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药品安全事件等应急预案的通知

索 引 号: 11330700002592599F/2021-157927 发布机构: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 号: 金政办发〔2021〕78号 公开日期: 2021-11-18 16:4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日期:2021-11-18 16:43 来源: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量: 字号:[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属各单位:

《金华市药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金华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金华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1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金华市药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事件分级

2.1  特别重大药品安全事件

2.2  重大药品安全事件

2.3  较大药品安全事件

2.4  一般药品安全事件

3   应急指挥体系与职责

3.1  市应急指挥部

3.2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3.3  工作组设置及职责

3.4  咨询机构

3.5  技术支撑机构

3.6  县(市、区)应急指挥机构

4   监测、报告、评估、预警

4.1  监测

4.2  报告

4.3  评估

4.4  预警

5   应急响应

5.1  响应原则

5.2  分级响应

5.3  响应措施

5.4  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

6   后期工作

6.1  善后处置

6.2  总结评估

6.3  责任追究与奖惩

7   应急保障

7.1  队伍保障

7.2  信息保障

7.3  技术保障

7.4  医疗保障

7.5  物资与经费保障

7.6  社会动员保障

7.7  宣传教育保障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

8.2  应急演练

8.3  预案实施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指导和规范我市药品(含疫苗、医疗器械,下同)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建立健全相关应急工作机制,有效预防、控制药品安全事件的发生,最大程度减少药品安全事件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疫苗质量安全事件应急预案(试行)》《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浙江省药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和《金华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因药品安全问题引发的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损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药品群体不良事件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药品安全事件。

1.4 工作原则

按照人民至上、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依法管理、科学防治,严密监测、群防群控的基本原则,及时、有效开展药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2 事件分级

2.1 特别重大药品安全事件(Ⅰ级)

特别重大药品安全事件,是指出现以下情形之一:

1.在相对集中的时间或区域内,批号相对集中的同一药品引起临床表现相似的,且罕见的或非预期的不良事件的人数达到50人以上;或者引起特别严重不良事件(可能对人体造成永久性伤残、对器官功能造成永久性损伤或危及生命)的人数达到10人以上。

2.同一批号药品短期内引起3例以上患者死亡。

3.在相对集中的时间和区域内,批号相对集中的同一疫苗引起临床表现相似的,且罕见的或非预期的不良事件的人数达到21人以上;或者引起特别严重不良事件(可能对人体造成永久性伤残、对器官功能造成永久性损伤或危及生命)的人数达到6人以上,疑似与质量相关。

4.同一批号疫苗短期内引起5例以上患者死亡,疑似与质量相关。

5.短期内包括我市在内的2个以上所属不同省的设区市因同一药品发生重大药品安全事件。

6.其他危害特别严重的药品安全事件、危害特别严重且引发社会影响的疫苗质量安全事件。

2.2 重大药品安全事件(Ⅱ级)

重大药品安全事件,是指出现以下情形之一:

1.在相对集中的时间或区域内,批号相对集中的同一药品引起临床表现相似的,且罕见的或非预期的不良事件的人数达到30—49人;或者引起特别严重不良事件(可能对人体造成永久性伤残、对器官功能造成永久性损伤或危及生命),涉及人数达到5—9人。

2.同一批号药品短期内引起1—2例患者死亡,且在同一区域内同时出现其他类似病例。

3.在相对集中的时间或区域内,批号相对集中的同一疫苗引起临床表现相似的,且罕见的或非预期的不良事件的人数达到11—20人;或者引起特别严重不良事件(可能对人体造成永久性伤残、对器官功能造成永久性损伤或危及生命)的人数达到4—5人,疑似与质量相关。

4.同一批号疫苗短期内引起2—4例患者死亡,疑似与质量相关。

5.短期内2个以上设区市因同一药品发生较大药品安全事件。

6.确认出现疫苗质量问题,涉及包括浙江省在内的2个以上省份。

7.其他危害严重的重大药品安全事件、危害严重且引发社会影响的疫苗质量安全事件。

2.3 较大药品安全事件(Ⅲ级)

较大药品安全事件,是指出现以下情形之一:

1.在相对集中的时间或区域内,批号相对集中的同一药品引起临床表现相似的,且罕见的或非预期的不良事件的人数达到20—29人;或者引起特别严重不良事件(可能对人体造成永久性伤残、对器官功能造成永久性损伤或危及生命),涉及人数达到3—4人。

2.在相对集中的时间或区域内,批号相对集中的同一疫苗引起临床表现相似的,且罕见的或非预期的不良事件的人数达到6—10人;或者引起特别严重不良事件(可能对人体造成永久性伤残、对器官功能造成永久性损伤或危及生命)的人数达到3人,疑似与质量相关。

3.同一批号疫苗引起1例患者死亡,疑似与质量相关。

4.短期内1个设区市内2个及以上县(市、区)因同一药品发生一般药品安全事件。

5.其他危害较大的药品安全事件。

2.4 一般药品安全事件(Ⅳ级)

一般药品安全事件,是指出现以下情形之一:

1.在相对集中的时间或区域内,批号相对集中的同一药品引起临床表现相似的,且罕见的或非预期的不良事件的人数达到10—19人;或者引起特别严重不良事件(可能对人体造成永久性伤残、对器官功能造成永久性损伤或危及生命),涉及人数达到2人。

2.在相对集中的时间或区域内,批号相对集中的同一疫苗引起临床表现相似的,且罕见的或非预期的不良事件的人数达到4—5人;或者引起特别严重不良事件(可能对人体造成永久性伤残、对器官功能造成永久性损伤或危及生命),涉及人数达到2人,疑似与质量相关。

3.其他一般药品安全事件。

以上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特殊注明的除外。

3 应急指挥体系与职责

3.1 市应急指挥部

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市食药安委)是全市药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的领导机构,当启动Ⅰ级、Ⅱ级及涉及疫苗安全事件的Ⅲ级应急响应时,市食药安委转为市药品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全市药品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其主要职责是组织、协调、指导全市药品安全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负责药品安全事件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审核重大信息的发布;审议批准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置工作报告;向市委、市政府、省有关部门和国家有关部委报告应急救援情况。

市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或市政府指定的相关单位负责人担任,成员单位为市食药安委有关成员单位。

各成员单位根据《金华市食药安委成员单位工作职责》履行相关应急职能,在市食药安委的统一部署下,做好药品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3.2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食药安办)设在市市场监管局,负责药品安全应急管理日常工作。当启动Ⅰ级、Ⅱ级及涉及疫苗安全事件的Ⅲ级应急响应时,市食药安办转为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其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市应急指挥部的各项工作部署,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工作;指导、检查、督促事发地政府和相关部门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控制事件,防止事态蔓延扩大;研究、协调、解决药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向市委、市政府和市应急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报告、通报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传达贯彻市委、市政府和市应急指挥部下达的应急处置指令;组织信息发布,必要时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或通气会,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组织、协调各工作组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做好公文处理和会议组织协调等工作。

3.3 工作组设置及职责

根据事件处置需要,市应急指挥部可下设事件调查组、危害控制组、医疗救治组、社会治安组、新闻宣传组等若干工作组。各工作组在市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分别开展相关工作,按要求向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工作开展情况。

3.3.1 事件调查组

由市市场监管局牵头,技术支撑单位配合,会同市卫生健康委、市公安局等部门负责调查事件发生原因,评估事件影响,研判发展趋势,对问题产品进行检验检测,作出调查结论,提出相关防范意见和建议。对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办,查清事实,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监管部门及其他机关人员的失职、渎职等行为,由监察机关进行调查。

3.3.2 危害控制组

由市市场监管局牵头,会同市卫生健康委、市公安局等部门,组织对相关涉事药品、疫苗、医疗器械采取停止销售、停止使用和召回等紧急控制措施,防止事态蔓延扩大。

3.3.3 医疗救治组

由市卫生健康委牵头,市医保局、市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参与,负责排查和确认药品安全事件受害或可能受害的人员,制定救治方案,迅速组织开展应急医疗救治工作,组织、指导事发地卫生健康部门开展患者救治工作。

