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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113307000025920892/2012-14320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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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 财政局 | 成文日期: | 2012-06-25 |
文 号: | 金市财预〔2012〕160号 | 统一编号: | |
有 效 性: | 有效 | 主题分类: | 财政、金融、审计/财政 |
市本级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本级事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经市政府批准,现就市本级事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工资基数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计提标准和范围:
从2012年7月起,市本级实行绩效工资的事业人员住房公积金按规范后应发工资总额的12%计提。应发工资总额由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教师(护士)10%工资、教护贴、生活补贴、岗位津贴、工龄补贴、奖励性绩效工资、国家规定特殊岗位津贴等组成。
二、经费安排原则:
本次调整增加的支出原则上由单位在原渠道列支,其中行政(参公)单位、全额事业单位增加的资金由财政全额承担;差额事业单位原则上由单位自行解决,特殊困难的单位财政适当考虑补助;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由单位自行解决。但奖励性绩效工资上浮部分计提的住房公积金,由单位自行解决,财政不予补助。
三、调整程序:
请各相关单位按照住房公积金调整有关规定,填制住房公积金缴存工资基数调整表,上报市财政局,经市财政局相关职能处室审核盖章后,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相关手续。
二O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
废止条款:金华市财政局2016年第1号公告废止第一条。