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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9-12-20 09:11  发布机构:   文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金华市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指导意见(试行)》已经市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2月19日

  金华市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

  指导意见(试行)

  为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和人口老龄化的需求,满足群众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诉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浙江省社会养老服务促进条例》及省建设厅等9部门《关于开展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浙建〔2016〕6号)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开展市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

  加装电梯工作应遵循“业主主体、政府引导、社会支持、市场运作”的原则。

  二、实施主体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可以以住宅小区、幢或单元为单位提出申请。以小区为单位申请加装电梯的,申请人为该小区业主委员会;以幢或单元为单位申请加装电梯的,申请人为该幢或单元业主。申请人可以推荐业主代表组织实施,或者自主选择其他单位作为代理人组织实施。

  三、申请条件

  申请加装电梯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既有住宅具有合法的不动产权证,满足建筑物结构安全、消防安全等有关规范要求,且未列入房屋征收范围和计划。

  (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并签订协议,同时妥善处理好住宅周边相邻关系。加装电梯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还应当征得该专有部分业主的同意。

  四、设计要求

  由申请人委托原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设计单位进行专项设计。设计单位应严格按照《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程技术标准》(中国建筑学会标准T/ASC-2019)《浙江省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设计导则》(浙建发〔2015〕384号)的要求进行设计。同时专项设计应满足结构安全、消防、环保、应急救援、防雷、电梯设计等相关标准、安全技术规定。

  加装电梯设计方案应以经济实用为原则,不得多占用土地资源,尽量减少对周边相邻建筑的不利影响,尽量不占或少占用现状绿化,不得变相增加住宅使用空间。电梯井占地尺寸不宜超过2.5米×2.5米。

  加装电梯施工图须经有资质的图审机构审查合格。

  五、资金筹集

  加装电梯建设资金及运行使用、维护管理所需要的资金由业主承担。业主本人及配偶无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加装电梯。

  对市区范围内四层及以上的非单一产权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在加装电梯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书后,政府给予不超过15万元/台的补助,补助资金按区域由婺城区、金东区、金华开发区财政分别承担,具体办法由各区自行制定,并报市建设局、市财政局备案。

  六、保障措施

  加装电梯后新增建筑占地面积和计容积率建筑面积不再办理不动产权登记,不再征收地价款,免于补缴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及其他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加装电梯涉及电力、给排水、燃气、数字电视、通讯等管线迁移及其他配套设施项目改造的,相关单位应开通绿色通道,予以优先办理。

  加装电梯应加强与老旧小区改造相结合,在实施老旧小区综合改造提升项目过程中,根据加装电梯的安装要求,在供配电改造、改善加装电梯外围条件等基础设施建设方面加以支持。

  七、实施程序

  (一)制定方案。由申请人组织编制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设计方案。

  (二)签订协议。加装电梯的服务范围内产权所有人应当自主或者委托社区组织主持,就加装电梯费用筹集、电梯配置方案、运行维保费用分摊、工程施工、电梯维护管理等问题进行充分协商并签订书面协议。街道和社区组织要积极做好居民的政策宣传和协调工作,可根据实际提出资金分摊指导意见。

  (三)联合审查。申请人持加装电梯的书面申请材料、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加装电梯协议、加装电梯专项设计施工图(包括电子文件)等向区自然资源部门办理加装电梯手续。由区自然资源部门召集建设、市场监管、行政执法等相关单位联合审查。联合审查通过后,区自然资源部门正式启动行政许可程序,并将经联合审查通过的设计文件在加装电梯小区范围内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施工许可。按《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需要办理施工许可的加装电梯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申请人应持经图审合格的加装电梯专项设计施工图、施工与监理方案到区建设部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手续。

  (五)工程施工。加装电梯的施工、监理单位应具备相应资质。加装电梯施工前,安装单位应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安装告知。施工过程中接受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部门的质量安全监督。

  (六)竣工验收。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和电梯企业等单位按有关法律法规或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责任。

  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和电梯企业等单位对加装电梯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同时邀请区建设、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参加,各相关职能部门不再另行组织单项验收。工程结束后建设单位将工程资料(包括工程前期准备、工程施工、工程竣工验收等各阶段)上报区建设部门,由区建设部门统一收集整理,一年一次移交市城建档案馆。

  (七)使用登记、管理。在加装电梯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30日内,申请人向市市场监管局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电梯的显著位置。

  申请人在加装电梯投入使用前应当落实电梯管理单位。加装电梯使用管理应当遵守《金华市电梯安全条例》及相关安全使用管理规定。

  八、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各县(市)可结合实际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