3.3.4 社会治安组

由市公安局牵头,相关部门参与,负责指导加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编制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趁机作乱等违法犯罪行为,依法处置因药品安全引发的各类群体性事件。

3.3.5 新闻宣传组

由市委宣传部(市新闻办)牵头,会同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委网信办等部门,负责协调指导事发地现场报道和媒体采访管理工作,指导开展舆情引导,妥善处置药品安全事件引发的舆情,并配合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3.4 咨询机构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建立药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专家库。在事件发生后,从专家库确定专家,组建药品安全事件处置专家组,作为市应急指挥部的决策咨询机构。主要职责为:

1.对日常应急准备提出意见建议,并参与制订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

2.对事件相关信息进行分析研判和风险评估,提出应对的意见建议。

3.提出应急响应启动、调整、终止及事后评估的意见和建议。

4.对应急处置工作提供专家咨询意见和技术指导。

5.承担应急指挥部及其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3.5 技术支撑机构

药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的技术支撑机构,由不良反应监测、疾病预防控制、检验检测、核查检查、医疗等机构组成,根据职责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不良反应监测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药品和疫苗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等信息的收集、评价、汇总、上报和研究分析,提出预警建议。

检验检测机构负责完善应急检验检测程序,组织对涉事药品、疫苗、医疗器械进行检验检测并出具报告,协助相关部门做好涉事产品的封存、抽样等工作。

核查检查机构负责涉事企业的现场检查、核查以及涉事产品的调查、原因分析,提出应对举措。

医疗机构负责事件受害人的现场抢救、转运、诊断、治疗等救治工作,做好不良反应的监测和上报工作。

3.6 县(市、区)应急指挥机构

各县(市、区)参照省、市应急指挥体系运作模式,成立相应的应急指挥体系,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药品安全事件应对处置工作。跨县(市、区)范围的药品安全事件由有关县(市、区)政府共同负责,或由金华市政府负责。对需要市级层面协调处置的跨县(市、区)药品安全事件,由相关县(市、区)政府向市政府提出请求,或由相关县(市、区)应急指挥机构向市应急指挥机构提出请求,由市应急指挥部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县(市、区)有关部门及技术支撑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药品安全事件的应对工作。

4 监测、报告、评估、预警

4.1 监测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建立健全信息报送系统,认真开展药品、疫苗、医疗器械安全风险监测工作,加强药品、疫苗、医疗器械安全风险信息的收集、核实和分析研判,并按规定及时报告,切实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评价、早控制。

4.2 报告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建立药品安全信息报告制度,明确报告的主体、时限、程序及内容,强化首报责任意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药品安全信息瞒报、缓报、谎报和漏报,不得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

1.药品生产经营单位、医疗机构、戒毒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以及药品、疫苗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机构发现药品安全事件相关信息,应当立即向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卫生健康部门报告。

2.有关部门获知药品安全事件或接到药品安全事件举报,应当立即通报同级药品监管部门,经初步核实后继续收集相关信息,并及时通报进一步情况。

3.药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有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发现药品安全事件相关情况,应当及时向当地药品监管部门报告。

4.药品监管部门接到药品安全事件相关信息报告后,必须尽快掌握情况,并向上一级药品监管部门和本级政府报告。

5.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信息报告实行逐级上报,紧急情况下可越级报告。

6.药品生产经营单位、医疗机构、戒毒机构、不良反应监测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技术机构、社会团体和个人报告药品安全事件信息时,应包含事件发生时间、地点、涉及人数等基本情况。

4.3 评估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建立健全药品安全风险分析评估制度,根据监测信息,组织专家对本行政区域内药品安全事件的相关危险因素进行分析,包括风险因素、风险级别、影响范围、紧急程度和可能危害等,分析对社会公众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发生的趋势,提出分析评估意见。

一旦进入应急响应状态,应充分利用大数据等技术,全面分析药品安全事件相关数据,结合事件发展趋势和应对处置情况,动态开展针对性的专题评估。

4.4 预警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建立事件预警制度,根据监测信息和分析评估意见,及时采取预警措施。

预警发布后,应根据事态发展和采取措施的效果等情况,对原发布的预警信息及时进行调整。当研判可能引发药品安全事件的因素已经消除或者事件得到有效控制时,应及时解除预警。未经授权不得发布药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

5 应急响应

5.1 响应原则

5.1.1 符合特别重大药品安全事件标准的事件,由国务院或国家有关部委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5.1.2 符合重大药品安全事件标准,涉及疫苗的事件,由国务院有关部委启动Ⅱ级应急响应;符合重大药品安全事件标准的其他事件,由省药品监管部门组织专家评估,提出是否启动Ⅱ级应急响应的建议,省政府(省食药安委)决定是否启动实施。

5.1.3 符合较大药品安全事件标准,涉及疫苗的事件,由省药品监管部门组织专家评估,提出是否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的建议,省政府(省食药安委)决定是否启动实施;符合较大药品安全事件标准的其他事件,由市市场监管部门组织专家评估提出是否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的建议,市政府(食药安委)决定是否启动实施。

5.1.4 符合一般药品安全事件标准的涉及疫苗的事件,由市市场监管部门组织专家评估提出是否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的建议,市政府(食药安委)决定是否启动实施。符合一般药品安全事件标准的其他事件,由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组织专家评估提出是否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的建议,县(市、区)政府(食药安委)决定是否启动实施。

5.1.5 上级政府要求下级政府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的,下级政府必须启动。

5.2 分级响应

5.2.1 Ⅰ级应急响应

市、县(市、区)政府在省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负责开展本辖区的应急处置工作,将应急处置情况及时报告省应急指挥部。

5.2.2 Ⅱ级应急响应和涉及疫苗安全事件的Ⅲ级应急响应

市、县(市、区)政府负责开展本辖区的应急处置工作,并将应急处置情况及时报告省应急指挥部。

5.2.3 Ⅲ级应急响应(不包括涉及疫苗的安全事件)和涉及疫苗安全事件的Ⅳ级应急响应

(1)市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相关县(市、区)政府和有关单位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将应急处置情况及时报告省食药安办。

(2)县(市、区)政府组织本行政区域内药品安全事件应对处置工作,并将应急处置情况及时报告市食药安办。

5.2.4 Ⅳ级应急响应(不包括涉及疫苗的安全事件)

(1)市食药安办及时跟进事件发展趋势和处置情况。

(2)市食药安办根据情况派出工作组前往事发地给予指导和帮助。

(3)县(市、区)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本行政区域内药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并将应急处置情况及时报告省、市食药安办。

5.3 响应措施

应急响应启动后,根据事件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各级政府和有关单位应当根据工作需要,组织采取以下措施。

5.3.1 医疗救治

医疗救治组要迅速组织当地医疗资源和力量,对药品安全事件患者进行救治,根据需要将重症患者安全转运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加强救治;视情增派医疗卫生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调配急需医药物资,支持事发地医学救援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做好药品安全事件患者的心理援助。

5.3.2 危害控制和事件调查

危害控制组、事件调查组要第一时间通知相关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组织对相关药品进行封存、溯源、流向追踪并汇总统计;立即对事件进行现场核实,依法对相关药品采取紧急控制措施,开展监督抽样和应急检验,对药品的生产、流通、使用进行现场调查;涉事企业在我市的,立即对其进行现场调查、抽样检验以及相应的调查处置工作,督促涉事企业对产品进行召回,通报其他市药品监管部门;涉事企业不在我市的,立即通报涉事企业所在地级药品监管部门采取相关危害控制和事件调查措施。

5.3.3 信息发布和舆情引导

事件信息发布要依法依规、及时主动、准确把握、实事求是,注重社会效果。必要时,要协调相关媒体和网络平台删除不实信息,并在显著位置发布澄清或辟谣信息。

Ⅰ级应急响应和涉及疫苗安全事件的Ⅱ级应急响应,由国务院或国家有关部委统一发布相关信息。

Ⅱ级应急响应(不包括涉及疫苗的安全事件)和涉及疫苗安全事件的Ⅲ级应急响应,由省食药安办会同省委宣传部(省新闻办)进行事件的信息发布,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新闻通稿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发布,做好宣传报道和舆情引导。

