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政策解读

索 引 号: 11330700002592599F/2021-159034 主题分类:
发文机关: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1-12-06
发布日期:2021-12-13 15:30 来源: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量: 字号:[ ]
政策原文 政策解读(图解版)

《金华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市政府   令第62号)(以下简称《办法》)经市政府9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21日起施行。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金华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于2014年由市政府制定出台,但由于近年来机构改革、房地产价格变化等因素,已不能适应市区征收工作的需要。房屋征收事关民生,关系到群众切身利益,因此修改制定了《办法》。 

二、内容解读

修订后的《办法》共五章五十六条。篇章结构为总则、征收决定、征收评估、征收补偿、附则五个部分。

1、调整征收工作部分政府职责。将原《意见》规定的“各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范围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人民政府负责市区范围内跨区域等建设活动涉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调整为“婺城区、金东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重大或者跨区域的建设活动涉及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由市人民政府负责或者由市人民政府指定建设活动涉及的区人民政府负责。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受市人民政府或者婺城区人民政府委托,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2、调整征收范围公告为征收预公告。原征收范围公告的描述不准确,征收行政行为是以征收公告公布为起始点,故将征收范围公告改为征收预公告,同时规定征收预公告有效期一年。

3、增加旧城改建项目意愿调查未达标的处理办法,减少对群众生活的影响。增加“同意改建的被征收人未达到百分之九十的,发布房屋征收预公告的人民政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和政府网站发布房屋征收预公告失效公告,并在发布公告当日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恢复办理相关手续”。

4、取消原《意见》对未经产权登记房屋认定的规定,改为由市政府另行制定。增加“对未经产权登记房屋的调查、认定和处理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5调整改变房屋用途的规定。改为“经依法批准改变用途但未作房屋用途变更登记的,按照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用途确定。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施行前已改变房屋用途并以改变后的用途延续使用的,按照改变后的用途确定。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施行后,未经依法批准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按原房屋用途认定。2010年10月1日《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施行后依法临时改变用途的房屋被征收的,按照原房屋用途确定,剩余期限的土地收益金予以退还。按照改变后的用途补偿被征收人的,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中应当扣除被征收人依法应当补交的土地收益金”。

6、增加征收预算方案条款。新增“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权属、用途、面积等调查结束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编制房屋征收项目费用预算,对房屋征收费用进行测算”。

7、新增征收评估定义条款。征收评估往往以为是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其实还应当包括室外的构筑物、附属物,室内装修,机器设备物资搬迁费,停产停业损失等,故新增“本章所称的房屋征收评估,包括被征收房屋(含国有土地使用权)、构筑物、附属物和室内装饰装修价值、机器设备物资搬迁费用、停产停业损失以及房屋产权调换安置房价值等评估事项”。

8、明确协商选定评估机构的办法。原《意见》规定要协商一致,表述不够明确,此次办法规定“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期限为十日。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的次日开始计算。经协商,产生有四分之三以上的被征收人共同签字认可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视为共同协商选定。被征收房屋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可以组织被征收人协商选择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

9、明确安置房超规定期限,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具体办法。办法规定“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与被征收人另行签订货币补偿协议,货币补偿金额应当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的市场评估价为准”。

10、对征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期限进行规定。办法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应当在法定起诉期限届满后催告被征收人、公房承租人履行搬迁、腾退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被征收人、公房承租人仍未履行搬迁、腾退义务的,应当自被征收人、公房承租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适用范围

金华市市区。

四、解读机关

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