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30700002592599F/2021-150852 | 主题分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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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1-03-29 |
一、制订背景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总部经济和楼宇经济发展,加大总部企业的招引力度,提升楼宇经济集聚效应,市发改委牵头起草了《关于加快市区总部经济和楼宇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
二、制订依据
根据《中共金华市委办公室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十条意见》(金委办发〔2020〕31号)、《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鼓励和引导发展总部经济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浙发改经合〔2020〕89号),为吸引市域外总部企业落户我市,培育现有的总部企业,鼓励楼宇招引培育优质企业,特制定本意见。
三、主要内容
主要内容包括四个方面:
(一)认定标准。根据《浙江省鼓励和引导发展总部经济的若干意见》中的表述对企业型总部、机构型总部的定义,结合金华市区实际,明确了从市域外新引进的增量总部企业、存量总部企业和重点培育楼宇的标准。
(二)认定流程。由市发改委会同市投资促进中心以及各行业主管部门,开展总部企业和重点培育楼宇的认定工作。
(三)扶持政策。一是地方贡献奖励。对市域外新引进的总部企业,市区现有的总部企业,重点培育楼宇管理方,按照对地方的综合贡献给予一定比例的奖励;二是人才支持。对市域外新引进的总部企业的高管、中层管理人员及专业技术人员,根据其个人综合贡献度给予一定比例的奖励;三是用地用房支持。在总部企业用地保障、购房补助、房产税减免等方面给予扶持;四是金融支持。在总部企业设立投资基金、贷款贴息等方面给予扶持;五是引培规上企业奖励。对重点培育楼宇新引进和培育规上(限上)企业的,给予企业和楼宇管理机构奖励。
(四)保障措施。建立由市投资促进中心和市发改委牵头召集的协调推进会议制度,统筹总部企业招引工作。总部企业财政扶持奖励资金由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兑现,重点培育楼宇财政扶持奖励资金由市发改委负责兑现。
四、适用范围
金华市区
五、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电话
解读机关:金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解读人:周肖波;
联系电话:824655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