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粮食安全应急预案(2021年修订)的通知

索 引 号: 11330700002592599F/2021-154119 发布机构: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 号: 金政办发〔2021〕37号 公开日期: 2021-07-20 1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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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1-07-20 16:26 来源: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量: 字号:[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属各单位:

《金华市粮食安全应急预案(2021年修订)》已经市政府第7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5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目  录

一、总则

(一)指导思想

(二)编制目的

(三)编制依据

(四)适用范围

(五)工作原则

二、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一)市粮食安全应急指挥部

(二)日常办事机构

(三)县(市、区)粮食安全应急指挥部

三、事件分级

(一)市级(Ⅲ级)粮食应急状态

(二)县级(Ⅳ级)粮食应急状态

四、监测预警

(一)市场监测

(二)信息报告

五、应急响应

(一)应急响应程序

(二)市级(Ⅲ级)响应措施

(三)县(市、区)级(Ⅳ级)响应措施

(四)响应终止

六、应急保障

(一)粮食储备

(二)粮食应急保障系统

(三)应急设施建设和维护

(四)通信保障

(五)培训演练

七、后期处置

(一)应急能力恢复

(二)费用清算

(三)总结评估

八、附则

(一)预案管理

(二)预案实施时间

一、总则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要将中国人的饭碗牢牢地端在自己手上的指示精神,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确保粮食市场供应,保持粮食市场价格基本稳定,维护人民群众的正常生活,保障全市的粮食安全。

(二)编制目的。

做好粮食应急处置工作,提高紧急情况下的粮食应急处置能力,保证粮食有效有序供给,稳定粮食市场和价格,维护社会稳定。

(三)编制依据。

依据《突发事件应对法》、《浙江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浙江省粮食安全应急预案》和《金华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规定,制定本预案。

(四)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超出县(市、区)政府应急处置能力,需要市政府牵头处置的粮食应急状态,以及市政府综合判断后认为需要按市级粮食应急状态进行处置的情况下,对原粮及成品粮(含食用油,下同)采购、调拨、加工、运输、供应等方面的应急处置行动。在出现国家级、省级粮食应急状态时,依照《国家粮食应急预案》《浙江省粮食安全应急预案》有关规定执行。

(五)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依据不同等级的粮食应急处置要求,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各级政府各负其责,在粮食事权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粮食安全应急处置。

2.科学监测,预防为主。提高防范突发事件的意识,加强对粮食市场的定期监测,出现前兆及时预报,提前做好应对准备,防患于未然。

3.协同应对,快速反应。各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形成统一指挥、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出现粮食应急状态及时响应,迅速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取得实效。

4.依法规范,合理处置。坚持依法行政,妥善处理应急措施和常规管理的关系,参与应急处置的单位和人员,应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办事。实施应急措施、动用储备粮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有关规定。

5.适时干预,重点保供。经市政府批准,可实施强制性干预措施,包括限定粮食价格,实行限量、定点等临时性供应,依法对粮食市场进行临时性特别管制,控制社会粮源和涉粮设施。全市粮食应急供应重点保障对象为城乡居民、驻金部队和灾区缺粮群众。

二、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市粮食安全应急指挥体系由市粮食安全应急指挥部、日常办事机构和各县(市、区)粮食安全应急指挥部组成。

(一)市粮食安全应急指挥部。

根据应急处置行动需要,成立市粮食安全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和协调粮食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行动。

1.市应急指挥部组成。

指挥长:市政府分管副市长。

副指挥长: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商务局局长担任。

成员:市委宣传部、市商务局、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应急管理局、市统计局、市市场监管局、金华电业局、市农发行等单位负责人。

2.市应急指挥部职责。

(1)根据粮食市场供求状况,判断粮食应急状态,负责本预案的启动和终止,发布相关重要新闻信息。

(2)负责全市粮食应急重大事项的决策,对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开展粮食应急工作进行督查和指导。

(3)及时向市政府、省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及有关部门报告(通报)事态发展变化情况,并根据需要向驻金部队和武警部队通报有关情况。

(4)完成市政府交办的其他粮食应急工作任务。

(二)日常办事机构。

市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指挥部办公室),为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市商务局,负责综合协调和日常工作。

1.指挥部办公室组成。

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由市商务局局长兼任。办公室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统计局、金华电业局、市农发行等单位的负责人组成。

2.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监测和掌握全市粮食市场动态,根据应急状态下粮食市场情况,向市应急指挥部提出相应的行动建议。

(2)根据市应急指挥部指示,联系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市有关部门开展应急工作。

(3)综合有关应急状态信息,起草相关文件和简报,承办相关会议。

(4)协助有关部门核定实施本预案应急行动所需经费。

(5)完成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3.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

