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金华市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办法》的解读

索 引 号: 11330700002592599F/2019-114962 主题分类:
发文机关: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9-11-12
发布日期:2019-11-14 14:50 来源: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量: 字号:[ ]
政策原文

  新修订的《金华市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20年1月1日施行。现就《办法》的相关情况作如下解读:

  一、必要性

  一是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对立法工作的高标准、严要求。《金华市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办法》是我市自2015年获得地方立法权以来,市政府制定出台的第一部政府规章,是我市政府立法工作的基本制度,为我市政府立法工作奠定了程序合法的基础。该办法实施三年多来,对于规范我市行政立法活动,保证行政立法质量发挥了重要的指引作用。但《金华市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办法》的主要立法依据之一《规章制定程序条例》于2017年进行了重大修改,党的十九大对立法工作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为贯彻落实中央和新修改的《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对行政立法工作的新要求,适时修改该办法十分必要。

  二是《金华市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办法》作为我市首部政府规章,制定之初由于立法工作人员不足、立法经验匮乏等原因,导致大部分规定过于原则,存在可操作性不强等问题。为解决存在的问题,充分体现和加强我市立法工作的程序性、民主性、科学性,加之我市近年来立法实践中探索形成的一些行之有效的做法和经验需要进行固化,急需根据政府立法工作的需要修改《金华市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办法》。

  二、修改过程

  根据市政府2019年立法计划安排,市司法局起草工作专班在精研相关法律法规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以及省内外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行政立法程序规范文本的基础上,于7月底起草了《办法》修订草案草拟稿。先后通过2019局务会讨论、局门户网站公开征集社会各界意见、赴县(市、区)调研、召开市政府相关部门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的座谈会、专家论证会、书面征求县(市、区)政府意见等方式广泛听取了各县(市、区)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社会各界代表的意见建议,并根据征集的意见建议进行数轮修改完善后,形成《办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于11月5日提交市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8章44条,比原《金华市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办法》多1章13条,主要修改内容如下:

  (一)贯彻党的思想,推进民主立法。为深入贯彻党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指导思想,进一步推进我市立法工作的公开性、民主性,特别突出了以下两点:一是要求做到四个公开,即:征集立法项目要公开、立法计划要公开、立法草案要公开、征求意见要公开;二是新增了对审查过程中的部门意见分歧沟通协调程序规定。

  (二)鼓励专业人员参与,坚持科学立法。《办法》对《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有关加强立法工作专业性和科学性的要求作出细化规定:一是规定,鼓励起草单位将涉及重大疑难问题、专业性或者技术性较强的问题以及社会生活中新出现的问题的草案委托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专业智库等开展专项研究。二是规定,在草案审查阶段对涉及专业性、技术性问题需要进行可行性论证、风险预测的,或者涉及意见分歧、争议较大的事项需要科学厘定的,应当邀请有关专家、学者、实际工作者以及行政相对人代表召开论证会进行立法论证。

  (三)明确立法程序,厘定部门职责。《办法》是我市政府立法工作的程序制度,主要规定的是部门职责和立法程序,因此本次修订,进一步细化了我市的立法程序,据此,对于部门职责作了如下修改:一是根据市政府机构改革,将原属“市政府法制办”的职责改由“市司法行政部门”负责;二是进一步明确了相关部门在立法计划编制、草案起草、审查、决定、公布、备案、解释以及修改、废止等阶段中的不同职责。

  (四)划分三类项目,制定立法计划。与市人大地方性法规制定计划相衔接,将列入市政府年度立法计划的项目重新分为审议项目、预备项目、调研项目。与此同时对立法项目申报、立法计划编制要求、立法计划实施等内容进行细化规定。

  (五)新增立项评估,提升立项标准,适时调整计划。一是对立法项目的确定,要求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对立法项目进行立法论证与协商。另外本着对立法的高标准、严要求的筛选原则,新增了四项立项标准。二是根据我市立法实践过程中遇到的实际情况,增加了立法计划调整规定,规定对于未列入立法计划但因实际情况急需制定政府规章的,经补充论证后,可增加政府规章制定计划。

  (六)加强规章管理,及时清、改、废。为加强对现行有效的政府规章的管理,使政府规章能够切实有效实施,本次修改对政府规章的清理、修改、废止等程序作了补充规定:一是明确政府规章清理的责任单位和对清理意见的处理;二是补充规定了政府规章实施后应该清、改、废的情形及实施主体;三是要求实施主管部门在政府规章实施满一年后即进行立法后评估,以确保和提升政府规章的实施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