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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11330700099033995K/2018-148833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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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 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18-05-11 |
文 号: | 金市监发〔2018〕49号 | 统一编号: | ZJGC60-2018-0003 |
有 效 性: | 废止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工商 |
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市局各分局,机关各处室:
《金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登记“审核合一、一人通办”制度实施办法》已经市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金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年5月11日
金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登记
“审核合一、一人通办”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企业登记程序规定》《浙江省企业注册登记“一审一核制”实施办法》《浙江省工商局关于纵深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的若干意见》,按照“最多跑一次”改革和规范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的工作要求,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企业登记“审核合一、一人通办”制度是指由本局企业注册核准员依法独立审核决定企业登记事项的制度。
第三条 企业注册核准员需取得省工商局考核颁发的核准员资格。本局行政审批与企业注册处在岗在编并取得相应资格人员为本局企业注册核准员,上述人员任职期限以相关人事任命文件为准,不再另行聘任和解聘。
第四条 企业登记事项按照复杂程度分为一般类、简易类和特殊疑难类登记事项。
第五条 简易类登记事项包含:
(一)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二)各类企业的开业、变更、备案、注销登记;
(三)公司股权质押设立、变更、撤销、注销登记;
(四)企业集团组建、变更、备案、注销登记;
(五)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变更、备案、注销登记;
(六)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七)各类企业营业执照换发,增、补执照,企业迁移核准。
第六条 一般类登记事项包含:
(一)有限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变更登记;
(二)股份公司变更为有限公司的变更登记;
(三)非公司企业法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改制变更登记;
(四)内资转外资、外资转内资变更登记;
(五)公司减资变更、合并分立。
第七条 特殊疑难类登记事项包含:
(一)为支持地方经济发展,需要实施变通登记的;
(二)企业登记人员对登记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无法决定或存在较大意见分歧的;
(三)需要驳回登记或撤销登记的;
(四)涉诉涉访引发的注册登记问题;
(五)其它需要分析研判的企业登记热点难点问题。
第八条 简易类登记事项和一般类登记事项均授权核准员审核核准,尚未取得核准员资格人员,按照“一审一核制”规定,受理后提交核准员核准。特殊疑难类登记事项,应提交处室负责人审核,确实难以决定的,按照企业注册登记疑难问题集体讨论制度执行。
第九条 申请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到企业登记场所或通过全程电子化登记平台提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简易类登记事项应于一个工作日内办结,一般类登记事项应于2-3个工作日内办结,特殊疑难类登记事项应于10个工作日内办结。上述时限为本局服务承诺时限。
第十条 本意见适用于市局本级权限范围内的企业注册登记事项,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参照执行,各县(市)局、市局各分局参照执行。法律法规或上级规定有变动的,按照法律法规或上级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审查员、核准员执行本办法,正常履职条件下构成具体行政行为错误的,一般不追究个人有关行政责任;对因过失构成具体行政行为错误并能及时纠正的,予以批评教育;对屡次发生错误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取消审查员或核准员资格,并可予以相应的行政处分;对因故意或谋取私利构成具体行政行为错误的,应予以党纪政纪处理,触犯刑法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有文件与本实施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