(1)市商务局:负责监测分析粮食行情、发布购销预警信息、落实应急粮源、应急加工企业、应急供应网点等相关应急措施;负责调控粮食市场、储备和调配粮食;承担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2)市委宣传部:负责统筹做好舆论正面引导和宣传解释工作,消除群众不必要的恐慌心理,保持社会稳定,必要时由市领导发表电视讲话。

(3)市发改委:会同商务、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等部门共同提出粮食市场供应宏观调控、采取价格干预措施的建议;配合市商务局开展职权内的粮食价格监测及价格信息发布。

(4)市公安局:负责指挥协调应急处置行动中储备粮库和粮食调运安全保卫工作,维护粮食应急供应现场秩序和社会治安。

(5)市民政局:会同市商务局组织发放救济粮工作。

(6)市财政局:依据财政管理体制及有关政策规定提供经费保障。

(7)市交通运输局:在储备粮承储企业发生应急调运困难时会同交警部门负责保障全市粮食应急运输车辆,建立“绿色通道”。

(8)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提出恢复粮食生产的工作计划及具体措施。

(9)市应急管理局:综合协调应急预案的评估、发布和备案工作;必要时及时通报灾情,确定救济对象。

(10)市统计局:负责统计监测与粮食安全应急处置相关的粮食生产和消费工作。

(11)市市场监管局:负责监管粮食经营活动中无照经营以及粮食销售活动中掺杂使假、以次充好、囤积居奇、欺行霸市等扰乱市场秩序行为。

(12)金华电业局:负责做好储备粮库和粮食应急加工点的电力保障。

(13)市农发行:负责落实采购、加工、调拨、供应应急粮食所需贷款。

成员单位按照本预案明确的职责和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制定相应的工作方案。

(三)县(市、区)粮食安全应急指挥部。

各县(市、区)政府根据本预案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成立相应的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负责领导、组织和指挥本地区的粮食应急工作。建立完善粮食市场监测预警系统和粮食应急处置责任制,及时上报相关信息,安排经费,保证粮食应急处置工作的正常进行。在本辖区内出现粮食应急状态时,启动本地区粮食应急预案。国家、省、市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按照市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完成应急任务。

三、事件分级

按照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下的市、县(市、区)长分级负责制要求,本预案规定:全市粮食应急状态分为市级(Ⅲ级)和县级(Ⅳ级)2个层级。

国家级、省级粮食应急状态(Ⅰ、Ⅱ级)按国家、省粮食应急预案规定执行。

(一)市级(Ⅲ级)粮食应急状态。

主要粮食品种价格一周内持续上涨累计涨幅超过30%,在市区或2个以上县(市、区)出现粮食应急状态,经市应急指挥部综合判断后提出,以及市政府认为需要按照市级粮食应急状态进行处置的情况。

(二)县级(Ⅳ级)粮食应急状态。

发生严重自然灾害、传染性疫情等突发事件,引发粮食市场异常波动,县(市、区)辖区内较大范围出现粮食应急状态,以及县(市、区)政府认为需要按照粮食应急状态进行处置的情况。

各县(市、区)政府应参照市级(Ⅲ级)应急状态标准,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县级(Ⅳ级)应急状态具体标准、分级和应急处理办法。

四、监测预警

(一)市场监测。

市商务局会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建立全市粮食安全监测预警系统,随时掌握粮食市场供求和价格动态变化情况,及时报告主要粮食品种的生产、库存、供求、价格等信息,为制定粮食生产、流通和消费政策措施提供依据。当监测到粮食价格出现异常波动大幅上涨或者粮食供应短缺脱销,及时报告并发出预警信号。

各县(市、区)商务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内主要粮食品种的生产、需求、库存、价格、质量等粮食市场动态的实时监测分析,并按照市级有关部门要求及时报送市场监测情况,特别要加强对重大自然灾害和其他突发事件的跟踪监测,出现紧急情况随时报告。

(二)信息报告。

市商务局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建立粮食市场异常波动应急报告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市、区)商务、发改、市场监管等部门应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及时报告县(市、区)应急领导小组和上级管理部门。

1.发生洪灾、地震以及其它严重自然灾害,造成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

2.发生重大传染性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等突发卫生事件,引发公众恐慌,造成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

3.其它引发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情况。

五、应急响应

(一)应急响应程序。

1.市县两级商务部门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加强监测预警,负责及时向本级政府提出响应建议。按照分级响应原则,由市县两级政府对本地区出现的粮食应急状态作出启动应急响应的决定。

2.当县(市、区)出现粮食市场异常波动时,本级商务部门应立即会同有关职能部门进行研判分析,迅速采取措施稳定市场,分析判断县级(Ⅳ级)粮食应急状态,并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粮食应急响应建议。本级人民政府研判决定后,启动本地区粮食应急预案,迅速安排部署应急处置各项工作,并由粮食应急指挥部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3.指挥部办公室接到县(市、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紧急报告后,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和分析,并做出评估和判断,认为出现市级(Ⅲ级)粮食应急状态时,按照本预案规定,迅速向市应急指挥部提出应急响应建议,并及时报告市政府。

