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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11330700002592214N/2020-14890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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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 政策法规处 | 成文日期: | 2020-09-16 |
文 号: | - | 统一编号: | ZJGC16-2020-0002 |
有 效 性: | 废止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含住房) |
各县(市、区)建设局,金华开发区、金华山旅游经济区、金磐开发区建设局,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总站,市建设安全协会、市政行业协会、市风景园林学会,各施工、监理企业: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工作的标准化、规范化,提升施工现场管理水平,依据《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考评实施办法》,我局对原《金华市房屋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评审办法》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发布,请认真贯彻执行。
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9月1日
金华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
优良工地评审办法
第一章 总则
一、为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高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水平和文明施工水平,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以及《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考评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房屋建筑、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工程、城际轨道交通工程以及各类专业工程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的评审。
三、金华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以下简称金华市优良工地),其施工过程安全生产规范化、标准化管理和文明施工应达到市内先进水平,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是我市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工程、城际轨道交通工程以及各类专业工程施工安全最高奖。
四、金华市优良工地的管理和评审工作由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具体工作委托市建设安全协会和市政行业协会以及市风景园林学会组织实施。
五、金华市优良工地在企业自愿申报和各县(市、区)建设局推荐的基础上进行评选,每年评选一次。
第二章 评审依据、申报条件和规模
六、金华市优良工地评审主要依据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条文和《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检查指南》以及《金华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建设示范手册》等有关标准。
七、申报金华市优良工地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市场行为规范;
(二)施工现场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消防安全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持证上岗;
(三)申报项目相关信息已录入金华市建筑市场监督管理信息系统;
(四)施工现场使用工具式模板支撑体系、标准化安全防护设施等新技术、新材料,运用远程高清视频监控、起重机械安全监控、扬尘在线视频监控、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系统等智慧工地信息化管理手段;
(五)施工现场扬尘防治工作做到施工现场围挡封闭、渣土覆盖,出入车辆冲洗,施工路面硬化,安装外脚手架密目式安全网,暂不施工的场地采取绿化(或硬化)等控尘措施,安装并使用降尘喷淋装置;
(六)施工现场临时设施齐全、整洁、卫生,结构安全;
(七)已办理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或相同性质的其他保险;
(八)已被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评为县(市、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
(九)市政公用工程和园林工程需提供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的创优计划。
八、发生下列情况之一,不得推荐申报金华市优良工地:
(一)申报项目在工程施工中发生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主承建单位在金华市行政区域范围1年内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按评审周期计算);
(三)申报项目在施工过程中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的;
(四)恶意拖欠民工工资的;
(五)发生造成较大社会负面影响的其他事件的。
九、申报金华市优良工地规模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房屋建筑工程
1.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综合楼、图书馆、教育楼、商场、别墅区、单体住宅等;
2.10000平方米以上功能有机联系的公共群体建筑,10000平方米以上的配套建设的住宅小区;
3.单体建筑面积800平方米以上的仿古建筑;
4.工程量在500万以上设备安装工程、特殊工程。
(二)市政公用工程
1.本市内建安工程量在1000万(其中浦江县、武义县、磐安县800万)以上的城市道路、桥梁、垃圾处理、河道整治、城市广场等市政公用工程;
2.建安工程量在2000万以上的隧道、净配水厂、污水收集、污水处理等市政公用工程;
3.建安工程量在500万以上的人行天桥、过街通道、市政民防等特殊工程。
(三)园林工程
绿地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且工程造价500万以上的新建、改造综合性园林项目(改造面积须占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
(四)城际轨道交通工程
1.500米以上隧道工程或盾构施工工程;
2.5000平方米以上地下工程;
3.1000米以上高架桥梁工程;
4.工程量在5000万以上场站类工程;
5.工程量在1000万以上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铺轨工程、供电工程以及其他特殊工程。
第三章 申报程序