Ⅲ级应急响应(不包括涉及疫苗的安全事件)和涉及疫苗安全事件的Ⅳ级应急响应,由市食药安办会同当地宣传部门开展信息发布,做好宣传报道和舆情引导。

Ⅳ级应急响应(不包括涉及疫苗的安全事件),由事发地县(市、区)食药安办会同当地宣传部门开展信息发布,做好宣传报道和舆情引导。

5.3.4 维护社会稳定

社会治安组要加强事发地治安管理,维护事件现场秩序,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救助患者的医疗机构、涉事企业、应急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查处妨碍相关监管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违法犯罪行为;会同相关部门做好各类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依法处置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5.4 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

5.4.1 响应调整依据

响应级别调整和终止程序同启动程序。在应急响应期间,根据事件发生、发展的趋势和控制效果,由药品监管部门组织专家评估后提出调整应急响应级别的意见和建议。对事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事件,应提高响应级别;对范围有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事件,或经处置后得到有效控制的事件,应降低响应级别或终止响应。

5.4.2 响应调整原则

在事件得到有效控制,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发生变化后,应在专家评估基础上,按照谁启动谁调整、谁启动谁终止的原则,由各级政府或部门宣布调整应急响应级别或终止响应。

5.4.3 响应调整程序

(1)Ⅰ级应急响应和涉及疫苗安全事件的Ⅱ级应急响应的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由国务院或国家有关部委决定。

(2)Ⅱ级应急响应(不包括涉及疫苗的安全事件)和涉及疫苗安全事件的Ⅲ级应急响应的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由省药品监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调整应急响应级别或终止响应的建议,其中终止响应由省政府(省食药安委)发布实施。

(3)Ⅲ级应急响应(不包括涉及疫苗的安全事件)和涉及疫苗安全事件的Ⅳ级应急响应的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由市市场监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调整应急响应级别或终止响应的建议,其中终止响应由市政府(食药安委)报省政府(省食药安委)备案后发布实施。降低或提高应急响应级别参照“5.1响应原则”实施。

(4)Ⅳ级应急响应(不包括涉及疫苗的安全事件)的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由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调整应急响应级别或终止响应的建议,其中终止响应由县(市、区)政府(食药安委)报市政府(食药安委)备案后发布实施。提高应急响应级别参照“5.1响应原则”实施。

6 后期工作

6.1 善后处置

各级政府和有关单位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尽快妥善安置、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消除事件影响,恢复正常秩序,同时完善相关政策、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造成药品安全事件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

6.2 总结评估

事件应急处置结束后,各级政府应当及时组织对事件的处置情况进行复盘和全面评估,包括事件发生经过、现场调查处理情况、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以及应急处置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等,形成评估报告报上级政府及相关部门。

6.3 责任追究与奖惩

对发生药品安全事件后未进行处置、报告的,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的,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对瞒报、缓报、谎报和漏报药品安全事件重要情况或应急处置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在处置药品安全事件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有关规定给予褒扬激励。

7 应急保障

7.1 队伍保障

各级政府要加强药品安全应急体系和应急能力建设,强化药品安全应急处置专业队伍建设,规范应急队伍管理,落实专兼职人员,加快应急装备的配备,组织开展必要的应急培训和演练,提升药品安全事件快速响应和应急处置能力。强化应急专家队伍建设,为药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方案制定、应急检验检测、危害评估和调查处理等工作提供决策建议。

7.2 信息保障

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物联网、人工智能和5G等新技术,开发以风险智控为核心的全生命周期数字药品监管平台,建立药品全程追溯系统,加强对药品审评审批、监督检查、抽检监测、投诉举报、舆情监测、事件报告与通报等药品安全信息的采集、监控和分析,实现精密智控。

7.3 技术保障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药品安全事件监测、预警、预防、应急检验检测和应急处置等技术研发,为药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提供技术保障。

7.4 医疗保障

卫生健康部门要建立功能完善、反应灵敏、运转协调、持续发展的医疗救治体系,在药品安全事件造成人员伤害时迅速开展医疗救治。

7.5 物资与经费保障

药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的储备与调用应当得到保障,使用储备物资后必须及时补充。财政部门要将药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产品抽样及检验等所需经费列入部门预算,并及时拨付资金。

7.6 社会动员保障

根据药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的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协助参与应急处置,必要时依法调用企业及个人物资。在动用社会力量或调用企业、个人物资进行应急处置后,应当及时归还或给予补偿。

7.7 宣传教育保障

各级政府、药品监管部门和其他有关单位要加大药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力度,增强公众的责任意识和预防、自救、互救能力。加强对药品安全监管人员、药品生产经营者及广大消费者药品安全应急知识的宣传、培训和演练,促进监管人员掌握药品安全相关工作技能,增强药品生产经营者的责任意识,提高消费者的风险意识和防范能力。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

根据事件的形势变化,由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及时对预案进行修订和补充。县(市、区)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规定,参照本预案并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地区应急预案,报市市场监管局备案。市市场监管局会同有关单位适时对各地预案编制、修订和演练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8.2 应急演练

县(市、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建立应急演练机制,结合实际制定预案演练计划,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推演等方式,适时组织开展人员广泛参与、处置联动性强、形式多样、节约高效的应急演练。

8.3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印发的金华市重大药品医疗器械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与本预案不一致的,按本预案执行。


金华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事件分级

2.1 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2.2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2.3 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2.4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3 应急指挥体系

3.1 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

3.2 市食药安委办公室及职责

3.3 技术支撑机构

3.4 工作组设置及职责

4 预警

4.1 预警信息发布

4.2 预警解除

5 报告与评估

5.1 信息报告

5.2 事故评估  

6 应急响应

6.1 响应级别

6.2 分级措施

6.3 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

7 后期处置

7.1 善后处置

7.2 总结评估

7.3 责任追究

8 应急保障

8.1 队伍保障

8.2 信息保障

8.3 医疗保障

8.4 技术保障

8.5 物资与经费保障

8.6 社会动员保障

8.7 宣传培训

8.8 应急演练

9 预案管理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食品安全事故运行机制,有效预防、积极应对和及时控制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加强应急处置和舆论引导,最大限度减少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浙江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金华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金政发〔2021〕26号)等,编制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市食物(食品)链各环节中发生的食物污染事故、食物中毒以及其他食源性疾病,造成社会公众大量病亡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构成潜在重大危害,并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食品安全事故。

1.4工作原则

按照以人为本、减少危害,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科学评估、依法处置,居安思危、预防为主的基本原则,及时、有效地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凡是可能造成人员伤亡的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要优先开展抢救人员的紧急行动,最大程度地避免和减少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2事故分级

按照事故严重程度,根据有关国家规定,食品安全事故分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和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四级。

2.1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

(1)受污染食品流入包括浙江省在内的2个以上省份或国(境)外(含港澳台地区),造成特别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或经评估认为事故危害特别严重的;

(2)国务院认定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2.2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

(1)受污染食品流入浙江省2个以上设区市,造成或经评估认为可能对社会公众造成严重健康损害的食物中毒或食源性疾病的;

(2)发现在我国首次出现的新污染物引起的食源性疾病,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并有扩散趋势的;

(3)1起食物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在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或死亡人数在10人以上的;

(4)事故危害严重,超出本市应急处置能力,报省政府同意的;

(5)省级以上政府认定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2.3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

(1)受污染食品流入本市2个以上县(市、区),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1起食物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在100人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的;

(3)超出事发地县(市、区)政府、金华开发区管委会处置能力,县(市、区)政府、金华开发区管委会上报市政府同意的;

(4)市级以上政府认定为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2.4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

(1)存在损害健康的污染食品,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1起食物中毒事件中,中毒人数不足100人,且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县级以上政府认定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

3组织指挥体系

3.1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

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市食药安委”)是全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领导机构,当发生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食品安全事故时,市食药安委转为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或市政府指定的相关单位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市食药安委各成员单位相关负责人组成。

市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组织、协调、指导全市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负责事故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审核重大信息的发布;审议批准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理工作报告、应急响应调整和终止等重要事项;向市委、市政府及省有关单位报告应急救援情况。