4.全国进入国家级(Ⅰ级)、全省进入省级(Ⅱ级)粮食应急状态时,市应急工作指挥部要认真执行国家、省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下达的各项指令。同时,24小时监测全市粮食市场动态,重大情况在第一时间报告市政府和省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

(二)市级(Ⅲ级)响应措施。

市应急指挥部根据粮食应急事态严重性、可控性和影响范围,提出市级(Ⅲ级)粮食应急状态的建议,依次分为紧张、紧急、特急三种状态,由市政府确认并责成采取相关措施。

1.紧张状态:主要粮食品种价格一周内持续上涨累计涨幅超过30%,市区或者2个以上县(市、区)出现粮食集中抢购、脱销断档持续时间超过3天,群众出现恐慌情绪,县(市、区)已进入县级(Ⅳ级)粮食应急状态。

响应措施:

(1)市县商务部门组织本地区粮食企业和粮食批发市场筹措粮源,及时安排粮源投放市场,稳定粮食市场供应。同时,加强市场监测,及时收集汇总和报送粮食市场信息,密切关注市场变化动态。

(2)启动粮食应急保障供应系统。做好应急成品粮投放和应急原粮加工各项准备工作。落实应急加工企业、粮库出库顺序、运输车辆、运输线路等。视情投放储备成品粮,启动部分应急加工企业开展粮食加工。

(3)加强粮食市场监管,依法严厉打击囤积居奇、哄抬粮价、非法加工和销售不符合国家质量卫生标准的粮食等违法经营行为,维护正常的粮食流通秩序。

(4)及时组织有关新闻单位进行宣传报道,尽快消除社会不实传闻和消费者恐慌心理,组织有关部门依法打击造谣惑众者。

2.紧急状态:紧张状态持续10天以上;或者主要粮食品种价格一周内持续上涨累计涨幅超过50%,全市出现较大范围粮食抢购、脱销断档现象,并已相继出现粮食供应紧张,群众情绪恐慌。

响应措施:

除实施紧张状态所述措施外,还应实施动用地方政府储备粮供应市场措施。

(1)动用原则:当本地区商品粮库存不足,采购、调配粮食不能满足市场需求,逐级动用地方政府储备粮供应市场,即先动用市、县级储备成品粮投放市场,稳定粮食供应和价格。当市县级储备粮不能满足需求时,则申请投放省级储备粮,同时全面进入应急加工。

(2)动用程序:根据市场动态及有关县(市、区)政府的要求,按照全地区统筹、合理安排的原则,由市应急指挥部提出市级储备粮应急动用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需申请动用省级储备粮时,由市政府向省政府提出申请动用省级储备粮。

3.特急状态:紧急状态持续15天以上;或者主要粮食品种价格一周内持续上涨累计涨幅超过100%,全市出现全面抢购现象,粮食供应十分紧张,群众情绪极度恐慌。

响应措施:

除实施紧张、紧急状态所述措施外,还应实施以下措施。

(1)实行临时市场管制。由市政府通令临时停止所有粮食交易,市应急指挥部依法统一征用粮食经营者粮源、全社会可用于粮食运输的运力以及相关设施,并给予合理补偿。有关单位及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拒绝。

(2)实行居民定量供应。根据事态发展和粮源状况,由商务部门负责组织粮源,乡镇、街道负责组织实施定点定量定价供应。

(三)县(市、区)级(Ⅳ级)响应措施。

1.出现县(市、区)级(Ⅳ级)粮食应急状态时,由当地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启动本地粮食应急预案,并立即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有关情况。

2.县(市、区)级(Ⅳ级)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当地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要根据粮食市场出现的应急状态,立即采取相应应对措施,增加市场供给,平抑粮价,保证供应。必要时,应及时动用县级储备粮。如动用县级储备粮仍不能满足应急供应,确需动用市级储备粮的,由县(市、区)政府提出申请,市商务局提出动用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必要时,经审核统筹,由市政府向省政府请示动用省级储备粮。

(四)响应终止。

经应急预案启动地区的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研判,认定粮食应急状态消除后,由应急工作指挥部门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终止实施本地粮食应急措施的建议。经批准后及时终止应急响应,恢复正常秩序。

六、应急保障

(一)粮食储备。

完善地方粮食储备制度,保持必要的政府储备规模和企业周转库存,增强对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

1.市商务局要严格按照省市政府关于地方储备粮油管理的政策规定,确保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完好,并优化市级储备粮的品种结构和仓库布局,保持一定的成品粮油储备。