十、申报金华市优良工地的企业,房屋建筑工程应在工程 ±0.000完工前、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城际轨道交通工程应在工程量完成20%前,进入金华市建筑市场监督管理系统企业维护平台进行网上申报,经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并根据金华市建筑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自动产生的参选号码,制作匾牌(附件一)并张挂于参评工程大门处。
十一、申报金华市优良工地工程分别在基础、主体和装饰装修施工阶段(市政公用工程、轨道交通工程在工程量完成30%、60%、90%)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机构应对申报工程进行三阶段施工安全文明评价。
十二、对申报金华市优良工地的项目,将适时组织专家进行检查。房屋建筑工程、城际轨道交通工程依据《金华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评价用表》(附件二),市政公用工程、园林工程检查方式和标准由相应行业协会制定公布。
十三、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从金华市优良工地参选项目中择优推荐金华市优良工地,推荐申报名单的文件和有关资料报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机构应审核申报材料是否真实齐全,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第四章 申报材料
十四、申报金华市优良工地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金华市优良工地申报表(附件三);
(二)金华市优良工地资料审查表(附件四);
(三)参建单位合同等材料;
(四)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签署意见的工程竣工验收记录(原件)或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部门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
(五)一篇介绍工地创建金华市优良工地的组织网络和实施计划与措施的书面说明材料,字数不得少1500字;
(六)办理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或相同性质的其他保险凭证(复印件);
(七)反映申报项目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创建彩色效果照片及视频汇报材料。(U盘,时间5-8分钟)(该视频、图片资料占总分值10%);
(八)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质量安全管理机构对申报项目三阶段有关安全检查分项的评分情况(该评分结果占总分值30%);
(九)专家对申报金华优良工地的项目实施过程评价情况(该评分结果占总分值的60%);
(十)由工程所在地主管部门提供的关于申报工程荣获当地“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的书面材料(以文件形式)。
十五、园林工程根据项目特点、工程实际允许部分缺项。
第五章 评审程序
十六、金华市优良工地评审程序:
(一)评委会的组成。由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成立金华市优良工地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下设评审专家组。评审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评审专家组由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从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若干名组成。
(二)资料审查。评审前,由各有关协会(学会)组织评审专家组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查。并根据申报资料,结合专家实施过程中的评价及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质量安全管理机构三阶段安全评分情况,形成审查意见,提交评审委员会。
(三)召开评审会。评审委员会听取专家组审查情况汇报后,以无记名投票形式(超过票数半数者通过),初定获金华市优良工地的工程。
(四)网上公示。金华市优良工地实行公示制,对评审委员会初定的获奖工程在网上公示(五个工作日)无异议的,确定为金华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
十七、对获得金华市优良工地的,由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文进行全市表彰,并授予申报企业证书和奖牌。获奖工地、承(参)建单位、监理单位、项目经理和总监理工程师等信息在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公布,并作为企业和执业人员良好信用信息。
第六章 监督与管理
十八、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创建金华市优良工地工作的指导,积极主动帮助相关企业开展创建活动。在日常检查中要高标准、严要求,努力提升创建工地的整体安全生产水平。并要规范推荐程序,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和择优的原则,认真把关,严格推荐。
十九、对已申请创建金华市优良工地的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日常监督检查或各类专项检查中若发现存在安全生产文明施工问题比较严重的,可实施摘牌处理。
摘牌分为临时性摘牌和永久性摘牌。临时性摘牌可待存在问题整改完毕,经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复查符合要求后重新挂牌;若存在问题整改不及时、不主动、不彻底的或临时性摘牌两次的给予永久性摘牌,取消其金华市优良工地参选资格。
第七章 评审纪律
二十、 申报企业应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接受检查时,不得停工待检。
二十一、检查、审查、评审人员要秉公办事、严守工作纪律和廉洁纪律,坚持客观、公正原则。
第八章 附则
二十二、 本办法由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二十三、 本办法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原《金华市房屋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评审办法》同时废止。
金市建建〔2020〕31号附件1“金华市优良工地参选工程”示意图.docx
金市建建〔2020〕31号附件2金华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评价用表.docx
金市建建〔2020〕31号附件3金华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申报表.docx
金市建建〔2020〕31号附件4金华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相关资料情况审查表.docx
金市建建〔2020〕31号附件5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参选牌领取单.doc
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2020年9月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