各成员单位根据《金华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工作规则》中的《金华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工作职责》履行相关应急职能,在市食药安委统一部署下,做好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3.2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及职责

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食药安办”)负责食品安全应急管理日常工作。当发生Ⅰ级、Ⅱ级、Ⅲ级食品安全事故时,市食药安办转为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分别由市食药安办主任、副主任担任。工作人员从市市场监管局及相关成员单位抽调。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贯彻落实市应急指挥部的各项工作部署,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工作;提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启动、响应级别调整、应急响应终止等申请;指导、检查、督促事发地政府和相关部门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故,防止事态蔓延扩大;研究、协调、解决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向市委、市政府和市应急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报告、通报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并传达贯彻市委、市政府和市应急指挥部下达的应急处置指令;组织信息发布,必要时配合市委宣传部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或通气会,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组织、协调各工作组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做好公文处理和会议组织协调等工作。

3.3技术支撑机构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技术支撑机构由医疗、疾病预防控制以及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相关检验检测机构组成,在市及县(市、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组织领导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4工作组设置及职责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处置需要,市应急指挥部可下设事故调查组、危害控制组、医疗救治组、社会稳定组、新闻宣传组、专家咨询组等若干工作组。各工作组在市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分别开展相关工作,按要求向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工作开展情况。

1.事故调查组

由市市场监管局牵头,技术支撑单位配合,会同公安等相关单位及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原因,评估事故影响,研判发展趋势,组织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原因分析,对问题产品进行检验检测,作出事故调查结论,提出相关防范意见和建议。对涉嫌犯罪的,由公安部门立案侦办,查清事实,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监管部门及其他机关工作人员的失职、渎职等行为由监察机关进行调查。

2.危害控制组

由事故发生环节的市级监管部门牵头,组织开展事故现场卫生处理,监督、指导事发地相关监管部门对问题产品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害蔓延扩大。

3.医疗救治组

由市卫生健康委牵头,负责提出救治方案,迅速组织开展应急医疗救治工作,组织、指导事发地卫生健康部门救治因食品安全事故导致健康受到危害的人员。

4.社会稳定组

由市公安局牵头,负责加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食品安全事故中编造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乘机作乱等违法犯罪行为,做好因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的矛盾化解和社会稳定工作。

5.新闻宣传组

由市委宣传部牵头,会同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委网信办等单位,负责事发地现场报道和媒体采访管理工作,做好食品安全事故舆情引导和处置工作,并配合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6.专家咨询组

成立由有关方面专家组成的专家咨询组,负责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为应急响应的调整和解除以及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参与指导应急处置和舆情引导工作。

3.5县(市、区)应急指挥机构

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参照市级应急指挥机构运作模式,成立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事故应对处置工作。县(市、区)有关部门及技术支撑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食品安全事故应对工作。

跨县(市、区)的食品安全事故应对处置工作,由有关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共同负责,或由市政府负责,也可由市政府指定有关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开发区管委会牵头负责。

对需要省、市级层面协调处置的跨设区市的食品安全事故,由市政府向省政府提出请求,或由市应急指挥部向省应急指挥机构提出请求。

4监测预警

4.1监测

加强对高风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贮藏、经营、消费等环节的日常监管,建立健全全市统一的食品安全监测和通报体系;做好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构建各部门间信息沟通平台,实现信息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监测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和食品中有害因素,综合分析食品安全状况。对具有较高程度安全风险的食品,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发布或联合发布相关信息,切实做到食品安全问题早发现、早预防、早整治、早解决。

4.2预警

1.预警信息发布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规律、特点和检验、监测情况,分析对社会公众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发展的趋势,及时向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发布预警信息。

2.预警解除

发布预警信息的部门应当根据事态发展和采取措施的效果等情况,适时发布相关信息。当研判可能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因素已经消除或者得到有效控制,应适时发布解除预警的信息。

5报告与评估

5.1信息报告

市食药安办建立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报告系统,完善事故信息报告相关制度,明确报告的主体、程序及内容,强化首报责任意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瞒报、缓报、谎报,不得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

1.报告主体

(1)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公众健康损害的情况和信息,应当在1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报告。事故单位和接收病人进行治疗的单位应当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2)发生可能与食品有关的急性群体性健康损害的单位,应当在1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报告。

(3)医疗卫生机构发现接收治疗的病人属于食源性疾病病人或者疑似病人,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所在地县级卫生健康部门报告。县级卫生健康部门认为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应当及时通报同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

(4)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有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发现食品安全事故相关情况,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县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报告或举报。

(5)卫生健康部门在调查处理传染病或者其他突发卫生事件中发现与食品安全相关的信息,应当及时通报同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

有关部门获知食品安全事故或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或举报,应当立即通报同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经初步核实后要继续收集相关信息,并及时通报进一步情况。

2.报告内容

食品生产经管者、医疗机构、技术机构、社会团体和个人报告疑似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时,应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和人数、中毒感染等基本情况。

3.报告程序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信息报告实行逐级上报,发生Ⅰ级、Ⅱ级或敏感的食品安全事故等特殊情况可越级报告。

当发生Ⅲ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或在全国性或区域性重要活动期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事发地县级政府及市级有关单位必须尽快掌握情况,在事发1小时内、力争30分钟内,向市委市政府总值班室、市应急管理局和市食药安办电话报告或通过紧急信息渠道报送初步情况,在事发2小时内、力争1小时内书面报送相关情况;因特殊情况难以在2小时内书面报送情况的,须提前口头报告并简要说明原因。

5.2事故评估

食品安全事故评估用于核定食品安全事故级别和确定应采取的措施。有关部门应当按规定及时向市食药安办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由市食药安办统一组织、协调开展食品安全事故评估。

评估内容包括所涉食品可能导致的健康损害及所涉及的范围,是否已造成健康损害后果及严重程度;事故的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事故发展蔓延趋势等。

6应急响应

6.1响应级别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的严重程度和发展趋势,市级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4个等级。

6.1.1 Ⅰ级应急响应

经市食药安办初步评估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市食药安委应立即对事故影响及其趋势进行综合评估,经市政府同意,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市食药安委转为市应急指挥部,根据国务院、国家相关部委、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统一部署,组织、指挥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对工作;派出工作组赶赴事故现场,协调各地、各有关单位全力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将应急处置情况及时报告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

6.1.2 Ⅱ级应急响应

经市食药安办评估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市食药安委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市食药安委转为市应急指挥部,根据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的指示和部署,统一指挥、组织、协调事发地政府和有关单位开展应急处置救援工作;派出工作组赶赴事故现场指导并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6.1.3 Ⅲ级应急响应

经市食药安办评估为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市食药安办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市食药安委转为市应急指挥部,根据市委、市政府的指示和部署,统一指挥、组织、协调事发地政府和有关单位开展应急处置救援工作;派出工作组赶赴事故现场指导并参与应急救援工作。市政府及时将事故处置情况报省食安办,并报省政府备案。

6.1.4 Ⅳ级应急响应

经市食药安办评估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市食药安办视情启动Ⅳ级应急响应,事发地县级政府负责组织实施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对工作。市食药安办及时跟进事故发展趋势和处置情况,事发地县级政府应及时将事故处置情况报市政府及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并报市食药安办备案。1起食物中毒人数在30人以下,且未出现死亡病例的,由事发地县级政府根据有关规定酌情进行处置。

食源性疾病中涉及传染病疫情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浙江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相关规定开展疫情防控和应急处置。

6.2响应措施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根据事故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各级政府和有关单位应当根据工作需要,组织采取以下措施。

1.医学救援

医疗救治组或卫生健康部门要迅速组织当地医疗资源和力量,对食品安全事故患者进行救治,根据需要安全地将重症患者转运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加强救治。视情增派医疗卫生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调配急需医药物资,支持事发地医学救援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做好食品安全事故患者的心理援助。

2.现场处置

危害控制组要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对现场进行卫生处理,依法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和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责令生产经营者接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对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责令生产经营者清洗消毒,必要时标明危害范围,防止危害扩大或证据灭失等。

