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330700002592599F/2020-149006 发布机构: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 号: 金政办发〔2020〕52号 公开日期: 2020-10-15 14:26
登记号: ZJGC01-2020-000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 效 性: 有效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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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促进国际服务贸易发展十条措施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10-15 14:26 来源: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量: 字号:[ ]

金华市商务局关于《关于促进国际服务贸易发展的实施意见》(修订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关于《促进国际服务贸易发展的实施意见》(修订稿)公开征求意见情况的反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金华市促进国际服务贸易发展十条措施》已经市政府第6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0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金华市促进国际服务贸易发展十条措施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国发〔2014〕67号)、《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贸易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8号)及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国际服务贸易有关会议精神,深入实施开放型经济战略,促进我市服务贸易与货物贸易协调发展,打造国际服务贸易强市,现提出如下措施:

一、推动服务贸易出口快速增长

1.对年度服务贸易出口额首次达到30万美元以上、少于80万美元及80万美元以上的,分别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3万元和8万元;对年度服务贸易出口额达3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其出口同比增量部分按劳动资源密集型、非劳动资源密集型等不同类型给予一定额度奖励。年度服务贸易出口规模奖励和增量奖励按就高原则不重复享受。企业服务贸易出口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的,其保费给予全额补助。

二、培育服务贸易出口主体

2.从事技术知识密集型服务贸易的新办企业,按年度实际投入的30%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经认定的前述新办企业,租赁自用办公用房满一年的,连续3年给予每月每平方米房租补助8元。

3.参加市级以上商务部门及其所属机构组织的境内外展会及境外对接活动的企业,按其参展(对接)费用予以全额补助,其中境内、外展会最高补助分别不超过0.4万元、3万元,境外对接活动最高补助不超过2万元。支持举办服务贸易线上会展,支持服务业企业拓展国际业务,支持数字服务贸易企业拓展境外业务。

4.首次获得国际资质认证的企业,按其认证费的80%予以补助,每项补助额不超过10万元,单个企业累计补助额不超过50万元;对资质认证维护费给予一定额度的补助。

5.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开展商标注册的企业,按其注册费给予全额补助;对获得授权使用国外发明专利的,按其实际发生费用给予全额补助,每件最高不超过8万元。

三、支持平台项目建设

6.获得国家级、省级国际服务贸易出口基地(园区)的,分别给予申报组织单位10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被评为国家级、省级服务贸易出口重点企业、重点项目的,分别给予50万元和30万元一次性奖励,同一企业、同一项目不重复享受。

7.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的公共服务平台项目,按其实际投资额的30%予以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200万元。

四、加强人才培养和引进

8.参加市级以上商务部门及所属机构组织的境内外国际服务贸易业务培训的,按其培训总费用的60%予以补助。企业中、高级管理人员(含相当层级技术人员,下同)参加全国各类高等院校能力提升培训并取得相应证书的,按其培训费用的60%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1万元/人。鼓励培训机构(含大专院校)开展服务贸易人才培训。

9.国际贸易或外语专业应届毕业生在市就业满两年,且所在的企业服务出口额达到一定额度的,按每人6个月职工平均工资的标准奖励企业,单个企业每年累计奖励人数不超过10人。从世界500强总部企业引进部门负责人以上担任在金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满一年的,且所在的企业服务出口额达到一定额度的,给予企业50万元/人的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每年累计奖励人数不超过2人。

五、加强统计

10.支持省级服务贸易统计(金华)监测点开展统计培训、监测分析等业务,加强经费保障。

本措施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国际服务贸易发展的实施意见》(金政发〔2017〕24号)同时废止。本措施适用范围为金华市区,各县(市)可参照执行。具体实施细则由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另行制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