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区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试行)》政策解读

索 引 号: 330700/2021-150588 主题分类:
发文机关: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1-03-19
发布日期:2021-03-19 10:46 来源: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量: 字号:[ ]
政策原文 政策解读(图解版)

一、制定背景

为进一步加强土地征收管理,规范市区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保护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20〕8号)、《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快制定完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浙自然资厅函〔2020〕26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市区实际,对市区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进行调整完善,制定了《市区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

二、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保护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20〕8号)、《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快制定完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浙自然资厅函〔2020〕265号)。

三、主要内容

(一)基本框架。

《标准》共有适用范围、补偿费用、补偿原则、青苗补偿标准、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标准、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监督管理、实施时间等八部分内容。

(二)主要调整的内容。

1.明确补偿原则。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可按参考标准确定或委托评估确定后按实补偿,补偿款由被征地行政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在征收公告告知后,对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一律不予补偿。

2.调整青苗补偿标准。青苗补偿是指一般青苗补偿和种植的林果、花卉、绿化用苗木等特殊青苗补偿,补偿款归青苗所有者所有。

被征收土地(建设用地除外)上的一般青苗按5000元/亩补偿。

种植的林果、花卉、绿化用苗木等特殊青苗,补偿金额按正常种植密度结合市场价经评估确定。超过浙江省地方标准《林业育苗技术规程》(DB33-T179-2016)标准种植密度的部分,不予补偿。

特殊青苗种植面积超过征地面积50%或特殊青苗搬移费超过35000元/亩(种植面积)的,由被征地行政村(社区)提出申请,经乡镇(街道)初核,区政府同意后予以补偿,并报市自然资源征收中心备案。已补偿特殊青苗搬移费的,一般青苗补偿不得重计。

3.明确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标准。征收集体土地所涉及的农村村民住宅,其补偿标准按金华市区现行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补偿政策执行。

4.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依据参考标准进行补偿。

四、实施时间

本《标准》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市资规局牵头组织实施。2020年1月1日前批准征收土地方案的项目,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尚未处置的,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做好政策衔接工作。

五、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电话

解读机关:金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解读人:方哲昭;

联系电话:823980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