3.流行病学调查

事故调查组要对与事故有关的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及时向市食药安办提交流行病学调查报告。流行病学调查期间,相关监管部门要协助调查工作。

4.检测分析评估

事故调查组要准确查清事故性质和原因,组织、协调专业技术支撑机构对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相关危险因素和样品及时进行检验检测。专家咨询组要对检测数据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分析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研究提出应对措施和整改意见,为制定事故评估总结和应急处置方案等提供参考。

5.信息发布和舆情引导

信息发布由市应急指挥部或其办公室统一组织,采取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新闻通稿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发布。市委宣传部要做好宣传报道和舆情引导,配合做好事故信息发布,密切关注网络舆情,清理不实、造谣信息,及时澄清或辟谣。

6.维护社会稳定

社会稳定组或公安部门要加强事发地社会治安管理,维护事故现场秩序,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救助患者的医疗机构、涉事生产经营单位、应急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对发布不实食品安全信息人员依法予以处置,查处妨碍相关监管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违法犯罪行为;做好各类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6.3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

6.3.1响应级别调整

市食药安办组织进行分析、评估和论证后,认为符合应急响应级别调整条件的,由市食药安办提出调整响应级别建议,报市食药安委批准后实施。

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可提高应急响应级别:

(1)当事故进一步加重,影响和危害扩大并有蔓延趋势,情况难以控制时;

(2)当在学校或托幼机构、全国性或区域性重要活动期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

当事故危害或不良影响得到有效控制,评估标准已降低到原级别以下,无进一步扩散趋势时,可降低应急响应级别。

6.3.2响应终止

当食品安全事故得到控制,评估认为符合响应终止条件时,按启动应急响应级别,由市食药安委终止Ⅰ级、Ⅱ级应急响应,市食药安办终止Ⅲ、Ⅳ级应急响应。

应急响应终止需符合以下要求:

(1)食品安全事故患者全部得到救治,原患者病情稳定24小时以上,且无新的急性病症患者出现,食源性疾病在末例患者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病例出现;

(2)现场、受污染食品得到有效控制,食品与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清理并符合相关标准,次生、衍生事件隐患消除;

(3)事故危害或不良影响已消除或得到有效控制,不再需要继续应急处置;

(4)经综合评估后认定不属于食品安全事故的。

7后期处置

7.1善后处置

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及运输工作补偿,应急及医疗机构垫付费用、事故受害者后续治疗费用、产品抽样及检验费用等及时拨付,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

市级有关单位和各县(市、区)政府、金华开发区管委会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尽快妥善安置、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消除事故影响,恢复正常秩序;完善相关政策,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保险监管部门应当在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组织、协调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害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承担受害人后续治疗及保障等相关费用。

7.2总结评估

食品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及时组织有关单位对食品安全事故和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总结经验教训,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评估应急处置工作开展情况和效果,提出对类似事故的防范措施和意见建议。Ⅰ级、Ⅱ级食品安全事故由省食安委及有关单位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评估;Ⅲ级、Ⅳ级食品安全事故,由市、县(市、区)食安委及有关单位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评估。总结评估按事故级别分别报告国务院食安委、省政府、省食安委和市委、市政府、市食药安委。市食药安办结合实际救援情况,组织对事发地政府的应急救援总结进行分析、研究,提出改进意见,通报有关单位。

7.3责任追究

事故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的,或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的,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对瞒报、缓报、谎报和漏报食品安全事故重要情况或者应急处置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应急保障

8.1队伍保障

加强食品安全应急处置专业队伍建设,规范应急队伍管理,落实专兼职人员,加快应急装备设备配备,组织开展必要的应急培训和演练,提高食品安全事故快速响应及应急处置能力。健全应急专家队伍,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方案制订、应急检验检测、危害评估和调查处理等工作提供决策建议。

8.2信息保障

加强对食品安全抽检监测、投诉举报、舆情监测、事故报告与通报等方面的信息采集、监控和分析。充分发挥食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和志愿者的作用,畅通信息报告渠道,确保食品安全事故及时报告,及时收集相关信息。

8.3医疗保障

卫生健康部门要建立功能完善、反应灵敏、运转协调、持续发展的医疗救治体系,在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害时迅速开展医疗救治。

8.4技术保障

加强食品安全事故监测、预警、预防、应急检验检测和应急处置等技术研发,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提供技术保障。

8.5物资与经费保障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产品抽样及检验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保障应急资金足额拨付到位。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的储备与调用应当得到保障,使用储备物资后须及时补充。

8.6社会动员保障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协助、参与应急处置,必要时依法调用企业和个人物资。在动用社会力量或企业、个人物资进行应急处置后,应当及时归还或给予补偿。

8.7宣传培训

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各县(市、区)政府、金华开发区管委会和其他有关单位要加大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力度,增强公众的责任意识和预防、自救、互救能力。

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要利用网站、媒体等多种形式,主动实施食品安全科普宣传活动。

加强对食品安全监管人员、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广大消费者食品安全应急知识的宣传、培训,提高监管人员掌握食品安全相关工作技能,增强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责任意识,提高消费者的风险意识和防范能力。

8.8应急演练

为检验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单位每3年至少组织1次应急演练。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定期检查本企业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应根据本单位事故预防重点,定期组织演练,及时评估,分析问题,对处置方案提出修订意见。

9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市食药安办(市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和日常管理,适时组织修订,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各县(市、区)政府、金华开发区管委会和市级有关单位,应当结合实际,及时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行动方案,并在预案发布后20个工作日内向市食药安办(市市场监管局)备案。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金华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金政办发〔2018〕77号)同时废止。


金华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事故分级

2. 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组织体系

2.2 领导小组及职责

2.3 现场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2.4 应急专家组及职责

2.5 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职责

3. 预防和预警机制

3.1 预防措施

3.2 预警范围

3.3 预警行动

4. 应急响应

4.1 事故报告

4.2 分级响应

4.3 响应程序

4.4 现场指挥和协调

4.5 安全防护

4.6 应急处置

4.7 事故的现场取证和保护

4.8 应急响应终止

4.9 信息发布

4.10 善后处理

5. 事故调查和后期处置

5.1 事故调查

5.2 事故调查报告

5.3 应急工作评估

5.4 设备安全检验

6. 保障措施

6.1 信息保障

6.2 应急装备保障

6.3 队伍保障

6.4 医疗保障

6.5 交通运输保障

6.6 治安保障

6.7 技术储备与保障

6.8 经费保障

6.9 宣传、培训和演练

6.10 监督检查

7. 奖励与责任追究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与更新

8.2 预案实施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有效预防、控制、消除特种设备事故及其危害,最大限度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第302号令)、《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原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15号)、《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应急预案》《浙江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浙江省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浙江省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暂行办法》《浙江省特种设备重大事故应急预案》《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金华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下列特种设备事故,不适用于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船舶、矿山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特种设备事故是指特种设备的不安全状态或相关人员的不安全行为,在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活动中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特种设备严重损坏或者中断运行、人员滞留、人员转移等突发事件。特种设备事故总体分类如下:

(1)锅炉爆炸事故;

(2)压力容器(含气瓶)爆炸、有毒介质泄漏事故;

(3)工业管道爆炸、有毒介质泄漏事故;

(4)电梯故障造成剪切、挤压、坠落、困人、火灾等人身伤亡事故;

(5)起重机械造成的挤压、高处坠落、倒塌、折断、倾覆、触电、撞击等伤害事故;

(6)大型游乐设施造成的困人故障或人身伤亡事故;

(7)客运索道故障造成的困人故障或人身伤亡事故;

(8)场(厂)内机动专用车辆伤害事故。

下列情形不属于特种设备事故:

(1)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引发的事故,例如发生超过设计防范范围的台风、地震等;

(2)人为破坏或者人为利用特种设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恐怖活动或者自杀的事故;

(3)特种设备作业、检验、检测人员因劳动保护措施不当或者缺失而发生人员伤害事故;

(4)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因交通事故且非本体原因导致撞击、倾覆及其引发爆炸、泄漏等特征的事故;

(5)因火灾引发的特种设备爆炸、爆燃、泄漏、倾覆、变形、断裂、损伤、坠落、撞击、剪切、挤压等特征的事故;

