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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发布工业用地全生命周期管理实施办法2.0版
发布日期:2021-04-05 浏览量: 字号:[ ]

近日出台的《义乌市工业用地全生命周期管理实施办法》,进一步健全工业用地产业准入、亩产效益评价、土地使用权退出等机制。

2018年5月发布《关于加强工业用地全生命周期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以来,义乌市已出让工业项目“标准地”52宗,存量用地签订全生命周期管理协议350宗。遏制了炒卖工业用地现象,解决了一部分开竣工违约和历史遗留厂房办证问题。

新政明确,新增工业用地坚持“标准地”出让模式,同步纳入全生命周期管理。工业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将按照“出让合同+项目履约协议”的模式执行,履约协议由属地镇街(平台)签订。

强化对招商项目的监管。对2014年1月1日以后供地的招商项目,按照“谁招商、谁监管”的原则,全程跟踪项目开竣工、投达产等情况。未按招商协议履约的,将严肃追究违约责任,原则上不予办理工业用地转让、重新约定开竣工时间、提高建筑容积率、股权转让等手续。

明确工业用地历史遗留厂房办证、提高建筑容积率、股权转让(股权转让给配偶、父母、子女等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赡养义务以外的单位或个人,且累计转让份额在25%以上的)等情形,都将纳入全生命周期管理,并明确存量用地的税收标准。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5月31日的供地招商项目如纳入全生命周期管理的,招商协议或投资协议约定的投资额、税收等指标标准原则上不得降低;“标准地”出让的新增工业用地按照“标准地”指标进行考核,视同纳入全生命周期管理;未纳入全生命周期管理的存量工业用地纳入全生命周期管理的,亩均税收要求不得低于15万元。

规范已纳入全生命周期管理土地的转让、退出行为。已纳入全生命周期管理的土地再次转让的,规定应按协议约定核实履约情况并追究违约责任。已纳入全生命周期管理的土地临时性“退二进三”的,仍需按协议约定履约;永久性“退二进三”不能继续履约的,土地所有人应支付不能履约产生的违约金。

(来源:义乌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