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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数据开放网站管理办法
  • 发布日期:2021-11-02 1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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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 金华市数据开放平台

为加强金华市数据开放网站的管理,确保网站安全,加强网站信息资源建设,根据《浙江省公共数据开放与安全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管理办法》和《浙江省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推进政府数字化转型工作总体方案》等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行政机关以及具有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能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面向社会提供具备原始性、可机器读取、可供社会化利用的数据集的公共服务,适用本制度。

第二条 公共数据开放属性分为禁止开放类、受限开放类、无条件开放类。无条件开放类、受限开放类公共数据应当按照本规定的工作流程,通过公共数据平台进行开放,因特殊原因不能通过公共数据平台开放的,应当事先向同级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条 涉及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的数据,必须经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授权同意后开放。

第二章 公共数据共享和开放

第四条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在履职过程中获取的公共数据,由市大数据局按照应用需求,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市大数据局负责制定公共数据资源目录编制要求。负责对各部门编制的目录进行审核、汇聚,形成全市公共数据资源目录,并负责对公众发布数据开放目录。

各部门应当对本系统公共数据进行全面梳理,并按目录编制要求,开展本部门公共数据资源目录的编制、动态更新等工作。

各县市区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区域内的个性化公共数据进行梳理,根据目录编制要求,编制本区域内的补充目录,作为全市资源目录的补充。

第五条 公共数据质量管理遵循“谁采集、谁负责”“谁校核、谁负责”的原则,由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市级责任部门承担质量责任。

市大数据局负责公共数据质量监管,对公共数据的数量、质量以及更新情况等进行实时监测和全面评价,实现数据状态可感知、数据使用可追溯、安全责任可落实。

第六条 公共数据开放主体应通过公共数据平台,管理、审核本单位的无条件开放数据,在市公共数据开放网站统一开放。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七条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制定有关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安全事件的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发生危害网络安全事件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采取应急措施降低损害程度,防止事故扩大,保存相关记录,并按照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八条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岗位人员管理制度,明确重要岗位人员安全责任和要求,并定期对相关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各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建立健全公共数据工作管理制度,明确目标、责任和实施主体。 各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公共数据资源共享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各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明确数据工作分管领导并配备数据专员,负责有关公共数据具体实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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