(6)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非作业转移过程中发生的交通事故;

(7)额定参数不在《特种设备目录》规定范围之内的设备,非法作为特种设备使用而引发的事故;

(8)因市政、建筑等土建施工或者交通运输破坏以及其他等外力导致压力管道破损而发生的事故;

(9)因起重机械索具原因而引发被起吊物品坠落的事故。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科学施救。以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其它危害为首要任务,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不断完善和强化抢险手段,科学、迅速组织应急救援。

(2)预防为主,重点监控。坚持事前预防与应急处置相结合,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重点监控和安全监察,及时掌握更新在用的特种设备事故隐患信息数据,实施动态监管。

(3)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各县级政府和市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特种设备事故灾难的应急处置与管理工作。建立各县(市、区)、乡(镇、街道)、村(居、社区工作站)、企业五级联动机制,不断完善特种设备事故应对组织体系。

(4)属地管理,应急联动。特种设备事故灾难现场应急处置以事故发生地的县级政府为主,实行党政主要负责人负责制。充分发挥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的作用,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建立健全应急联动机制,形成应对特种设备事故的合力。

(5)依法规范,协同应对。坚持单位自救、军地协同和社会救援相结合,充分发挥公共救援平台的协调作用、专业救援力量的骨干作用和群众的基础作用。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程序,各单位协同组织人员做好抢救伤亡人员、运送救灾物资和设备、疏散人员等工作。

1.5 事故分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特种设备事故分为四级: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

1.5.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故: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2)600兆瓦以上锅炉爆炸的;

(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5万人以上转移的;

(4)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48小时以上的。

1.5.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事故: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600兆瓦以上锅炉因安全故障中断运行240小时以上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万人以上15万人以下转移的;

(3)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24小时以上48小时以下的。

1.5.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事故: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的;

(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 1 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转移的;

(4)起重机械整体倾覆的,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2小时以上的。

1.5.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事故: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00人以上1万人以下转移的;

(3)电梯轿厢滞留人员2小时以上的;

(4)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折断或者起升机构坠落的;

(5)客运索道高空滞留人员3.5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6)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7)符合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一般事故做出补充规定的其他情形。

2 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组织体系

2.2 领导小组及职责

成立市特种设备事故应对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作为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的指挥机构,统一指挥协调全市特种设备事故的预防和应急救援处理工作。

2.2.1 市领导小组组成

组  长:市政府分管副市长

副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市场监管局局长、市应急管理局副局长。

成员单位: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委宣传部、市总工会、市经信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生健康委、市生态环境局、市行政执法局、国网金华供电公司、市气象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和各县级人民政府。

2.2.2 市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1)领导全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管理工作;对全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应对工作进行督查和指导;

(2)负责启动(结束)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决定现场指挥部指挥长;作出重大应急救援决策;调集全市应急救援力量和资源;控制事故蔓延和扩大;

(3)负责向市委、市政府报告抢险救援进展情况;落实上级领导对事故抢险救援所作的指示和批示;

(4)必要时,向省政府请示启动省级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

(5)负责向公众、新闻媒体发布有关信息;

(6)协调在金的部、省属单位和驻金部队的应急救援行动;

(7)决定其他有关重要事项。

2.2.3 市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1)市应急管理局:根据事故性质和严重程度,及时向上级部门和市委、市政府报告;传达和督促落实市领导批示指示精神;负责落实现场处置人员,组织和协助应急救援物资的调配;负责综合协调工作;受理事故报警,向市领导小组报告事故情况,参与组织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

(2)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协助市领导小组组织、协调、指导特种设备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工作;负责事故信息收集和综合研判;受理事故报警,向市领导小组报告事故的性质等情况;组织专家提出事故现场特种设备处置方案,开展应急救援技术支持;负责组织特种设备较大事故调查处理;

(3)市委宣传部:根据市领导小组要求,负责事故新闻的报道和前来现场采访媒体的服务管理,配合事件处置部门及时、准确发布应急疏散、应急救援和区域警戒等重要公告;

(4)市总工会:协助对事故伤亡人员及家属的救助工作,负责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5)市经信局:负责组织抢险物资的调配,负责保障通讯畅通;

(6)市公安局:受理事故报警,确认伤亡人员身份;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实施现场警戒与交通管制,紧急疏散警戒区域内的人员,维护事故现场及周围地区的治安秩序;

(7)市民政局:会同事故发生地县(市、区)政府做好事故伤亡人员及家属救治工作,配合事故发生地县(市、区)政府做好事故死亡人员遗体处置工作;

(8)市财政局:负责应急救援经费保障;

(9)市人力社保局:参与有关善后处置工作,负责处理工伤保险等相关事务;

(10)市建设局:负责事故区域燃气、供水保障;负责组织城市燃气行业事故应急救援管理工作,负责参与住宅电梯事故救援、善后处置等工作;

(11)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应急救援的运输车辆,运送疏散、撤离人员和救援物资;参与协调交通系统特种设备(汽车罐车、罐式集装箱、车用气瓶、港口起重机械和港口客运缆车等)事故应急和善后处置等工作,保障应急救援道路交通通畅;

(12)市卫生健康委:确定主要救治医院,储备相应的医疗器材和急救药品,负责受伤人员的应急医疗救治工作;协助统计伤亡人数;

(13)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对事故现场的大气、土壤、水体进行应急监测,确定事故的危害程度,提出污染物处置建议和生态环境恢复建议,会同有关部门发布环境污染的信息;

(14)市行政执法局:负责指导相关公共区域废弃物的清洁和清理;

(15)国网金华供电公司:负责救援所需的电力供应,储备相应的电力装备;负责组织电力系统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管理和善后处置工作;

(16)市气象局:负责应急救援气象服务保障,提供事故期间的天气预报、实况监测。

(17)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控制灾情,实施灭灾和洗消,搜救受害人员。

(18)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特种设备事故灾难现场应急处置,协助市领导小组实施事故控制、人员救治救助、人员疏散、秩序维护、救援保障、受灾群众安抚等工作。

根据应急救援需要,市领导小组可以指定其他相关部门参与应急救援工作。对特种设备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由监察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进行责任追究。

2.2.4 日常工作机构

市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市场监管局),主任由市场监管局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市场监管局分管副局长担任,成员由各相关成员单位派员组成。

2.2.5 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1)主要负责特种设备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制订、修订和实施;

(2)做好特种设备事故灾难的信息监测、预测和预防工作;

(3)建立特种设备事故灾难应急处置网络,组织相关应急救援预案演练、人员培训和相关应急知识普及工作;

(4)受理事故报警,负责向市领导小组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负责向省市场监管局报告事故情况;

(5)指导和协助县(市、区)政府做好特种设备事故灾难的预防、应急准备和恢复重建工作;

(6)及时向市领导小组报告重要情况和提出重要建议,贯彻落实市领导小组的决定事项。

2.2.6 根据特种设备事故应对需要,市领导小组可下设事故现场指挥部(以下简称现场指挥部),负责全市特种设备事故灾难的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2.2.7 现场指挥部组成。发生较大以上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后,根据事故性质和救援工作的实际,由市领导小组决定成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实行指挥长负责制,指挥长由市领导小组组长决定,现场指挥部成员由指挥长确定,由事故发生地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市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和特种设备救援专家组成。在指挥长未到达现场前,由事故发生地县(市、区)政府负责人暂时履行指挥长职责。

2.2.8 现场指挥部主要职责

(1)执行省、市政府的决策和指令;

(2)指挥、协调现场的应急救援工作;

(3)及时向市领导小组汇报现场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抢险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4)划定事故现场的警戒范围,实施必要的交通管制及其他强制性措施;

(5)迅速控制事故危害源,确定危害介质性质及危害程度,并对危害介质造成的危害进行检验、监测;

(6)组织营救受害人员,转移、撤离、疏散可能受到事故危害的人员和重要财产,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降低财产损失;

(7)提出应急救援结束的建议。

现场指挥部根据事故现场应急处置需要,可成立综合协调组、抢险救援组、安全保卫组、医疗救护组、环境监测组、后勤保障组、交通管制组、技术专家组、宣传报道组、善后处理组。

