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金华市区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办法(2019年修订)实施细则》的通知

索 引 号: 1133070000259288XD/2019-14463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文机关: 金华市经信局 成文日期: 2019-03-21
文 号: 金政办发〔2019〕13号 统一编号:
有 效 性: 失效 主题分类: 工业、交通/机械制造与重工业
发布日期:2019-03-21 14:23 来源:金华市经信局 浏览量: 字号:[ ]
政策解读(文字版)

关于印发《金华市区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办法(2019年修订)实施细则》的通知
   

     

婺城区、金东区经商局,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金义都市新区、金磐扶贫经济开发区经(招)发局:    

根据市政府办公室《金华市区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办法(2019年修订)》(金政办发〔2019〕13号),制订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金华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19年3月21    

     

 
金华市区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办法    

(2019年修订)实施细则    

     

一、实际用地面积计算    

按照租赁合同中标明的租赁月数(租赁时间在15日(含)之前的,租赁当月作为租赁首月;在15日之后的,租赁次月作为租赁首月)计算,末月计算方法同上。实际用地面积=已登记的工业、仓储两类用地面积+承租用地面积×租赁月数÷12-出租用地面积×租赁月数÷12(符合要求的出租)。租赁标的物以生产用房建筑面积标识的,承租用地面积和出租用地面积依据不动产权证标明的容积率计算。容积率大于1时,出租(承租)用地面积=出租(承租)生产用房建筑面积÷容积率;容积率小于1时,出租(承租)用地面积=出租(承租)生产用房建筑面积÷1。无法提供容积率的,不予核减。容积率=地上总建筑面积÷用地面积    

无生产用房等建筑物的土地出租,以及出租给个人和非工业企业的,出租用地面积一概不予核减。    

新增土地的2年建设期+1年过渡期,按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之日作为首月开始计算36个月,最后一个自然年度,按过渡期月数计算核减土地面积,核减土地面积=新增土地面积×过渡期月数÷12。    

租用工业用地或生产用房的新工商注册登记企业1年内依申请可不纳入评价。按工商注册登记时间作为首月开始计算12个月,当年多于6个月的,当年可不列入评价,次年列入评价;当年少于6个月的,当年以及次年均可不列入评价。    

二、租金发票开具日期界定    

在评价年度内,出租生产用房的企业需要核减出租面积的,提交的租金发票必须是评价年度12月31日以前开具的(2018评价年度放宽至第一轮核减土地面积结束之日),超过日期补开的发票一概不予认可。    

三、行业分类确定    

规模以上企业以市统计部门认定的行业分类为准。规模以下企业以评价年度12月31日前工商登记的主营业务行业分类为准。市统计部门认定的行业、工商登记的行业、税务登记的行业三者存在不一致的,由各区通知企业变更为一致。    

四、用电数据统计    

规模以下企业用电数据以金华电业部门一一对应的户名、户号取数为准。多个户号的,合并计算。一个户号内承出租企业用电数据不进行分户计算。    

五、存在环境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时间认定。    

以生态环境部门处罚书的日期为准,受处罚的评价年度其单位排放工业增加值指标得分为0分。    

六、首次列入规模以上企业的认定。    

对评价年度首次列入规模以上企业的,给予两年特别保护期,从统计部门提供入库名单年度开始计算,默认参与规下企业进行评价(合并评价的除外)。如需选择参与规上企业评价,在数据审核阶段需登录评价信息系统自行勾选参与规上企业评价。    

七、合并评价关系确认及审核    

企业集团下属制造业企业(集团控股公司和全资子公司)合并评价,集团公司直接控股比例达到50%以上(不含50%)。控股关系以评价年度12月31日登记的股权结构为准(2018评价年度放宽至第一轮核减土地面积结束之日)。    

在同一产权所有人(或共同产权所有人)的同一块土地上,注册有多个工业企业(制造业)法人单位合并评价,其投资人之间存在直系亲属关系指和自己有直接血统关系或者婚姻关系的人,如父、母、夫、妻、子、女等;控股关系指直接控股比例达到50%以上(不含50%)。    

合并评价按照以下规则顺序进行,规模以上企业为主,母公司为主,拥有自有用地企业为主。    

上一评价年度已经合并评价的关联企业,无需重新提供资料,由评价办根据年末工商登记的股权结构、主营行业等变化情况进行审核,不符合合并条件的,直接解除合并关系。    

八、提档、豁免    

符合多个提档条件的,从高进行计算,提档档次不可累计。    

对于合并评价的企业,其中符合提档或者豁免D类企业条件的,给予提档或豁免,其余企业仍按照合并评价计算结果确定等级。    

九、D类企业土地司法拍卖后1年过渡期的认定    

D类企业土地使用权通过司法拍卖,自司法裁定书下达之日起,依申请停止执行差别化水电价。超过1年尚未办理完成土地过户手续的,继续执行。    

十、D类企业差别化水价、电价豁免条件认定。    

以出租为主的企业业主名下所有地块上的工业企业,其亩均税收可合并计算,达到市区上一评价年度平均值以上的,依申请不执行差别水电价。合并计算亩均税收企业认定标准:    

1.存在合法的租赁关系,合同、租金发票等要素齐全,在评价启动核减土地面积阶段已进行系统申报,经审核后进行面积调整的;    

2.承租方企业不存在多处用地情况(包括已经超过建设期的自有土地、承租多个企业出租的生产用房);    

3.评价年度12月31日,该承租企业的注册经营地在出租企业工业用地范围内(2018评价年度放宽至第一轮核减土地面积结束之日;在出让合同约定建设期内的首次供地的企业除外);    

4.工商、税务登记的主营业务行业分类必须为制造业。    

十一、土地所有权人与纳税主体不一致的土地使用税减免    

土地所有权人与纳税主体不一致的,原则上不予减免。存在下列情况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由税务部门核实后予以减免。    

(一)土地所有权人由于破产重整、停业等特殊原因,城镇土地使用税由土地实际使用人缴纳的。    

(二)租用集体建设用地(指自然资源部门未登记的土地),且由租用人缴纳的。    

(三)自然人拥有自然资源部门出让的工业用地,该自然人控股企业缴纳的。    

十二、其它事项    

调整规模以上企业部分数据审核流程,规模以上企业工业增加值、综合能耗、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主营业务收入、年平均职工人数、用地亩数(指上报统计系统的用地数)等数据由企业通过评价系统直接填报,由市统计部门进行核实。逾期未申报的,数据按0处理。企业实际使用土地数据,包括自有用地、租用土地及生产用房建筑面积。企业自有用地面积由自然资源部门提供,租用土地及生产用房建筑面积由区级经信部门核实,市评价办对核实情况进行抽查。    

市、区、乡镇(街道)逐级通知所辖区拥有自有土地企业,以及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登录评价系统进行信息填报以及核实确认。出租方负责督促相应承租企业登录评价系统进行信息填报以及核实确认。从接到通知后,企业要定期登录评价信息系统,进行信息填报以及核实确认,直至公布年度评价结果。发生企业未按时登录、上报、确认评价数据,导致评价结果差错引起的后果,由企业自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