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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公共数据管理规范(试行)
  • 发布日期:2021-11-02 1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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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 金华市数据开放平台

编制单位:金华市大数据发展管理局

编制日期:20216


按照《省市两级公共数据平台建设导则(试行)》《县级公共数据平台建设导则(试行)》《浙江省公共数据治理工作细则》《浙江省公共数据共享工作细则(试行)》《浙江省公共数据开放与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等要求,为进一步推进和规范我市公共数据管理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对公共数据进行目录编制、归集治理、共享开放和安全管理等行为,适用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公共数据,是指国家机关、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在依法履行职责和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获取的数据资源,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纳入公共数据管理的其他数据资源。

第三条全市公共数据统一通过市、县两级公共数据平台进行分级管理,市、县两级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分别负责指导、协调、推进、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数据管理工作。网信、公安、保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公共数据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全市建立由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包括数源部门、数据使用部门)组成的公共数据管理工作体系,以及专人负责的工作联系机制。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按照职责分工依法收集、归集、维护公共数据,并根据公共数据主管部门的要求,做好公共数据的目录编制、共享、开放和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 数据目录

第五条数据目录是指以核心元数据为主要描述方式,按照资源分类体系对数据资源进行有序排列的一组信息,用以描述数据资源的特征,以便对数据资源进行检索、定位与获取。

第六条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要基于金华市统一的公共数据目录系统,按照《公共数据资源目录编制指南》开展本部门数据资源目录编制工作,围绕“目录之外无数据”目标,推动数据目录化、目录全局化、全局动态化,提升公共数据资源目录编制工作效率与质量,建设市县一体的公共数据目录体系。

第七条数据目录编制包括信息系统普查、数据资源目录梳理、数据资源目录审核三个方面。

信息系统普查是指按照《信息系统普查规范》对本部门自建的信息系统和使用的统建信息系统进行普查登记,普查内容包括信息系统名称、功能、系统状态、建设层级等。

数据目录梳理是指对本部门普查登记的信息系统和非信息系统数据资源进行梳理,包括公共数据资源名称、数源单位、共享属性、开放属性、数据格式、重点领域分类等。

数据资源目录审核是指对本部门梳理的数据资源目录进行整理、规范、汇编,审核后形成本部门公共数据资源目录。

第八条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要加强对数据目录的编制管理,对新增信息系统和数据要及时进行目录编制,对信息系统或数据表结构发生变更的要及时更新目录,确保目录要素完整、内容准确。

第三章 数据归集

第九条公共数据主管部门按需根据数据资源目录将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的数据归集到本级公共数据平台;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根据数据归集责任清单要求,生成归集工单,并实施数据归集。县级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上级需要将本级数据归集到上级公共数据平台。

第十条公共数据归集以“按需归集、应归尽归”为原则,对于已编目未归集和不在数据目录中的数据,数据使用部门可在公共数据平台提交数据需求清单向数源单位申请数据归集。数源单位收到数据归集申请后,应当及时做出响应,对于“应归集、未归集”的数据,应根据相关规范及时完成数据归集。

第十一条数据归集包括数据交换和数据高铁两种技术模式。对于无法统一归集到公共数据平台的数据,数源单位可在本级公共数据平台注册发布数据接口对外提供数据共享服务。数源单位应保证接口的稳定性和安全性,对已发布接口的改造、变更、注销等操作,应提前提交本级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审核。

第四章 数据治理

第十二条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与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共同明确相关数据质量要求,并根据本级和上级相关数据标准加强数据质量管控,确保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时效性。

第十三条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数据质量标准,定期对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的数据质量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明确提供数据的时间和空间范围,及时开展数据质量管理评估。

第十四条公共数据主管部门通过公共数据平台数据治理系统,建立问题数据反馈整改责任机制和工作体系,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要建立问题数据“首问责任制”,强化问题数据“发现—反馈—修正—共享”闭环管理。

第五章 数据共享

第十五条公共数据“以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共享数据分无条件共享与受限共享两类,因履职需要数据使用部门申请使用无条件共享数据的,由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审批;申请使用受限共享数据的,由公共数据主管部门会同数源部门进行审批。县级需要共享市级公共数据的,由市级公共数据主管部门会同市级数源部门审批。

第十六条公共数据共享以安全为前提,数据使用部门应遵循“最小够用”原则根据业务需要厘清数据需求清单,明确数据所属数源单位及信息系统,依法依规申请使用数据,并建立数据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数据安全主体责任,强化技术保障措施,加强数据使用全过程管理,不得将共享数据直接或变相用于其他目的。

第十七条数据使用部门通过本级公共数据平台申请接口共享或批量数据共享。市级批量数据共享,应先申请开通市级公共数据平台大数据处理分析系统相关资源使用权限。县级批量数据共享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利用大数据分析处理系统,以库表授权方式共享数据;二是采用前置机中转的库表交换方式,数据使用部门要树立数据安全底线思维,原则上不采用库表交换方式共享数据。

第六章 数据开放

第十八条公共数据开放是指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面向社会提供具备原始性、可机器读取、可供社会化利用的数据集的公共服务。公共数据开放应当遵循依法开放的原则,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规定要求开放或者规定可以开放的,应当开放;未明确开放的,应当安全有序开放;禁止开放的,不得开放。

第十九条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积极推进公共数据开放工作,逐步扩大数据开放范围。按照目录编制规范和开放数据分类标准,对本部门的公共数据及时进行评估分类,对符合开放条件的,应及时列入公共数据开放目录,并建立公共数据开放的安全审查机制,做好开放数据的归集、脱敏和安全审核工作。

第二十条公共数据开放统一通过市级公共数据开放平台开放,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不得新建独立的开放渠道。开放数据分无条件开放和受限开放两种,无条件开放数据通过市级公共数据开放网站直接供社会公众开发利用,受限开放数据需经过数源部门审批并在市公共数据平台开放域系统以“可用不可见”的模式进行开发利用。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对受限开放类公共数据的开放和利用情况进行后续跟踪、服务,及时处理各类意见建议和投诉举报。

第七章 数据安全

第二十一条公共数据安全工作要坚持全流程管理,将安全保障贯穿于公共数据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共享、开放、销毁等全过程,按照公共数据全生命周期管理,制定并实施有针对性的数据安全管理措施,防止数据被非法获取、篡改、泄露或者不当利用。

第二十二条公共数据主管部门负责结合本地区实际,坚持发展与安全并重的原则,以创新驱动提升公共数据安全治理水平。建立健全本级公共数据安全制度规范体系、技术防护体系和运行管理体系。对本级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的公共数据安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公共数据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建设本部门公共数据安全体系。加强对数据采集、加工、共享等过程的安全管理,采取措施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接受公共数据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八章 绩效评价

第二十四条 公共数据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公共数据管理的统筹协调,建立数据共享管理工作绩效评估机制,督促检查各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数据管理工作落实情况。公共数据共享管理工作纳入数字化改革年度绩效考核。

第二十五条 网信、公安、保密等部门要建立公共数据安全管理工作监督检查机制,接受公共数据安全投诉举报,对公共数据安全事件开展调查,并视情节轻重对相关单位和个人开展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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