2.2.9 指挥长主要职责

负责召集参与应急救援部门和单位的现场负责人,研究制定现场的具体救援方案。根据各部门职责分工组建现场救援行动组,指挥、协调各现场救援行动组有效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及时将应急处理进展情况和建议向市领导小组组长报告。

3 预防和预警机制

3.1 预防措施

3.1.1 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管网络建设。坚持安全发展、改革创新、依法监管、源头防范,统筹运用行政、法律、市场、技术、社会等手段,积极发挥“全科网格员”和基层“市场监管平台”等四个平台的作用,建设特种设备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技术检验把关、企业全面负责、社会共同监管的特种设备“多元共治”格局。

3.1.2 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管信息化建设。以“互联网+”推进特种设备安全数字化转型,按照“多层级联动”“多部门协同”“全社会互动”的管理需求,全面应用“浙江特种设备在线”系统,充分运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检验检测、许可审批、使用管理、维护保养、应急处置、风险管控、隐患治理“浙江特种设备在线”平台数据,构建全市特种设备安全风险防范预警系统,实现特种设备数据多部门互通,特种设备防范、预警、处置多级联动。

3.1.3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全面负责特种设备的安全,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实施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分类评价和三项制度,有效运行特种设备安全双重预防机制,防范和遏制事故发生。

3.1.4 负有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职能的部门依法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监管职责,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督促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和检验、检测机构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重大违法行为和严重事故隐患,并通知其他相关职能部门。

3.1.5 各级人民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和“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原则,建立特种设备及重大危险源数据库,加强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确保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严格落实使用主体责任和安全管理措施。

市县两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组织特种设备事故信息采集、处理工作。建立特种设备、特种设备事故隐患数据库,发现事故隐患要及时处置,对可能引发的较大事故隐患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对可能引发重特大事故的异常信息,立即上报市领导小组。

3.2 预警范围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加强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发现以下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有重大违法行为或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时,应当加强预警。

3.2.1 学校、幼儿园、医院、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3.2.2 关系重大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电站锅炉、大型石化装置、医药化工等行业领域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3.2.3 主动召回或被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依法责令召回缺陷产品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

3.2.4 应当召回而未及时召回、因本质安全缺陷导致事故发生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3.2.5 对可能存在区域性、普遍性、行业性问题以及带有广泛社会性的特种设备或地区,应当组织进行排查和预警。

3.3 预警信息发布

3.3.1根据特种设备事故灾难的紧急程度、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以及发展态势,按照预警级别,分别用红色(Ⅰ级,特别重大)、橙色(Ⅱ级,重大)、黄色(Ⅲ级,较大)和蓝色(Ⅳ级,一般)来表示。

3.3.2 预警内容包括预警特种设备事故名称、设备代码、预警级别、预警区域或场所、预警起止时间、影响估计及应对措施、群众自防自救措施、发布机关。

3.3.3 信息发布的方式包括新闻发言人、网络群发、电视播放、电台广播、报纸刊登等,必要时采取人工手段传递预警信息。为快速告知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的社会群体,市级各新闻媒体应配合做好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及时发布相关预警信息。

3.3.4 预警信息发布后,预警内容变更的,应及时发出变更信息。

3.5 预警行动

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发现重大违法行为或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以及可能导致特种设备较大及以上事故或重大社会影响事件的报告后,应当及时核查了解情况,组织进行排查,做好风险预测预警,密切关注事态进展,做好启动预案的准备工作,必要时及时报告市领导小组、市政府和省市场监管局。

4 应急响应

4.1 事故报告

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或业主应于1小时内报告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必要时可直接报告上级市场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接到辖区内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包括涉及特种设备的事故)的报告后,在规定时间内采用电话、网络等方式向上级市场监管部门报告直至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内容包括:

(1)事故发生的时间(年、月、日、时、分)、地点、单位(或业主)概况以及特种设备种类;

(2)事故发生初步情况,包括事故简要经过、现场破坏情况、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和涉险人数、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初步确定的事故等级、初步判断的事故原因;

(3)已经采取的措施;

(4)报告人姓名、联系电话;

(5)其他有必要报告的情况。

4.2 分级响应

4.2.1 响应分级及启动。

与事故等级相对应,实行4级响应:

当发生特别重大事故时,启动I级应急响应;

当发生重大事故时,启动II级应急响应;

当发生较大事故时,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当发生一般事故时,启动Ⅳ级应急响应。

4.2.2 分级响应措施

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各自应急预案,迅速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落实应急值守制度,做好应急人员、车辆、设备、物资的调度,并采取相应措施。

4.2.2.1 Ⅳ级应急响应:启动Ⅳ级应急响应时,县级人民政府立即成立特种设备应对领导小组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并向市领导小组报告。市领导小组进入预备状态,做好应急准备。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事故情况,向事发地政府和事故发生单位提出应急救援的指导意见,并向省特种设备事故应对领导小组报告。

发生较大事故时,县级人民政府应及时向市领导小组报告,请求市、省政府启动相关预案。在上级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队伍赶到前及时组织开展实施应急救援前期工作。

4.2.2.2 Ⅲ级应急响应:启动Ⅲ级应急响应时,市领导小组接到事故发生单位、下级政府请求以及其他救援组织部门的支援要求或上级政府的有关指令后,启动相应级别预案并立即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及时向市政府和省特种设备事故应对领导小组报告。市领导小组办公室通知市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赶赴事故现场开展应急救援。

4.2.2.3 Ⅱ级、Ⅰ级应急响应: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发生重大、特别重大事故时,市领导小组应及时向市政府和省特种设备事故应对领导小组报告,请求启动相关预案。在上级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队伍赶到前及时组织开展实施应急救援前期工作。

4.3 响应程序

市市场监管部门等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市领导小组及上级市场监管部门。市领导小组接到报告后应根据应急响应要求启动市特种设备应急预案。

4.4 现场指挥和协调

现场指挥和协调统一由现场指挥部负责。

4.5 安全防护

现场指挥部参与勘察事故现场、参加应急救援工作的人员,应当按照相关应急预案和紧急处置技术方案的规定,装备齐全各种安全设施、设备,配备必需的个人安全防护装备,在保障自身安全的前提下开展工作。

4.6 应急处置

发生特种设备较大以上事故后,市领导小组应立即启动预案,成立现场指挥部。市领导小组相关领导、事故所在地政府应急指挥机构负责人及相关人员、专家,迅速赶往事发现场,负责或参与指挥决策、参与作业和信息保障等工作。

4.6.1 对事故危害情况的初始评估。先期处置队伍赶到事故现场后,对事故发生的基本情况作出尽可能准确的初始评估,包括事故范围及事故危害扩展的潜在可能性以及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

4.6.2 封锁事故现场。严禁一切无关人员、车辆和物品进入事故危险区域。开辟应急救援人员、车辆及物资进出的安全通道,维持事故现场的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

4.6.3 危险物质探测及控制危险源。根据发生事故的特种设备的技术、结构和工艺特点以及所发生事故的类别,迅速展开必要的技术勘察、检测工作,确认危险物质的类型和特性,制定抢险救援的技术方案,并采取特定的安全技术措施,及时有效控制事故的扩大,消除危害和影响,防止次生灾害的发生。

4.6.4 建立现场工作区域。根据事故的危害、天气条件(特别是风向)等因素,设立现场抢险救援的安全工作区域。

对特种设备事故引发的危险介质泄漏应设立三类工作区域,即危险区域、缓冲区域和安全区域。

4.6.5 抢救受害人员。及时、科学、有序地展开受害人员的抢救或安全转移,尽最大可能降低人员的伤亡,减少事故所造成的财产损失。

4.6.6 设立人员疏散区。根据事故的类别、规模和危害程度,迅速划定危险波及范围和区域,组织相关人员和物资安全撤离危险区域。

4.6.7 在抢险救援的同时,开展事故调查与取证,初步分析事故原因,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

4.6.8 清理事故现场。针对事故对人体、动植物、土壤、水源、空气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危害,迅速采取封闭、隔离、清洗、化学中和等技术措施进行事故后处理,防止危害的继续和环境的污染。

