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30700002592599F/2019-114958 | 主题分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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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19-11-07 |
一、制定背景
2015年7月,市人民政府根据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1年发布的《关于划分高污染燃料的规定》(环发〔2001〕37号)要求,划定了金华市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2017年3月,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2015年8月29日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原国家环境保护部重新发布了《高污染燃料目录》(国环规大气〔2017〕2号),禁燃区燃料类型分为I(一般)、II(较严)、III(严格),因此需要重新划分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组织编制了《关于调整市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二、制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等规定。
三、 主要内容
《公告》分为5个部分。
第一部分,禁燃区范围
1. Ⅲ类禁燃区范围
市区二环线闭合范围内和婺城新城区。
2. Ⅱ类禁燃区范围
金华开发区金西区块、金义都市新区和市区二环线以外、中心城区规划范围以内三个区块。
第二部分,高污染燃料目录
1. III类禁燃区(严格)。禁止燃用高污染燃料组合为:
(1)煤炭及其制品。
(2)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3)未配置超低排放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
2. II类禁燃区(较严)。禁止燃用高污染燃料组合为:
(1)单台出力小于35蒸吨/小时锅炉燃用的煤炭及其制品。
(2)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第三部分,管理规定;第四部分,规定了各区政府和相关部门职责;第五部分,实施日期。
四、适用范围
本《公告》适用于金华市区。
五、解读机关
金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