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全面实施工资款和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的通知

索 引 号: 11330700002592214N/2017-14472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文机关: 市建设局 成文日期: 2017-12-18
文 号: 金市建建〔2017〕124号 统一编号: ZJGC16-2017-0015
有 效 性: 有效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含住房)
发布日期:2019-05-06 10:34 来源:市建设局 浏览量: 字号:[ ]

 

各县(市、区)建设局、人力社保局,东阳市建管局,金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金义都市新区建设管理局、金华山旅游经济区建设环保征迁局、金磐开发区建设规划局,市属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浙政办发〔2017〕3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浙江无欠薪”行动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80号)、《全省建筑业开展“浙江无欠薪”行动实施方案》(住建发〔2017〕295号)和金华市《开展“金华无欠薪”“543”行动方案》(金防欠薪发〔2017〕1号)、《建筑业“金华无欠薪”行动实施方案》(金市建建〔2017〕90号)的总体要求,结合我市建设行业实际,决定在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全面实行工资款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工程款支付担保和实名制管理三项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自2018年1月1日起,金华市行政区内所有新开工工程项目全面实施工资款和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工程款支付担保和实名制管理三项制度。

一、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

(一)专用账户设立。

1.施工总承包单位或工程总承包(以下简称总包单位)对所承揽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到工程所在地县(市、区)的商业银行设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并与建设单位、开户银行签订《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托管协议》(附件1)。工程有专业分包、劳务分包的,总包单位应与专业分包、劳务分包签订《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委托支付协议》(附件2),负责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的支付。

2.建设单位和总包单位应在合同中对专户设立和管理予以明确,工程合同须约定:工资性工程款作为工程款组成部分,包括工资性工程预付款和工资性工程进度款,以及工资性工程款数额、工资性工程预付款数额、工资性工程进度款数额的计算、抵扣及支付方式。

3.在办理施工合同备案手续时,应当出具该项目《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设立证明》(附件3)、《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托管协议》、《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委托支付协议》和该工程工资性工程预付款拨付凭证等相关材料,并提交建设、总包单位《防范处置拖欠农民工工资承诺书》(附件4)。无须备案的施工合同,在办理工程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出具上述材料,否则视为安全生产措施不到位。

(二)专用账户资金拨付

建设单位须按时足额将工资性工程款转入总包单位设立的专户。工程开工建设前,建设单位足额拨付工资性工程预付款(为工资性工程款额度的1%);开工后每月25日前足额拨付工资性工程进度款。工资性工程预付款在该工程主体结构封顶验收合格后抵扣一半,剩余部分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从工程款中抵扣,若仍不足以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在合同价80%的工程款中抵扣,确保工程竣工农民工工资足额发放到位。

(三)专用账户资金使用

1.工资性工程款实行专款专用。专户资金须专项用于已实名登记的农民工工资发放,不得用于农民工工资以外的价款支付,其使用由建设单位,总包单位、设立专户的银行共同监管。总包单位应将工资发放至已办理实名制登记的农民工工资卡(银行卡)中。没有工资卡(银行卡)的,总包单位委托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户银行为农民工办理银行卡。

2.农民工进入施工现场务工,必须进行实名制登记。总包单位根据务工人员实名登记信息,每月15日前将劳务分包(专业分包)、施工班组签字确认的上月农民工工资清单审核表(附件6)报监理单位审核并经建设单位确认后,每月月底前委托开户银行将工资直接划转至农民工个人银行卡上。

3.总包单位应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按国家相关规定要求签订劳动合同(示范文本可从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下载),并核验、留存劳务分包(专业分包)与农民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合同中必须明确工作时间、劳动报酬计价方式、支付时间、结算方式及保证按期支付、争议处理等内容,确保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4.总包单位应加强对劳务合同的签订及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况进行检查,列入公司主要负责人每月带班检查内容,每月填写《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监督检查表》(附件7)。项目部应设施工现场劳务管理员,具体负责项目部务工人员进退场登记、实名制花名册建立、日常考勤、务工人员工程量及工资核算等有关工作。

(四)专用账户资金公示

1.每月15日前,总包单位应将经审核确认的农民工工资清单审核表(附件6),在工程现场醒目位置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天。次月4日至8日(节假日提前)将上月已支付的农民工工资支付清单(附件8)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进行公示。

2.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30天内,总包单位须在施工现场对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进行不少于5天的公示(附件9)。无异议后会同建设单位办理专户撤销手续(附件10),账户余额作为工程款组成部分,应划拨至合同约定的总包单位账户。

3.监理单位应将工资性工程款拨付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纳入监理日志内容。对建设单位未按时拨付工资性工程款,总包单位未按时支付农民工工资、未在施工现场公示农民工工资支付清单的,应及时书面报告人力社保、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五)专用账户监管

1.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在工程款支付审批单中明确上个月已完成工程量中的人工工资额度。项目现场建立工资支付台账,台账包括农民工姓名、身份证号码、工作量、当月工资应发数额、实发数额和本人签名(或银行代发工资清单)等内容,并将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他人代签的委托证明等作为附件。工资支付台账人员名单必须与实名制登记人员一致。

2.专户设立银行应定期将所有总包单位在该行设立的专户对账单报人力社保、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查。

3.各级人力社保、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过日常清欠检查和清欠专项检查等方式,对建设工程各方主体执行情况进行监督落实。

二、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

(一)建设单位要求施工承包企业提供履约保证金或其他形式履约担保的,应同时向施工承包企业提供同等金额和形式的工程款支付担保。未提交工程款支付担保的建设工程,视作建设资金未落实。

(二)工程担保方式采用现金担保、银行保函、保险三种形式,各单位可自主选择,其他相关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拒绝。

(三)工程支付担保和履约担保应作为建设工程合同专项条款的具体补充,在办理在施工合同备案、施工许可时,应当把建设、施工单位相应的担保证明材料(现金担保托管协议,银行保函,工程保险单)与建设工程合同一并提交给合同备案机构和施工许可行政审批单位。

三、实名制管理制度

各施工单位应充分发挥互联网+技术优势,安装具有人脸识别、工人信息共享的信息化实名制管理系统,同时,要加大宣传力度,在工地人员进出口张挂《民工工资维权信息告示牌》(附件12),公示民工工资维权信息,宣传实名制考勤的意义,提醒工人认真做好考勤并及时维护自己的权益。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将实名制管理列入日常巡查内容,强化对未安装具有人脸识别、工人信息共享的信息化实名制管理系统的项目部的监督检查。

 

附件:1.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托管协议

2.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委托支付协议

3.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设立证明

4.建设单位、建筑企业防范处置拖欠农民工工资承诺书

5.工资性工程款、工资性工程预付款、工资性工程进度款案例

6.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清单审核表

7.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监督检查表

8.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工资支付公示表

9.无拖欠农民工工资公示

10.撤销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函

11.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情况统计表

12.民工工资维权信息告示牌

金市建建〔2017〕124号附件1-11.doc

金市建建〔2017〕124号附件12.xls

 

 

 

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金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