2.各县(市、区)政府必须按照省政府下达的粮食储备规模落实好储备计划,满足条件的县(市、区)可结合当地实际增加地方储备粮规模。根据粮食应急需要,优化储备布局和品种结构,认真落实成品粮油库存,确保当地政府拥有必要的应急粮源。

3.粮食经营者要按照《浙江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要求,保持必要的粮食库存量,并履行最低库存量和最高库存量的义务。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粮食经营者粮食库存情况的监督检查。

(二)粮食应急保障系统。

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要求,按照“合理布点、全面覆盖、平时自营、急时应急”的原则,加强粮食应急加工、配送、供应和储运等应急网络设施的布局及建设,确保发生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时,应急网络体系相互衔接、协调运转,有效发挥应急保障作用。启动国家级、省级、市级粮食应急状态后,在国家、省、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协调下,由市县两级政府通过地方粮食应急网络组织实施有关应急粮源的加工、运输及供应。

1.建立健全粮食应急加工网络。根据粮食应急加工需要,市县两级商务部门应选择靠近粮源及重点销售地区、交通便利、设施较好的粮油加工企业,作为应急加工指定企业,承担应急粮食加工任务,确保应急加工能力与应急供应需求相适应。

2.完善粮食应急供应网点。充分利用和整合现有资源,以现有粮食应急供应点、军粮供应站、成品粮批发市场、放心粮油店为重点,兼顾社区市场、超市、粮油经营店等其他粮食零售网点,由市县两级商务部门确定,委托其承担应急粮食供应任务。每个街道和乡镇至少设立1个粮食应急供应点,每超过3万人的乡镇和街道增设1个应急供应点。各县(市、区)确定的应急供应指定企业,同时作为市级储备粮应急供应指定企业。

3.提高粮食应急配送能力。根据粮食储备、加工网点和供应网点的布局,确定必要的应急运输保障企业。有条件的县(市、区)可建设集加工、配送、储运一体化的企业。

4.完善粮食应急储运网络。根据粮食储备、加工设施、配送、供应网点布局,合理规划确定运输路线、运输工具及中转储存地等应急粮食运输通道。实施粮食应急状态后,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优先安排运力计划,确保应急粮食运输需要。各县(市、区)辖区范围内的应急粮食运输,由县(市、区)政府负责组织落实运力,并负责建立应急供应粮食运输无障碍通道;跨区域的应急粮食运输,由用粮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落实运力。

5.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粮食市场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严厉打击囤积居奇、哄抬价格、掺杂使假、违反粮食应急供应政策等违法违规行为,确保粮食供应秩序的稳定。

6.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宣传力度,及时发布粮食应急供应政策和信息,安定民心。必要时,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新闻单位,实行新闻统一发布制度。

7.资金和价差、费用处理。

(1)市县两级政府要根据宏观调控的需要,统筹安排专项资金,为粮食应急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2)农发行各分支机构应主动配合,简化手续,按各级应急工作指挥部要求,积极做好粮食企业组织应急粮源所需调销贷款资金的安排。

(3)由市应急指挥部及其办公室协调购销衔接的粮源,由调入方负责落实采购资金,并核算补助相关费用和差价。

(4)由市应急指挥部及其办公室统一安排的储备粮、进口粮等应急供应粮源所需资金及发生的费用和价差,按照“谁用粮、谁负责”的原则,由调入方负责结算并落实补助相关费用和价差。相关费用报市政府同意后确定。

(5)应急情况下军粮供应发生的费用和价差,按照“先供应、后结算”的原则,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办法,进行结算核补。

(三)应急设施建设和维护。

市县两级政府要增加投入,加强对粮食加工、配送、供应和储运等应急设施的建设、维护工作,确保应急设施符合粮食应急工作的需要。同时在仓储设施建设、政策性粮油销售、粮油储备、成品粮应急储备等方面向应急企业倾斜。

(四)通信保障。

参与粮食应急工作的市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要向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供准确有效的通信联络方式,并及时更新,保证通讯畅通。

(五)培训和演练。

市各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要加强对预案及本地粮食应急预案的学习培训,并结合日常工作进行演练,保障应急措施的贯彻落实。

七、后期处置

(一)应急能力恢复。

对于已动用的各级储备粮,由本级商务部门会商财政部门和农发行按原计划规模,结合应急供应适当调整布局,在半年内及时补充到位,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二)费用清算。

对实施预案发生的各项支出需要财政补贴和补助的,由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及时进行审核、兑付和清算。

(三)总结评估。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及时对应急处置的效果进行评估、总结,对实施应急预案中发现的问题,研究提出改进措施,进一步完善粮食应急预案。

八、附则

(一)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市商务局负责管理,并根据粮食流通形势的变化和粮食安全形势发展及预案实施中发现的问题,适时组织修订,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各县(市、区)政府按照本预案相关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和完善粮食应急预案,并报市商务局备案。

(二)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