4.6.9 在应急抢险救援过程中,根据需要由当地政府负责依法动员、调动、征用有关人员、物资、设备、器材、场地。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支持、配合并提供便利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延、阻挠和拒绝。

4.6.10 当发生较大以上事故时,市公安部门应依法对事故重大责任人员实行人身控制,市监委按规定参与事故的调查,并根据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对有重大责任的有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4.6.11 特殊现场处置

(1)带电场所:电器场所应切断总电源后进场,应急救援用电采取独立系统供电;

(2)承压设备:承压设备爆炸事故,应停止向爆炸区域输送传压介质;

(3)易燃易爆场所:易燃易爆场所应先转移危险品,降低危险品存量或浓度,应急救援的器具设备应满足防爆要求;

(4)有毒有害场所:有毒有害场所的现场勘察人员须采取防毒措施后,方可进入现场,其余人员待危化品专业人员消除危险后,方可进场作业。

4.6.12 相关事故处理人员到达现场后,应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在不影响应急救援的前提下,保护事故现场,严禁一切对事故现场的变动。及时搜集和整理涉及事故企业的特种设备有关资料:

(1)事故发生企业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或检验合格证;

(2)事故发生企业的所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包括管理人员);

(3)涉及事故特种设备的所有监督检验报告和定期检验报告;

(4)涉及事故特种设备的所有维修保养记录;

(5)有关安全附件的定期检验和校验记录、报告;

(6)事故发生企业的特种设备相关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7)设备6个月内的操作记录和巡查记录,特别是事故发生一周内的操作和巡查记录;

(8)与事故发生企业特种设备有关的所有安全监察指令书;

(9)涉及事故的特种设备所在工程的所有竣工验收资料。

4.7 事故的现场取证和保护

在实施应急救援时,现场指挥部应及时组织人员进行事故现场取证和初步分析,并向现场市领导小组提出对事故调查对象和有关资料的监控和保全需求。

4.8 应急响应终止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时,现场指挥部可以按程序宣布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响应终止:

(1)死亡和失踪人员已经查清;

(2)事故危害得到控制;

(3)次生衍生事故因素已经消除;

(4)受伤人员得到救治;

(5)紧急疏散人员恢复正常生活。

4.9 信息发布

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协调特种设备事故信息的新闻发布工作。新闻发布应遵循准确把握、正确引导、注重效果、严格把关的原则,并按有关规定办理。

4.10 善后处理

善后处理工作由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应提供必要的支持。对因突发特种设备事故灾难造成伤亡的人员及时进行医疗救治或按规定给予抚恤,妥善安置生产生活困难的群众;对紧急调集、征用的人力物力按规定给予补偿。市有关部门按规定及时拨付救助资金和物资,民政部门应严格管理社会救助资金和物资;监察、审计等部门应加强监督力度,确保政府、社会救助资金和物资的公开、公正、合理使用;保险监管部门应加强对保险公司的协调指导,督促有关保险公司及时做好理赔工作。

5 事故调查和后期处置

5.1 事故调查

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损失情况,按有关规定组成事故调查组,会同相关部门进行特种设备事故调查,查清事故原因、性质和有关责任。事故调查的具体工作按照《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导则》执行。

5.2 事故调查报告

事故调查组在调查结束时形成事故调查报告,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复。事故批复结案后,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内容外,应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规定予以公开。

5.3 应急工作评估

应急工作结束后,领导小组应当及时对应急工作进行评估,总结经验,查找问题不足,提出整改意见,并形成评估报告。

参与事故应急救援的有关部门应根据应急救援工作情况对有关应急预案和紧急处置技术方案进行修订完善。

5.4 设备安全检验

发生事故及事故中受损的特种设备,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进行全面检验,经检验合格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对严重损毁、无改造修理价值的,使用单位应当依法履行报废义务,并及时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

6 保障措施

6.1 信息保障

负责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的职能部门、值班电话、网址等应予以公布,值班电话和网络系统保持24小时畅通。

6.2 应急装备保障

市领导小组应针对可能发生的特种设备事故类型,为参与事故救援的相关应急救援力量配备相适应的救援工具、检测仪器、车辆和抢险方案,同时与当地有抢险能力的单位达成协议,建立比较完备的救援装备与物资信息库,在遇到紧急情况时调动相应力量进行救援。事故发生地政府负责所需的救灾经费保障及救灾物资调配。

6.3 队伍保障

事故单位和公安、消防部门是特种设备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的主要力量和先期处置队伍。市领导小组应加强对各联动单位应急救援力量的组织协调和指导,保障应急工作的有效进行。必要时,按规定程序请求驻金部队、武警部队参与和支持抢险工作。

6.4 医疗保障

发生较大以上特种设备事故灾难后,医疗救护队伍要迅速进入事故现场,对伤员实施初步急救措施,稳定伤情,运出危险区后,转入各医院抢救和治疗。红十字会等群众性救援组织应积极配合专业医疗队伍,开展群众性卫生救护工作。建立医疗卫生信息数据库,数据库信息包括医疗救治资源分布、救治能力与专长、卫生疾控机构能力与分布等。

6.5 交通运输保障

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负责应急处置交通运输保障工作,及时对事故现场实行道路交通管制,根据需要组织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道路设施受损时要迅速组织有关部门和专业队伍进行抢修,尽快恢复良好状态。根据救援需要及时开通水上和空中紧急运输,必要时可紧急动员和征用其他部门及社会交通设备装备。

交通运输和市政公用部门负责紧急处置交通保障的组织与实施。市公安部门根据需要实施道路交通管制。相关县(市、区)政府协助做好紧急交通保障工作,救灾直升机的组织与管理,必要时由市政府请驻地部队支援。

6.6 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负责应急处置治安维护工作,接到事故报警后,要迅速派出警力赶赴现场,设立警戒区,维护治安和交通秩序,加强对重点部位、重点目标和救灾物资的守护,及时发现和严惩趁火打劫、制造事端等违法犯罪活动。

事故发生地政府要积极组织群众,协助公安部门维护治安秩序。

6.7 技术储备与保障

市领导小组根据辖区内特种设备的分布特点,建立相应的专家组。专家组由本市的检验检测机构、大专院校、科研单位、行业协会等单位人员组成。专家组应当积极开展与特种设备应急救援有关的科学研究,参与修订特种设备应急救援预案,为事故发生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

6.8 经费保障

(1)各级财政部门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负责安排本级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所需的经费,保证及时足额到位,并对经费使用情况实施监督。

(2)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保障事故应急救援的必要资金。事故发生单位或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当地政府协调解决。

(3)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做好事故应急演练和救援的必要资金准备。

(4)发生特种设备事故灾难后,保险公司应迅速派员前往现场进行灾难调查,负责应急处置中的查勘定损工作,必要时开设“绿色通道”,快速理赔。

6.9 宣传、培训和演练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在同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通过各种新闻媒体,广泛宣传事故的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等科学知识和应急规范,公布报警电话;组织或者督促有关职能部门、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和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开展相关人员的应急培训,提高应急救援队伍的综合素质。

6.10 监督检查

上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下级市场监管部门的应急预案制修订情况和演练活动情况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应急专项预案制修订情况和演练活动进行指导、监督检查。

7 奖励与责任追究

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市县两级政府和市市场监管局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认真进行总结、分析,吸取事故应急应对的经验教训,并按照下列规定对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奖惩:

(1)对在应急抢险救援、指挥、信息报送、技术保障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2)对瞒报、迟报、漏报、谎报、误报特种设备事故及隐匿、毁灭有关证据,故意破坏事故现场伪造,突发事件中玩忽职守、不听从指挥、不履行职责或者临阵逃脱、擅离职守的人员,以及扰乱、妨碍抢险救援工作的单位和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责任追究或者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与更新

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本预案的编制、解释和日常管理。各县(市、区)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参照本预案制定本级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并报上一级市场监管部门备案。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结合应急管理工作实践,及时修订完善应急预案,必要时进行改版更新。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时,应及时进行修订。

8.2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关于印发金华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金政办发〔2015〕114号)同时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