大食品安全事故总结评估报告报省政府和省食安委,一般食品安全事故总结评估报告报市政府和市食安委。

  市食安办结合实际救援情况,组织对事故发生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的应急救援总结进行分析、研究,提出改进意见,通报有关单位。

  6.3 责任追究。

  事故责任单位责任人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的,或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的,未经审核擅自报送或者未经授权擅自发布食品安全信息,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对瞒报、缓报、谎报和漏报食品安全事故重要情况或者应急处置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纪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 应急保障

  7.1 队伍保障。

  各部门要结合本单位职责,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培训,加强应急处置队伍建设,规范应急队伍管理,落实专兼职人员,建立应急专家库,为事故核实、级别核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方案制订,应急检验检测、危害评估和调查处理等工作提供决策建议。

  7.2 信息保障。

  市市场监管局(市食安办)负责食品安全信息网络体系的统一管理,会同公安部门及有关监管部门建立全市统一的食品安全信息网络体系,加强对食品安全抽检监测、预警、投诉举报、舆情监测、事故报告与通报等方面的信息采集、监控和分析,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构建部门间信息沟通平台,实现食品安全信息的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落实防范措施,切实做好食品安全事故的防范和预警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报告体系,确保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信息收集渠道畅通有效。

  7.3 医疗保障。

  卫计系统要建立功能完善、反应灵敏、运转顺畅、持续高效的医疗救治体系,在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害时迅速开展医疗救治。

  7.4 技术保障。

  有关监管部门要加强食品安全事故监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等技术的研发运用,促进交流合作,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提供技术保障。食品安全事故的技术鉴定工作必须由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检测机构受应急处置指挥部或者职能部门的委托,立即采集样本,按有关标准要求实施检测,为食品安全事故定性提供科学依据。

  7.5 物资与经费保障。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车辆、设施、设备和物资的储备与调用应当得到保障,使用储备物资后须及时补充。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产品抽样及检验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保障应急资金足额并及时到位。事故发生后,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监管部门,根据食品安全事故损失的实际情况,及时拨付事故应急款项。

  7.6 社会动员保障。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协助、参与应急处置,必要时依法调用企业和个人物资。在动用社会力量或企业、个人物资进行应急处置后,应当及时归还或给予补偿。

  7.7 宣传培训。

  各级政府、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其他有关单位要加大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力度,增强公众的责任意识和预防、自救、互救能力。加强对食品安全监管人员、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广大消费者食品安全应急知识的宣传培训,促进监管人员掌握食品安全相关工作技能,增强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责任意识,提高消费者的风险意识和防范能力。

  7.8 应急演练。

  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单位每3年至少组织1次应急演练。生产经营单位和有关企事业单位应根据本单位事故预防重点,每年至少组织1次综合应急演练或专项应急演练,演练结束后及时进行评估,分析问题,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

  市食安办负责本预案的管理工作,会同有关单位适时组织对本预案进行评估和修订。市级有关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及食品安全事故多发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结合当地实际,依据本预案,及时制定或修订有关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并做好与本预案的衔接,相应预案报市市场监管局(市食安办)备案。市食安办会同市应急办适时对各地、各部门的预案编制、修订和演练等情况进行督查检查。

  8.2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金华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修订)》(金食安委〔2016〕9号)同时废止。

 

  附件:1.事故分级

  2.成员单位职责

 

  附件1

事故分级

  按照事故严重程度,根据有关国家规定,食品安全事故分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和一般食品安全事故4个级别。

  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是指出现以下情形之一:

  (1)受污染食品流入包括我市在内的2个以上省份或国(境)外(含港澳台地区),造成特别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或经评估认为事故危害特别严重的;

  (2)国务院认定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是指出现以下情形之一:

  (1)受污染食品流入包括我市在内的2个以上设区市,造成或经评估认为可能对社会公众造成严重健康损害的食物中毒或食源性疾病的;

  (2)在我市发现属我国首次出现的新污染物引起的食源性疾病,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并有扩散趋势的;

  (3)1起食物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在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或死亡人数在10人以上的;

  (4)省级以上政府认定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较大食品安全事故,是指出现以下情形之一:

  (1)受污染食品流入我市2个以上县(市、区),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1起食物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在100人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的;

  (3)市政府认定为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是指出现以下情形之一:

  (1)存在损害健康的污染食品,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1起食物中毒事件人数不足100人,且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县级政府以及金华开发区、金义都市新区、金华山旅游经济区管委会认定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

 

  附件2

成员单位职责

  各成员单位在市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加强对事故发生地县(市、区)政府、金华开发区、金义都市新区、金华山旅游经济区管委会的有关监管部门相关工作的督促、指导,积极参与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等工作。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的新闻发布会或通气会,并协助有关单位做好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的对外宣传工作,组织、指导、协调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发布。

  市经信委:负责协调有关企业参与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和调查处置等工作。

  市教育局:负责协助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对发生在学校及其周边区域的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和调查处置等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组织、指导、协调食品安全事故涉嫌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组织开展社会维稳、及时对互联网相关信息进行管理及有害信息的封堵等工作。

  市民政局: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发放救助资金和物资,并做好监管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事故应急救援资金的保障及监管等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协调救灾物资的交通运输等工作。

  市水利局:负责组织涉及初级水产品的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和调查处置,依法开展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市农业局:负责组织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和调查处置,负责组织畜禽屠宰环节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和调查处置,依法开展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市林业局:负责组织涉及林产品的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和调查处置,依法开展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市商务局(粮食局):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所需物资的组织、供应,参与涉及粮食生产流通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和调查处置等工作。

  市卫计委: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规定,负责组织救治因食品安全事件导致人身伤害的人员;指派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食品安全事件中的流行病学调查和现场卫生学处理;结合医疗救治和风险监测情况参与对食品安全事件的评估并出具相关专业报告。

  市环保局:负责组织因环境污染造成的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和调查处置,依法组织开展环境监测,协调、指导各县(市、区)、金华开发区、金义都市新区、金华山旅游经济区的污染处置工作,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理提出意见和建议。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组织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环节和涉及保健食品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和调查处置,依法开展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市质监局:负责组织因相关配套产品引起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和调查处置,依法开展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市行政执法局:负责组织餐厨废弃物引发的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和调查处置,负责城市占道经营食品摊贩引发的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和调查处置等工作。

  市旅游局:负责协助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对A级景区、星级旅游饭店、旅游推荐饭店、旅行社的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和调查处置等工作。

  金华海关:负责组织涉及进出口通关环节的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和调查处置等工作。

  金华检验检疫局:会同金华海关组织开展涉及食品进出口环节的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和调查处置,依法开展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